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的实践
提到数字化金融,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一些新类型金融机构,例如蚂蚁金服、陆金所等。但事实上,人们都忽略了一个问题,传统金融机构才是金融数字化转型的主体,甚至说是数字化转型的基础。离开了传统金融机构在数字化2.0乃至3.0阶段的努力和基础设施的搭建,金融数字化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本部分的内容,即在于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做简要的介绍。
一、银行的数字化转型实践
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资产存量最大的金融部门,还是支付结算体系的核心和市场最大的资金供给者,其能否完成数字化转型,是数字化金融的关键。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存款及贷款业务是整个金融市场中体量最大也是最为基础的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构成了支付结算体系的主体框架。即使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其备付金也是依靠商业银行的账户体系存储和拨付。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一)机构内部数据传输与处理的电子化阶段
商业银行是我国支付结算系统的主体,提高银行系统结算效率、增进结算便利性,一直是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主要发展方向。便利化可以说是商业银行数字化的肇始。
电子计算机发明后,纸质文件的处理逐步被电子化的数据处理替代,银行结算也开始逐渐向电子化过渡,并逐步形成了以电子计算机处理数据与行内分支机构间的电子数据交换(EDI)结合的方式,在商业银行内部实现数据处理与结算电子化。以农业银行为例,从1983年开始进行本行系统内的电子化建设,并提出了“微机开路,应用先行”的口号,农业银行内部业务操作逐渐由营业网点的电脑化向同城网络建设过渡。到1993年底,农业银行系统全国计算机网点已达14200余个,120个城市建成了同城网络,联机网点约2000个,30个省级分行建立了信贷数据库。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和普及,农业银行业也开始从同城结算网络逐步向省域网络、全国数据联网过渡,实现了全国数据集中。
数据通过内部专用网络汇集、处理,这与当时的通信技术及数据加密传输技术相对应,商业银行通过这一阶段的发展,为下一阶段的数据化打下了基础。
(二)跨行数据交互与结算阶段
商业银行在实现本行内部网络化与数据交互的同时,伴随着互联网基础网络的建设和网络通信技术及数字加密技术的成熟,银行间的数据交互与结算网络也日趋完善。1998年3月18日,以公开的互联网作为数据传输通道,中国银行的客户实施了中国首笔互联网上的银行支付业务,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该笔网上银行支付的金额虽小,但却标志着商业银行正式进入跨行数据交互时代。
此后,为了解决银行间数据的互联互通以及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国银联于2002年获准成立,并逐步建立了全国性的跨行结算网络。在此基础上,通过协议等方式,银联的结算网络已经延伸至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国内商业银行所发银行卡的跨行、跨境、跨地区使用。
2006年3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为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基础设施。
商业银行间通过网络实施数据交互和交易结算服务,大大提升了商业银行的用户体验和服务质量。通过网络银行,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客户可以在联网的任何场所和时间享受银行的支付结算服务,拓宽了银行客户的范围,使得银行得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和个性化的服务。网上银行由于实现了结算和账户管理的电子化,客户可以便利地获知账户余额、各项支出详情,更可以通过网络银行购买保险、国债等金融产品。
资金结算系统的数据依托互联网实施交互,这为电子商务企业解决了资金流的便捷化问题,更为后期的第三方支付、余额宝转基金投资、网络众筹、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了资金流通解决方案和产品创新基础。因此,商业银行体系的数字化进程,对于金融体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商业银行业并未缺席。除了原有的资金结算,一些银行也开始将贷款业务的部分环节通过网络方式加以解决。比如,宁波银行的“E家人”、招商银行的“网贷易”等产品以及平安银行针对个人装修、买车、旅游、教育等需求推出的网上预约贷款业务。宁波银行的“E家人”属于一种网络社区服务方式,突出“金融、商务、社交”等功能,企业客户可以在线提交贷款申请、咨询业务,还可以结交生意伙伴,免费发布产品、供求信息,浏览资讯等。当然,其网上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核依然是通过传统的线下模式进行。还有部分银行主动进入P2P网络贷款领域,相关业务模块也已经建立。而2017年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则将商业银行引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存管、数据核算、资金清分领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进一步融合,银行介入了P2P的核心领域并可以分享P2P的核心交易数据,从而为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三)大数据风控阶段
传统模式下,商业银行的征信和风控主要依靠信贷业务审核流程和标准实施,并辅之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在大数据时代,商业银行也逐步加入依靠大数据实施风控的时代。
除本书在开篇案例中所述农业银行与百度大数据合作战略外,各大行都推出了自身的大数据金融战略。
2017年3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推进建行信用卡线上开卡业务,以及线下线上渠道业务合作、电子支付业务合作、打通信用体系。建设银行在传统的大额信贷领域具有优势,阿里巴巴则在小额信贷、消费金融的大数据积累和风控方面具有优势,这一合作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大数据风控与征信领域的提升。
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与京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对于本次合作,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易会满表示:“本次选择与京东金融达成全面合作,是看中京东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形成的金融科技能力,包括产品创新能力、大数据风控能力以及互联网运营能力等。”事实上,早在工商银行2016年度总结中,易会满就提到过,工行创建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与生物识别等七大创新实验室,全面推进企业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这次合作并不是工商银行大数据战略的开端,而是大数据战略的延伸。
同月,中国银行与腾讯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设“中国银行——腾讯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中国银行与腾讯集团将重点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建普惠金融、云上金融、智能金融和科技金融。
与此同时,各家中小商业银行也在逐步实施自身的大数据金融战略。2017年9月28日,南京银行、阿里巴巴以及蚂蚁金服在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发布南京银行“鑫云+”互金开放平台。据悉,合作三方将依托“数据共创实验室”,共同进行中小企业金融、个人金融等方面数据模型和数据应用的探索,并通过云服务共同为由南京银行主发起设立的鑫合金融家俱乐部119家中小银行输出技术、业务和场景。在场景应用和渠道层面,南京银行将与蚂蚁金服、淘宝、天猫等机构搭建合作沟通渠道,进行业务及数据层面的合作沟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实践
除银行外,证券经营机构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另一重要力量,与银行业的债权融资为特点的间接金融不同,证券业为企业提供的是股票及债券等直接融资手段。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证券业的数字化进程与行业发展是紧密相关的。
(一)证券电子化交易时代
1990年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设立之初,两大交易所即跨越了线下的纸质股票交易时代,直接采用了电子化股票形式,股票的发行、交易均在电脑系统中以电子记账式股票的方式完成。客户的股票、债券申购、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公司电脑自动输入、交易所系统自动撮合成交。融资企业发行股票,通过交易所的电子记账系统完成,股票持有情况、股东名单最终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在登记结算中心。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也是通过交易所统一的电子系统实现的。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虽然证券发行、交易已经实现了电子化,但投资人、证券经纪机构的下单、交易等行为,均需要借助专用网络实现,投资者仍需进入证券公司的交易场所才能进行交易。
(二)证券远程交易时代
由于存在远程交易的需求,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应用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得到了飞速发展。在此背景下,证券公司开始尝试以互联网方式远程下单交易。我国最早的证券公司网上交易下单系统出现于1997年,中国华融信托和闽发证券首先开通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此后,又有部分券商开通了网上证券委托。
2000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进行了规范,并明确网上委托是在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该办法的出台,大大促进了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热情,而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则成为促进证券网上委托业务发展的一个外部偶然因素。在此期间,证券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交易及其他远程交易方式所实现的证券交易在整个市场中的交易占比大幅度上升。
当前,我国各家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均已开通了网上证券委托。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接入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并完成证券的买入、卖出委托及其他相应的证券委托业务。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网络带宽的提升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证券公司的网络委托业务开始从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络发展,证券公司的手机APP应用时代也已经开启。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等公司推出的手机应用终端在客户安装规模方面居于前列。其中,国泰君安证券的“易阳指”、广发证券公司的“易淘金”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交易委托网络化的同时,证券公司也在探索证券经纪业务的全流程网络化,从而逐渐摆脱经纪业务对营业部的依赖,降低运营成本。受制于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这一规定制约了证券公司远程开户业务的发展,但网络技术发展为此提供了可能性。以国泰君安证券的网上开户为例,该系统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进行客户身份的第一重验证,然后通过身份证与公安系统联网完成身份信息确认,再通过客服人员的网络视频沟通方式进行再次确认。在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客户下载数字证书,以电子签名方式完成开户。该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面签”的问题,而网络空间也突破了“营业部”的物理空间,实现了“现场”开户。
(三)证券行业大数据运用
2014年,广发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基金”,并成功完成建仓。“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基金”是国内首支互联网大数据基金,有别于传统指数基金,属于主动量化产品。该基金首次公开募股(IPO)之后,在建仓策略、风险管理等制度安排上做了大量工作和尝试,目标是尽量减少流动性风险和冲击成本。根据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季峰介绍,大数据指数基金在研发以及操作中,与传统指数基金有很大不同。传统指数基金由指数公司编制指数,再由基金公司将其产品化,而对于“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基金”来说,基金经理需要给出量化策略,参与整个指数编制,策略指数基金更多类似于主动量化产品。[2]
2016年,银华基金推出了“银华大数据基金”,该基金通过大数据的运用,研发资产配置策略和选股策略,并根据不同的数据来源,构建不同的投资策略。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张凯表示:“从‘大数据’到‘投资’,是通过基于数据的投资策略来实现的。投资策略的核心逻辑来自长期投资实践中积累的经验,银华用证券大数据对逻辑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并找到能反映投资逻辑的具体指标,进而构建出投资策略。”[3]
与证券交易领域鲜明的数字化趋势相比,证券的发行领域则相对传统。但当前为IPO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在企业发行股票前的审核中,也开始运用大数据方法来核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企业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大数据的打通,传统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核查的大量业务数据、财务数据,也都具备通过大数据方法进行全面核查的可行性。一旦大数据方法在证券发行领域全面运用,不仅可以消除证券发行环节的不透明和腐败,还可以极大地提高证券发行效率。
三、保险公司的数字化转型实践
保险业是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17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2017年,全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6581.01亿元,同比增长18.16%。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6.7万亿元。保险公司数字化转型也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互联网化的过程,第二阶段是数字化阶段。
(一)保险机构互联网化转型的过程
2014年11月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随后推出。这一制度施行后,保险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保障和稳定作用会更加突出。
保险公司自1980年恢复以来,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历了单机操作到保险公司内部联网和信息化以及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阶段。由于保险产品具有投入小,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大额赔付的特点,在保险领域中存在着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为了防止财产险领域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之间实现保单信息的共享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推进保险公司信息化和网络化的重要推动力。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家保险公司逐渐尝试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交易,其中中国人寿、众安在线、平安的产品比较具有代表性。
中国人寿建立了国寿e家官方网站,目前在国寿e家网站可以购买到的保险产品包括交通意外险、综合意外险、旅游保险、家庭保险、出境保险、少儿意外险及学生保险。从产品分类来看,其全部属于人身保险产品。所有产品的购买流程主要分为产品基本信息确认、产品计算价格、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填写、以网络点击方式确认投保、网上支付保费。由于网络具有实时性和低成本的特点,该网站推出的产品保险期限最短的只有1天,最长的为1年。保险金额从几十元人民币到两三千元人民币不等。
众安在线于2013年10月获批成立,是国内首家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目前该网站销售的产品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众乐宝、参聚险和高温险。此三种保险的服务对象分为是淘宝卖家、聚划算卖家及国内30个城市的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而根据众安在线的淘宝旗舰店信息,众安在线还有两款意外事故保险,分别为“任我行”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和公共交通场所安全意外险,两款产品分别针对交通意外和恐怖活动伤害。众安在线进行实际购买行为时,并非在该网站平台进行操作,而是链接至其淘宝的官方旗舰店。众安在线与其他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种类也有一定区别,众安在线主要服务于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用户,其产品也与网络购物各个环节和买卖双方有关。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则推出了平安直通保险,客户通过网站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平安保险网站能够在线直接购买的保险产品共有六大类,分别为汽车保险、旅游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及企业保险,每个大类下又细分为数个小类。各产品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保费也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具体需要不同从几元到千元不等。
除以上介绍的保险产品外,互联网保险产品中还存在大量保险理财产品,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相对于信托、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理财产品而言,投资者的门槛更低,这使得保险理财产品更适于在互联网环境下生存,更符合互联网受众的需要。以平安保险公司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合作推出的富盈人生产品第25期为例,该产品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保监会要求所设计的面向团体和个人发行的养老保障委托理财产品。该产品的最低投资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期限91天,预期年化收益率6.20%。该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不动产投资等。该产品当前是陆金所互联网金融板块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典型的保险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此同时,其他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类似的保险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的互联网化,是保险产品发展和创新的重要支撑。
2015年7月22日,为了适应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及业务规则做了界定。按照该办法的表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这是官方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作出的概念描述。该办法第三条对互联网保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并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随着该办法的颁布,事实上将部分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互联网机构排除在保险销售的行列之外。
为了规避监管,部分机构采用了“客户导流+服务费”与保险销售挂钩的方式。2017年7月1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按照该通知的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并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二)保险公司数字化案例
互联网化只是保险机构数字化的早期阶段,通过互联网保险的运营,为数字化积累数据和在线生态,而在这一基础上,保险公司具备了进一步通过数字化来实现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差别定价和精准定价的可能性。根据2017年埃森哲保险业技术远景报告,96%的保险公司认为,数字化生态系统会给保险业带来影响。
以2017年9月28日在香港上市的众安科技为例,众安科技是众安保险的全资子公司。设立众安科技的目的在于助推保险生态的信息化升级,并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取得发展,同时为众安保险的业务创新提供支持。众安科技设立后,以金融、健康为基础,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多项领域展开研发。与保险结合紧密的产品包括“步步保”,即将可穿戴设备及运动大数据结合起来,实施健康管理。系统通过运动手环记录用户的历史运动情况,并以此数据为基础推荐不同保额档位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用户历史平均步数越多,推荐保额就越高。大数据将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把握客户需求及风险情况,推进精准的产品设计、定价、核保和营销。此外,根据其有关高管的介绍,众安科技计划通过技术方案实现病历信息同步,健康保险不需要消费者提交体检报告才给出保费报价,保险公司通过查询大数据即可得知消费者的健康情况,从而给出保费定价。
四、小额贷款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实践
小额贷款机构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但是,由于小额贷款机构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资金投向过于集中于个别行业,还有杠杆率超标等问题,导致传统小额贷款机构在经济转型过程遭遇了巨大困难。个别行业由于经济周期的下滑,导致小额贷款机构出现了较高的不良贷款率,甚至引发小额贷款机构的破产。
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通过互联网发放贷款的网络小额贷款机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发放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并不明确。所涉及的规则如下:
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该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这一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限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部委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2条第8款首次提出了“网络小额贷款”,即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该指导意见提出“网络小额贷款”概念后,各地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制定了本地的网络小额贷款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布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渝金发〔2015〕13号)。该监管指引第2条对网络贷款业务界定为:网络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用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甚至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2016年10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越府办〔2016〕58号)。这一管理办法的第2条对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的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
2017年5月,河南省政府金融办颁布的《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豫政金〔2017〕144号)。该监管指引第2条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不吸收社会存款,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货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十部委的文件中采用的是“网络小额贷款”这一概念,而重庆市的规则基本沿用这一提法,采用了“网络贷款”的概念,这两个文件侧重于突出互联网业务属性,即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而广州和河南的办法则有所突破,直接采用了“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无论采用何种界定方式,共同点都在于强调“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场景信息”完成放贷的全流程。“大数据”应用,成为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的核心要素之一。
(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模式概况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P2P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纷纷进入市场,在小额借贷市场上,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一定的竞争。在各地互联网小额贷款政策放开的背景下,为了适应这一市场竞争形势和市场新机遇,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始互联网转型。与此同时,一些传统的电商企业及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在供应链及大数据方面的优势,开始布局小额贷款行业。
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转型主要有以下模式:
其一,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线上化。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核准取得互联网放贷资格,通过自身设立的网络平台,为客户的线上贷款申请提供便利,并通过大数据等方法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最终完成线上放贷。这一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自营的网络平台实施放贷,网络平台成为放贷的辅助,核心机构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交贷款资料的方式,当前已经被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采纳。比如,海尔集团在重庆两江新区组建的重庆海尔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深圳的安信小额贷款公司等均开设了专门的网络申请页面,客户可以在网络上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资料。安信小贷提出了“一键申请、一路优先、一次上门、一天放款”的口号,以此为客户提供快捷的审贷服务。而海尔小额贷款的网络平台则更加能够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该平台被命名为“海尔云贷”,并在宣传中突出其大数据分析技术以及“微信贷工厂”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
其二,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网络平台的资金端。
这一模式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的网络平台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角色更接近于一个资金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互联网放贷流程中处于从属地位。采用这种模式的机构包括上市公司“二三四五”下设的网络平台、趣分期(“趣店”)等。
以上市公司“二三四五”(代码002195)为例,在“二三四五”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于其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情况做了说明。广州“二三四五”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由上市公司“二三四五”下属的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颐财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其中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5%。小贷公司通过与上海合作,为适格的贷款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小贷公司合作的网络贷款平台为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2345贷款王”平台。根据信息披露文件,“2345贷款王”平台是对接个人与金融机构的信贷技术服务平台,属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面向蓝领阶层、应届毕业生和信用良好的城市白领,提供500至5000元的信贷服务。其提供贷款的流程为,贷款人在网络平台注册,金融科技公司的后台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根据用户各维度属性判断是否发放贷款。在“二三四五”2017年度半年报中对于该项业务的大数据运用情况表述为:(1)完善的大数据风控体系,“2345贷款王”金融科技平台于2014年8月上线,凭借公司强大的“互联网上网入口平台”及推广优势、多年的金融软件研发及互联网运营经验,通过海量、精准的互联网流量资源,公司自建了大数据风险控制体系。此外,通过与持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2345贷款王”金融科技平台实现了“央行征信+互联网征信”相结合的双重征信模式,对降低坏账率起到积极的作用。(2)高效、完善的贷款自动审核机制,凭借公司丰富的软件研发技术及互联网运营经验,“2345贷款王”平台建立了高效、完善的贷款自动审核机制,具备较强的并发处理能力。以2017年6月为例,平台单日处理的贷款申请笔数超过8万笔。截至目前,平台已具备单日审核超过15万笔贷款的能力,自动审核率超过90%,系统审核能力和自动审核率仍在进一步提升过程中。
而作为在美国刚刚上市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趣店”所披露的模式也有类似之处。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趣店”运营方)认为其自身是一家专注于数据分析的机构,定位于为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建立桥梁,并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服务。其资金来源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及其自身下属的两家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以银行资金为例,其业务流程图(图3-1)如下:
图3-1
在采用小额贷款公司为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流程与上述流程图基本相同。通过与关联方网络平台结合放贷,已经成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常见的模式。
其三,将已有的小额贷款债权通过准证券化的方式出售,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苏的“开鑫贷”平台。该平台主要产品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债权,通过将贷款债权分拆转让给社会投资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动性。受制于监管规则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用于发放贷款的资产只能是自有资金,或者不超过实收资本一定比例的银行授信资金。资金额度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瓶颈。与互联网平台结合,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将贷款债权进行分拆,对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资金瓶颈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趋于严格,多地的监管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倾向于将P2P平台拆分债权出售纳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禁止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一做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分拆债权转让,实现资产出表,从而加大放贷额度的做法形成了制约。
(三)最新监管动态
随着“趣店”在美国上市,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联系紧密的“现金贷”平台的超高收益率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社会对于“现金贷”高收益的道德和社会伦理问题提出批评,加之这一行业存在的校园借贷、多头借贷、侵犯个人信息、不当催收等问题,监管机构对“现金贷”进行了清理整顿,这也波及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同时,通知还要求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这可以视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政策,在政策有进一步调整之前,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将受到极大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