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基本遵循的规定。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符合逻辑,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层次性、针对性和必要性原则。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符合逻辑
符合逻辑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内在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时要注意遵循逻辑规则,做到充分透彻。逻辑严密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要实现事实与证据相对应,事实与法律相对应,裁判结论与诉讼主张相对应。具体来说,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逻辑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遵循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要求裁判文书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严格按照逻辑学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进行说理,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相互联系,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判决结果一致。[14]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同一律要求在论证过程中,实际证明的判断要和需要证明的判断同一;矛盾律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能前后矛盾;排中律要求法官的判决要观点鲜明,是非明确,不能观点含糊,模棱两可;充足理由律要求每一个判断都要有充足的理由。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非形式逻辑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可以违背日常经验法则、常识判断等,在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习惯、职业伦理等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第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遵循法律逻辑。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思维形式、思维规律、思维方法的应用逻辑学。[15]法律逻辑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形式上遵守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语言表述上符合法律规范、严谨科学;在证据审查和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在法律适用和形成裁判结论过程中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遵循诉讼逻辑和审判逻辑。诉讼逻辑要求裁判文书对诉讼各阶段全面反映和记录,对诉讼各方在法庭辩论中的主张与抗辩、举证与质证、论证与反驳等进行回应,并阐明理由。不同审判领域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各自应当遵循民事诉讼逻辑、刑事诉讼逻辑和行政诉讼逻辑。审判逻辑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过程必须全面反映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不得遗漏案件审理的程序性事项、诉讼各方的诉讼主张、公诉及辩护意见等。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合法性原则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合乎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合法性原则贯穿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方方面面,具体来说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审查判断证据的说理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第二,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说理应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况,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第三,对适用法律的说理应当严格遵守《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适用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法总则》《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四,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循正当性原则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正当性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内容要正当合理,传达社会正能量,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将法理和情理融为一体。如“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一、二审裁判文书[16]有力地维护了英雄形象,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判决书[17]坚持法治、道德与伦理相结合,体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18]支持鼓励见义勇为,捍卫善良风俗。第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遵守“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规则,不能借口符合情理来突破法律规定。第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回应诉讼各方的意见。第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符合“正当程序原理”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内在精神。
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循层次性原则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层次性原则要求裁判文书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审查判断证据是法官进行裁判的第一道程序,更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和依据,因此,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首要要求就是对“审查判断证据”进行说理。第二,认定案件事实说理。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审查判断后所采信的证据而认定的有关案件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说理是法的适用过程中承上启下的环节,要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在证据的支撑下抽象概括事实要素,分析认定案件性质。第三,法律适用说理。法律适用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推理而形成裁判结论。
五、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循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是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时要注意针对具体对象和具体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一方面,随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逐步完善,法官更需要对诉讼各方的意见进行回应,尤其是要对不予采纳的观点说明理由,从而淡化裁判文书的权威色彩。另一方面,繁简分流要求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围绕争议焦点分配说理资源,集中笔墨解决有争议的事项。具体来说,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针对诉讼各方的主张来进行。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明确表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如“薄熙来案”二审裁定书针对薄熙来提出的十一条上诉意见、律师提出的四条辩护意见,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判断。[19]第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针对诉讼各方的争点来进行,既包括诉讼各方对证据“三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争论,也包括事实认定方面的争论,还包括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论,甚至是某个量刑情节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针对不同的受众来进行,案件当事人、与案件程序流转相关的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普通大众均会或多或少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法官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刑事案件为例,一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主要针对公诉方的指控意见和被告方的辩护意见;二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主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或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发回案件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还要针对下级法院的原审判决。
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就是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时要“繁简分流”和“适可而止”。具体来说,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应根据案件难易、讼争事实、庭审情况的不同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单案件简化说理,繁难案件需要强化说理。第二,法官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中的说理应存有差别。实体类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说理的程度较高,程序类的裁定书和决定书一般说理要求不高,调解书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处分因素自然会减少说理的必要性。第三,从协同性、配套性角度来说,不同的诉讼程序往往需要不同的裁判文书样式,其中就包括对裁判说理作出不同的安排,普通程序需要制作“要式裁判文书”,简易程序需要制作“简式裁判文书”。第四,从不同层级法院功能的角度而言,四级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的说理理应有别。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应该更加注重解决纠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则应该更加偏重确立规则。[2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按照此种一审、二审、再审的功能定位,单纯审理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求有别于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同时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各自制作的一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也有别于二审、再审裁判文书。第五,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注意“度”的把握。一方面,从论点和论据的关系而言,既要求整个裁判文书的论据对于最终的裁判结论而言是充分的,也要求裁判文书中的每个论点均有充分的论据;另一方面,从具体标准而言,裁判文书既不能说理不到位、有欠缺,也不能繁琐说理、啰嗦说理、“表演式”说理,而要谨守“中庸之道”,力争“恰到好处”。
【经验推介】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一审、二审判决书,维护英雄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首先,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关键。八路军“狼牙山五壮士”是抗日战争中产生的英雄团体,是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的杰出代表之一。他们所展现出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细节》一文以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来质疑、矮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挑战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和主流价值观,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黄钟、洪某快作为《细节》一文的编辑和作者,对于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其二人对于由此而引发公众的广泛批评甚至是激烈反应,应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其次,从涉诉微博内容来看,是郭松民针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一社会思潮一贯否定性评价的表达,并未指名道姓,也不存在以影射方式暗指黄钟、洪某快的情形,黄钟、洪某快作为《细节》一文的编辑和作者,对于相关微博言论较为敏感,容易得出涉诉微博指向自身的结论,但就一般公众的理解,涉诉微博内容并未确定指向黄钟和洪某快。最后,就黄钟、洪某快所主张的损害后果而言,通过黄钟、洪某快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看出,网民对微博的转发与评论更多是基于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和情感表达,并非由郭松民的微博言论所引导或决定,所以不能认定郭松民的微博内容导致黄钟、洪振快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综上,郭松民的微博言论虽个别用语有不妥之处,但不构成侵权。[21]
电梯劝阻吸烟案判决书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
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如下:1.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2.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知道段某某犯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综上,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田某某关于杨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2]
【域外比较】
从域外情况来看,当今世界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繁简分流。在立法规定方面,不少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都明文要求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否则判决无效或可以上诉。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应当简要表述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他们提出的理由;判决应以条文形式写明所作的判决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否则判决无效。”《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判决未附上理由,或判决理由有误时,当事人有权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告。”《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对争议的重要问题的判决省略判决理由或者理由不足或者理由和判决结论自相矛盾属于法律错误。对于法律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第三审。”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官具有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的义务。例如,《比利时联邦宪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所有判决均须说明理由。判决公开进行宣读。”《荷兰王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除议会法令规定的情形外,审判应公开进行,判决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并向社会公布。”《西班牙王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司法程序公开,程序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诉讼,特别是刑事案件,以口头形式为主。判决必须包含判决理由,并公开宣判。”
但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诉讼法和宪法中对加强说理和简化说理的情形同时进行了规定。例如,《苏里兰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所有判决都应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刑事案件的判决还应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案件审理应公开进行。法律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裁判,应当附具理由。不得上诉的裁定或者命令,不需要附具理由。但依照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的裁定,不在此限。”《韩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判应明示理由。但是,不允许上诉的决定或者命令除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1.判决书应记载:(1)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2)法院,参与裁判的法官的姓名; (3)言词辩论终结的日期;(4)判决主文;(5)事实;(6)裁判理由。2.事实项下,应特别表明提出的申请,并简略地叙明提出的请求以及所用攻击防御方法的主要内容。因案件和诉讼的不同情况,应该引用书状、记录和其他文件。3.裁判理由项下,应简略、扼要地记载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论据。宣告缺席判决、认诺判决或舍弃判决,不需要事实和理由,判决中应表明其为缺席判决、认诺判决或舍弃判决。”第三百一十三条之一规定:“1.如果对于判决肯定不会提起上诉时,判决可以不记载事实。如果当事人并且至迟于言辞辩论终结后第二天表示不必记载裁判理由时,判决也可以不记载理由……”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在下面所列的情况下,承认原告的请求时,不拘泥于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宣布判决可以不基于判决书的原本:(一)在口头辩论中,被告不争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也不提出任何防御方法;(二)被告尽管受到公告送达的传唤,却在口头辩论的期日没有出庭(被告所提出的准备书状,视为其在口头辩论中陈述的情况除外)。根据本条前款规定宣布判决时,法院已宣布判决的口头辩论期日的笔录代替判决书,应当是法院书记官在口头辩论期日的笔录上记载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主文、请求以及理由的要点。”
【规范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法〔2009〕177号)
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不断提高服判息诉率。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针对性、透彻性,要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判后答疑是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强化和补充,要继续坚持和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增强答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 号)
34.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15.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