第四节[24] 住 所
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修改前节名:
第三节 住所
(住所)
第二十二条 各人生活之据点,为其人之住所。
关联条文 住所之法律效果(第25条、第484条、第883条)
相关判例
1.“甲在大阪雇佣了几十个人经营一家金融股份公司。其住在次子位于大阪府丰中市的家中,并往返上述公司通勤。妻子也一起住在次子的家中。两人每月只回兵库县津名郡A町的老家两三次,每次回去两三天而已。回去时,甲会在该町招待主要的熟人,并召开回乡问候的宴会,同时甲也在该町受有战后生活物资的配给,享有选举权,向该町缴纳居民税。即使如此,认定住所所在地时,应该综合各种客观的事实来判断。不能仅因为有上述事实,就认为甲在A町有住所。”(最判昭和27年4月15日民集6卷4号414页)
2.“法令上对于人的住所规定了法律上的效果时,如果没有应作出反对解释的特别事由时,该住所是指各人生活的据点。大学生居住在大学附属的宿舍里。他们离老家的距离很远,不可能往返老家通学或者往返非常困难。多数学生在申请后经过严格的筛选被批准居住在宿舍里。最长的预计会居住四年,最短的会居住一年。在制作选举人名单期日之前,大学生中最久的已经居住了三年,最短的也居住了五个月。休假时,在整个假期或者部分时间里,他们会回老家住或者住在其他亲戚家里,但是由于既没有配偶,又没有管理财产,所以在休假之外,他们没有必要经常回老家,也不存在回老家的事实。除了特别的情形外,他们也是在宿舍所在的村子里吃饭。在本案选举人名单制作期日时,居民注册法中的注册基本也都是在这个村子里进行。没有注册的人也不是故意没有去注册。所以应认为这些大学生在选举人名单制作期日前三个月内在这个村子里有住所。”(最判昭和29年10月20日民集8卷10号1907页)
3.“上告人违反都市公园法,在都市公园内非法设置露营帐篷,并以之作为起居的场所。同时,上告人使用公园设施的水道设备等过着日常生活。从社会观念上,人们无法看出上述帐篷所在地客观上具备作为生活据点的实体。所以,上告人在上述帐篷所在地没有住所。”(最判平成20年10月3日判时2026号11页)
(居所)
第二十三条[25] 不能得知住所时,视居所为住所。
2 于日本无住所之人,不问其人为日本人或外国人,视日本之居所为其人之住所。但依规定准据法之法律,应依其人之住所地法时,不在此限。
(临时住所)
第二十四条 就某行为选定临时住所时,就该行为,视该临时住所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