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3:案例评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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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很荣幸在中国法制出版社连续出版了3本招标投标类的案例评析图书。有此成就,得益于各位读者的大力支持。

本书重点关注近年来招标投标界的热点、难点和新生问题等,而在这些难点、热点和新生问题中,最值得探讨的,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PPP项目)莫属。

这也决定了本书的篇幅,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在分析、研究、讨论如何做好PPP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毕竟,在传统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基本上只需要做“填空题”就可以了,这大大方便了各位,节省了时间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率。

但是,在PPP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填空题”做不了啦,国家没有发布PPP项目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甚至也没有制定标准的《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有的,也只是众多的国家政策、文件,以及诸如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之类的导则、指南。因此,PPP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新生事物,是热点,也是难点。

这恰恰说明PPP项目的招标投标,是一个值得我们去研究、讨论并加以完善的工作。于是近些年来,笔者和招标投标界的各位同仁,探讨了类似于如下的各类问题:

招标监理单位时,谁作为招标人比较好,是政府方的实施机构,还是项目公司(SPV公司)?

招标社会资本时,是按照政府采购流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是按照工程招标流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否必须经过资格预审这一关,可不可以资格后审?

选择社会资本时,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5种法定方式中,公开招标相对于竞争性磋商来说,是否被选择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如上不一而足的事宜,经过研究、分析,形成本书的一个个重点。

当然,本书也不完全在探讨PPP项目的招标投标问题,本书也在探讨如下招标投标领域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

为什么不允许设置最低投标限价?最低投标限价一定是有弊无利吗?

设计单位可否参加自己设计项目的监理投标工作?

中标人未提交履约保证金,其中标资格一定会被取消吗?

“二法分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究竟有哪些不同?

当然,如此的研究、分析,仅系笔者个人见解,不一定正确,之所以刊发出来,乃以期各位方家指正(笔者邮箱:545126155@qq.com;笔者微信:jinshenglvshi),也有利于自己得到提升,如能同时有益各位,那是我的大幸。

李金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