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想:动脑
所谓的多想,也可称之为多思考、多动脑,指的是作为合同审查人员(尤其是律师)应当周密而全面地思考,提高待审合同周延性,有效识别并合理控制合同风险。其含义有二:
第一层含义是,全面理解既有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效果,一方面确保该条款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周延性,另一方面要准确识别出对于己方(或委托人)的法律风险。比如,在笔者审查过的一份租赁合同(预租)中(笔者是出租人的法律顾问),租赁房屋正在办理产权证,尚未取得房产证。而在该租赁合同的“承诺条款”中,明确约定“甲方(出租人)承诺拥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一般来讲,在租赁合同中要求出租方拥有合法产权是合情合理的,但就本合同而言,甲方虽然是该房屋的建设单位,但毕竟尚未取得产权证,因此该条款对于甲方而言无疑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鉴于此,笔者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甲方(出租人)是租赁房屋的合法建设单位,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之中,甲方承诺拥有该房屋的合法建设手续,拥有将该房屋进行出租的权利,能够保证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若因甲方没有合法出租的权限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本条修改意见,一是披露了租赁房屋正在办理产权证的客观事实,以免乙方以此认为甲方存在隐瞒之行为;二是对乙方承租权提供了合理的保障,即保障乙方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这也是乙方的核心合同目的);三是避免了甲方可能面临的违约责任,因为如果不进行修改,合同一旦签署,甲方若无法及时取得产权证,极有可能面临违约。经过沟通,双方均接受了笔者的修改意见。
第二层含义是,在审查合同时不应局限于待审合同的条款,而是应当从待审合同文本中“跳出来”,从整体上对合同交易事项进行思考和审视,以便发现待审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遗漏事项。其原因在于合同是面向未来制定规则,因此极有可能存在遗漏或者思虑未及之处。很多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就是沿着待审合同的条款顺序,逐一进行审查修改。审查出来的合同,很多时候变成了文字校对和修改,如把“注册代码证”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把“地址”改为“住所地”等,很难有建设性和前瞻性的审查修改意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能从合同文本中“跳出来”,从整体角度对合同交易事项进行审视和检查,而是一种跟随式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笔者的建议是,在面对一份待审合同时,不要着急立即进入合同条款的审查,而是应当先将合同从头到尾整体快速浏览几遍,了解该合同的交易事项(即当事人之间“干什么”的问题),了解该合同已经约定的主要条款(即当事人之间“怎么干”的问题),并结合自身的经验进行思考(即一般情况下此类交易事项应当“怎么干”的问题),然后再进行合同文本的审查。在这个思维过程中,“结合自身的经验进行思考”的过程就是“多想”的过程。“多想”既是思维方式,也是工作方法,是提升合同审查水平的智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