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要求的规定。
从法的适用阶段看,“审查判断证据”是第一道环节,缺乏对证据的认证分析,既不能展示法官心证的过程,也无从知晓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裁判文书说理的程序正义标准,与庭审程序进程的再现和说理要素的充分表达息息相关,是尊重说理程序法律属性的应有之义,是说理的底线要求。[23]
一、关于“举证” “质证”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
裁判文书是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载体,是法官对诉讼争议的判断、评价,并对其结论所进行的论证。对审理过程尤其是庭审中举证、质证及认证予以公开展示,加强裁判依据的论证,使得裁判文书以详尽的证据、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来大大增强裁判文书的可读性与说服力。[24]
法庭调查就是诉讼各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的过程。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诉讼各方出示的证据是质证的客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证据的合法性决定了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三大诉讼法对于收集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查证核实证据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制度。[25]只有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存在进一步对其证明力作出审查判断的可能。
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在内容上必须是真实的。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或臆断的。[26]法官可以从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方式、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
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考察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以及联系是否密切。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越密切,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强;联系越疏远,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弱;无联系的,无证明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是诉讼各方质证的主要内容。[27]
我国三大诉讼法不同程度地赋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是质证的客体,但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出示,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调取证据的意见。法官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将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诉讼各方可以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法庭也可以就调查取证的过程和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说明。相应地,法官应当将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情况以及庭审出示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
裁判文书对举证、质证情况的说理,应当注重区分“无争议证据”和“争议证据”。对于无争议证据简化说理;对于争议证据,特别是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证据,应当详细阐述举证情况和质证意见。
二、关于运用证据规则和司法证明方法的情况
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28]证据规则所约束的对象包括一切与证据或者证明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执法人员、代理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29]从通常意义上说,证据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有利于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在三大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的设定和要求有很大不同。
刑事证据规则不仅具有查明案件事实,增强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功能,还具有保障人权和增进特定社会利益保护的功能。典型的刑事证据规则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联性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等。通常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联性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确认规则属于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促进纠纷化解、使诉讼更有效率,《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举证期限、无须证明的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等规则作出了系统规定。行政诉讼的特殊证据规则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典型证据规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和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法官运用证据规则进行裁判时,应当将心证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公开。例如,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当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调查、是否排除的结果及其理由进行全面说理。
根据证据裁判主义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首先以直接证据认定事实,当以直接证据来认定事实有疑问时,才可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司法认知、推定等司法证明方法,且运用的过程必须透明、公开,以确保司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逻辑推理是司法证明中最基本的方法,是指从已知事实或者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或者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或者判断。[30]在逻辑推理中须遵循的逻辑规律一般包括矛盾律、同一律和排中律等。在司法裁判中,常用的推理方式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缺乏请求权基础时,会运用到类比推理方式;在刑事案件中,类比推理间或也会被运用。在演绎推理中,法官应当围绕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涵摄关系,对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构成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进行论证。在归纳推理中,法官应着重对归纳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必要性关系进行论证。在类比推理中,法官应当对案件事实缺乏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与拟类推适用的法律要件事实之间的相似性、拟类推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进行充分论证。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31]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均确立了经验法则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界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其中一项要求就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经验法则在决定证据能力、评价证据价值、事实推定中的推理、引导当事人证明活动的进行以及为证明标准的适用提供判断依据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32]另一方面,经验法则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法官运用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推出的结论容易出错,经验法则的适用需建立在案件具体情况基础之上、具有适用的针对性与复杂性,经验法则属于主观判断活动范畴等。由于经验法则本身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一定的盖然性,同时法官适用经验法则受个体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述理由,并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就适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提出的意见进行评判和分析,增强裁判的说服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推定是作为证据证明的一种补充手段出现的。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证据证明不可能完全连接实体与程序,推定的运用就是为了弥补证明的不足。[33]法学理论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其划分标准是推定所依凭的根据,“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按照特定的立法意图,依据立法程序在成文法条文中所设置的推定规范,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基础,据以认定另一事实或权利的存在”,“事实推定又称司法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指司法者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在自由心证范围内根据有关证据和经验法则对有关证明对象所作出的一种推论。”[34]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推定的过程,以展示如何适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过程,说明运用证据认定基础事实的过程、推定依据的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的有效性以及适用推定的合理性,同时对提出异议一方的反驳理由进行分析,增强推定的说服力,提高司法裁判的认同度。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直接予以确认的事实认定方法。[35]法院对一定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即确认真实性,及时排除当事人无合理根据的争议,以确保审理高效有序地进行。从立法上来看,目前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出现司法认知这一概念,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六类免证事实的内容。学界认为,采用司法认知之前,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当事人有权对是否采用司法认知表达意见,特别是要保障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机会;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进行必要调查的基础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采用司法认知的事实。[36]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应当注重阐述司法认知的形成过程,对这一司法证明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情况
审查判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两个方面。审查判断证据能力适用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项标准,审查判断证明力则适用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两项标准,我国的现行立法中确立了一些审查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前者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民事诉讼的最佳证据规则、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特定人员作证特免权规则等,后者主要包括补强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与证据证明力确认规则等。[37]
法官首先根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判断,从而认定证据有无证据资格,并阐述理由。其中,对于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关键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尤其应当注重强化说理。之后,法官在确定证据资格的基础上,根据审查判断证明力的规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定。
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认识过程,应该从个别到整体,按照一定的认证逻辑规律循序渐进地进行。法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对于一组证据或全案证据,法官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通常认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四、阐明是否采纳证据及其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在刑事诉讼中,裁判文书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官撰写裁判文书不应简单罗列证据后直接给出认定结论,而是应当注重对证据进行详略得当、有主有次的分析和说理。对于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化说理,对于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应当强化说理,充分阐述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公开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提升裁判文书公信力。
【经验推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和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东、牛某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
二、举证、质证、认证
公诉机关提举了证明指控的证据,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举了支持辩护观点的证据,双方在法庭上相互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充分保障双方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争议证据依法进行检验核实,最终认定可予采信的证据。
……
四、对证据的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在两次庭审中的举证情况和质证意见,结合法庭对证据的检验核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关键证据能否采纳是必须首先明确的焦点问题。在案证据显示,海淀文委针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行政执法检查时,于2013年11月18日从光通公司扣押了涉案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版权局进行著作权鉴定。2014年4月10日,海淀公安分局依法调取了该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进行淫秽物品审验鉴定。在该4台服务器的扣押、移交、鉴定过程中,执法机关只登记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没有记载服务器的其他特征,而公安机关的淫秽物品审验鉴定人员错误地记载了硬盘的数量和容量,由于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不能充分证明服务器与快播公司的关联关系,前后鉴定意见所记载的服务器的硬盘数量和容量存在矛盾,可以让人对现有存储淫秽视频的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产生合理怀疑。
针对辩方关于该服务器及存储内容作为鉴定检材真实性提出的质疑,本院委托信息鉴定中心对在案扣押的4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分析了4台服务器(包括原鉴定当中因无法打开而未提取视频的1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检索到服务器的管理者频繁远程登录使用的IP地址218.17.158.115。经本院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取了快播公司与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的上网专线协议,确认该IP地址为快播公司专用IP地址。同时,鉴定人员经对4台服务器内现存快播独有视频格式文件qdata文件属性等各类信息的检验分析,没有发现2013年11月18日后从外部拷入或修改qdata文件的痕迹。综合海淀文委、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证据材料,结合对4台服务器的检验结果,本院认定,在办案机关扣押、移转、保存服务器的程序环节,文创动力公司为淫秽物品鉴定人提供转码服务等技术支持,没有破坏服务器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性,检材合法有效。基于该检材,公安机关所作淫秽物品鉴定,虽曾有程序瑕疵,但业已由2015年11月6日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所补正。
关于辩方所提何某科等人证言系人身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作出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的质证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并讯问,程序合法,在控方没有对这些嫌疑人起诉时,其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言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辩方所提南山广电局、深圳网监、海淀文委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质证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控方出示的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中,除2013年11月18日由海淀文委向林永新提取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外,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有效,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辩方所提南山广电局取证视频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雷达搜索、私有云功能有关,而与指控事实没有关联性的质证意见。经查,快播软件中融入的快播雷达和私有云功能,是利用快播软件点播视频的组成部分,南山广电局对快播公司提供淫秽视频节目予以处罚,当然不仅是针对快播雷达和私有云软件,而是针对快播公司。公诉机关指控的是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不仅是针对起获的4台服务器中存在的淫秽视频的传播问题,而且包括利用快播雷达、私有云等技术传播淫秽视频等手段行为。对辩方所提此项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方出示的文创动力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股东情况、网页宣传资料、2013年国家版权局因版权问题对快播公司作出的著作权先行处罚告知书,形式来源虽然合法,但不能证明辩方有关文创动力公司与快播公司有利害关系这一主张;关于辩方所提文创动力公司并没有转码资质的辩护意见,经查,文创动力公司受公安机关委托为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不是鉴定人,不需要鉴定人资质,辩方所提证据以及本案事实也证明文创动力公司有能力完成公安机关委托的工作。本院对辩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对控辩双方所提与辩护意见关联的其他事实、性质认定等方面的质证意见,将在下文定性部分一并论证。
综合上述认证分析,除个别依法应予排除外,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及本院检验核实并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有效,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规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六十一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四十二条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