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间借贷纠纷
第一节 民间借贷纠纷概述
一、民间借贷纠纷特征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统计方法上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信用形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够畅通,而民间资本的正当投资渠道又过于狭窄,急需融资和追求高额回报的两方面需求催生了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以外的大量民间借贷行为,其中不乏高利贷,由此引发许多纠纷和问题,甚至导致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发生。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呈现新一轮高发态势,同时还有涉及面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等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
1.案件送达难、公告比例高、权利救济成本增加。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对借款人资信水平的审查能力、个人信息的辨识能力均较为有限,纠纷成讼后,因出借人所掌握的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准确,往往造成法院送达困难。许多案件因电话、住址有误,难以通过直接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因无法有效送达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这在很大程度上大大提高了普通程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比例,客观上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和出借人权利救济的过程,增加了权利救济的成本。
2.案件调撤率低、缺席判决多。
尽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明确,但是从结案方式上看,调撤比例却远低于一般民事案件。
二、法院受理案件情况
以丛台区法院为例,近三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如下: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1177件,所占合同纠纷比例为47.7%;2016年1452件,所占合同纠纷比例为45.87%;2017年1082件,所占合同纠纷比例为30.9%。
从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占据了合同纠纷家族的半壁江山。2017年度,受理案件数同比有所下降,反映出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发展规律:从个案诉讼到全面爆发,又到2017年逐步冷静。大量的纠纷告诉大家:出借有风险,放贷需谨慎!
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的争议问题
1.借款金额难以认定。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借款,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但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有的数百万元的借款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有无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印证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往往较少,且多缺乏书面证据。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排除疑点,做出正确判断。
2.是否包含高息认定难。
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上往往没有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如果借贷双方无熟人关系,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是如何约定的,故虽然借条没有利息的约定不符合常理,但即使借款人抗辩借条载明的数额是包括高额利息的,实际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条上显示的数额,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如果没有转款凭证佐证,法院也较难采纳借款人的抗辩主张。
3.借贷双方不出庭现象严重。
为了回避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出借人本人往往不出庭,而代理人对借贷合意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此外,有的借款人为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庭传票或者外出躲债,为此改变联系方式、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法院不得不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影响了法院对借贷事实的判断,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
4.实际借贷主体认定难。
有的公司虽经营贷款业务,自身却藏在幕后,而是以公司工作人员或负责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笔者就上述审理中遇到的典型问题,选取了一些典型性案例在下文予以详细论述。
四、常用法律条文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21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