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交易模式
本书第一章将促进交易作为合同审查的核心目的之一,其原因在于完成交易是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终极目的,律师对合同的审查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并规范交易流程,进而促进交易顺利进行。正是基于这一点,律师在着手审查合同文本之前,需要对委托人的交易模式进行审查。所谓交易模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交易目的而采取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安排。通俗地讲,就是合同当事人如何进行交易(即“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交易模式决定了合同的法律性质、整体思路、合同框架、主要条款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等。因此,在进行合同内容审查之前,应当首先对当事人的交易模式进行了解和审查。审查交易模式主要包括提炼交易模式和判断交易模式两部分内容:
1.从法律角度提炼交易模式
在审查合同之前,必须要了解该合同的交易模式,否则,就根本谈不上进行审查。一般而言,常见合同的交易模式律师都会有所了解,比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商品房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但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或新出现的商业交易模式,如建设工程、期货、分布式光伏发电、PPP、P2P、融资性贸易等,律师则需要特别加以学习和掌握。对于律师而言,不一定非要像当事人一样熟知交易模式(能熟知当然更好),但至少应当知道当事人通过该合同想“干什么”,并进一步归纳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基本的权利义务。
在此,笔者推荐一种法律人提炼商业交易模式的思维方式:以合同主体为基本要素,以买卖合同规则来梳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原因在于,买卖合同是实践中运用最广的一类合同,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之首,《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所有的有偿合同都可以概括为合同主体之间“获取”和“付出”两个方面的互易行为,其本质与买卖合同相似。如下图所示:
图1.买卖合同基本交易模式
图2.有偿合同交易模式
在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付出的是货物的所有权,获取的是买方支付的货款,而买方付出的是货款,获取的是卖方转移的货物所有权。在其他有偿合同中,同样也是这个道理,只不过合同主体“付出”与“获取”的内容不一样而已。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付出的是租赁标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获取的是承租方支付的租金,而承租方付出的是租金,获取的是出租方转移的租赁标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在委托合同中,委托方付出的是向受托方支付的委托报酬,获取的是受托方提供的服务(即为委托方完成一定的事项),受托方付出的是为委托方服务,获取的是委托方支付的委托报酬。其他有偿合同也大都如此。律师在审查合同的时候,不论多么复杂的合同,都可以参照这个方法,整理出合同主体之间的这种相互的“付出”与“获取”,进而判断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2.判断交易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所有交易的前提,如果一项交易本身为非法,不论其交易模式如何,不论合同条款如何严谨,在当事人之间都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甚至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其他法律责任。最直接的例子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交易的标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毒品、枪支),那么不论是何种交易模式,都是非法的,甚至给当事人带来刑事法律责任。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在了解该合同的交易模式,提炼出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之后,第一步就要判断该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是进行合同审查的基本前提。在合同整体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才有进一步审改的必要和意义。从民商事合同角度而言,判断交易的合法性可以有两个原则:一是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原则上当事人均可以从事,而无须有法律的明文许可;二是要深入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结合该条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准确的判断,但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一是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要结合司法裁判经验来深入理解该条规定的内涵,比如如何认定欺诈,如何认定胁迫,何为恶意串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