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并购基金的设立
并购基金的设立尽管不在核心运作流程之列,但设立的架构和基金投资理念对于并购基金的后续实际运作影响重大。因此,在介绍并购基金4个核心流程及相应能力前,本节先论述并购基金在设立过程中的关键要点和实务。
一、并购基金的设立形式
首先介绍并购基金的三种基本设立形式的特点,分别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
表3-1 并购基金的三种基本设立形式的特点
表3-1 并购基金的三种基本设立形式的特点(续)
总体来说,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并购基金,相对于其他两种形式,其设立程序简单,经营方式灵活,由GP担任管理人并出资一定比例,具有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投资决策可以快速做出,并且避免了双重征税。国内超过90%的PE基金都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
二、并购基金的设立
以有限合伙制的并购基金为例,一般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3-5 有限合伙制并购基金的设立架构
(一)对LP的要求
1.LP数量不超过49人,已备案机构投资者不作穿透。
2.机构投资者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3.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4.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注:(1)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b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c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根据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基金募集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二)对GP的要求
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
1.新申请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2.律师事务所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
3.实务中,至少2名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兼总经理,以及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取得该资格。(适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2017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重点事项规范性标准,包含申请私募的实缴资本、高管、经营场所、名称、经营范围、法律意见书等要求,并列明了不予登记的6大情形、所涉律师公示制度,明确了首只产品不能是顾问产品、高管不得随意兼职、完成首只产品备案前不得变更实际控制人等,并要求私募在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和当地证监局取得联系。
根据最新登记规定,协会对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6大情形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机构提供,或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 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并购基金的决策机制
并购基金的投资和退出,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决策制度来把控:
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项目投资、退出的唯一决策机构;
2.根据实际经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委员数量设为单数为宜,一般来自管理团队和出资方,也有外聘独立专业人士。
图3-6 并购基金的一般决策流程
四、并购基金设立流程
(一)管理团队的确定
管理团队是并购基金的实际操盘者,优秀的团队以及良好的内部管理架构,是并购基金稳健运营、长足发展、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根本保障。
除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外,管理团队的组建没有政策上的强制要求。
并购基金管理团队主要的工作内容:
1.如何成功募集到资金;
2.目标企业在哪里;
3.目标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
4.如何管理目标企业来提升价值;
5.基金所持有的权益如何退出并实现资本增值。
从上述并购基金实际运营的需求上来看,管理团队的人员必须包含目标行业专家、投行人员、法律专业、财务专业这四大领域的人员,并且具有丰富的相关领域实践经验,形成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二)基金管理人的设立
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主要参考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的相关规定和当地工商部门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许可。
1.私募基金管理人新登记和重大事项变更的要求
自2016年2月开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信息的相关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具备的基本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与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资本金应覆盖至少6个月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合理日常运营开支。 实务中申请机构的实缴资本建议最好不低于200 万元,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这样较易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三)编制募集说明书
基金的募集通常通过募集说明书来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基金,因此其内容应是详尽地介绍并购基金的设立及运作方案,并显现基金独有的优势和特点,如基金总体战略、管理团队资历、基金投资策略、储备项目展示等。
募集说明书的基本要素如下表所示。(其中数字仅为示意)
表3-2 并购基金募集说明书要素表
续表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产品的规范要求】
2018年4月,央行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意见》对私募基金产品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
1.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