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突破: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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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性情绪占主导,情绪调节能力差,高级情感部分或完全缺失

情绪情感是十分复杂的心理现象,情绪是以个体愿望和需要为中介的一种心理活动。情感的含义较为模糊,一般来说至少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低级或基本情感;另一种是高级情感,属于人类意识,两者有区别,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稳定的情感是在情绪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它又是通过情绪来表达;情绪也离不开情感,情绪的变化反映情感的深度,并且情绪中也蕴含着情感[4]。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情感受到其认知特征和认知行为的影响,在其供述态度形成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1.负性情绪突出,情绪调节能力差

所谓负性情绪是一种消极情绪反应,主要表现为意识觉醒程度增高,注意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激惹性高。在笔者对44名命案嫌疑人、被告人的访谈中,有23人自述到自己平时就任性、急躁、好冲动、自控力差[5]

如笔者问(张某某,男,26岁,涉嫌故意杀人,原系某大学武术专业大四学生):“你觉得自己是属于理性还是感性的人?”

答:“感性,平时做事比较冲动。但我能吃苦。说不好就容易跟人动手,好打架。独立性强。”

又如,任某某(男,25岁,涉嫌抢劫杀人,初中二年级未毕业)自述道:“平时比较冲动,不用脑子想,办事不周到,感性,敢作敢当,自尊心强。初中时和人聊天,聊到比较激动的时候,别人就说你别那么激动。”

问:“平时爱好是什么?”

答:“喜欢玩网络游戏,买装备,花挺多钱,没事儿的时候主要玩游戏。”

问:“看书吗?”

答:“也看,主要在网络上看《星辰变》这些网络小说。”

问:“报纸、古典小说、传记看吗?”

答:“不看(笑)。”

负性情绪会降低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冲动性原本就是其人格特征中突出的特点,理智感的缺失作为情感性犯罪人心理结构中的重要特征,必然影响其情绪的调节能力。

在审讯中负性情绪主要表现为焦虑、恐惧、压抑、紧张、悔恨、抵触等。焦虑是个体预感危险来临或事物的不良后果时的紧张、担忧、急躁和不安的情绪状态。恐惧是一种企图摆脱已经明确的特定危险的会受到伤害或威胁生命的逃避情绪。恐惧、焦虑的刺激源是由于嫌疑人与外界信息隔绝和情感隔绝,表现为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不了解,对同案犯是否被抓不了解,对社会关系可能对自己的评价不了解,对未来的处罚不可预知,同时失去人身自由也失去了原有社会支持,社会关系情感纽带断裂,面对新的环境和新的群体,缺乏归属感,人的社会性需要如对亲人的惦念也常常会引发其情绪性波动。

笔者曾对17名经济犯罪嫌疑人、44名命案犯罪嫌疑人就焦虑、恐惧、紧张不安等几种心理做了调查(见表1、2)[6]

表1:侦查中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

表2:侦查中命案嫌疑人心理

调查显示,有39人都表示在作案后直至整个诉讼过程都紧张、害怕、恐惧,相当比例的人称在公安侦查阶段最紧张、不踏实。命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绝大多数也表现出这样的心理,体现在羁押过程的紧张和害怕。对绝大多数作案后、初次进入到被拘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无论其有罪还是无罪,失去人身自由和进入拘禁环境等突发性事件的出现会引发强烈的应激状态,产生明显的挫折感,出现一系列的身心不适应反应。同时由于对事态发展的难以预测和无法控制更增强了因无法预测和控制而又希望能够预测和控制产生的内在冲突[7],导致嫌疑人内心的紧张、害怕、恐惧心理突出,应该说这种以紧张和恐惧为主要表现的反应是正常的和常见的。焦虑不安和担心的占有相当的比例。出于对自己未来的担心、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心占多数,还有是出于对家庭、孩子、老人的牵挂和担心。访谈中有5人表示自己处理问题较为理性。由于经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高,认知水平高,情绪较稳定,面对问题通常能够理性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和命案嫌疑人相比,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焦虑感更重,而明确表示后悔的情形只有1人,自信和理性的占一定比例,进一步说明经济犯罪嫌疑人认知水平高和情绪稳定特点,也体现出大多数经济犯罪嫌疑人“认事不认罪”“罪责感轻微”的特点。

表3统计显示,“你经常感到心惊肉跳,心神不宁”分值最高,为35.4%。说明部分犯罪嫌疑人时刻担心办案人员的审查,或担心同案犯的出卖,或担心知情人向警察提供线索,或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良心上的谴责。28.1%的人由于恐惧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害怕听到警察提讯的声音”;16.8%的人恐惧自己在作案时留下的痕迹会成为公安、司法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力证据。

表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心理调查

从数据统计看,恐惧心理的几种表现分值均不高,但这并不能绝对说明犯罪嫌疑人恐惧心理不严重。因为恐惧是人在紧张状态下的一种本能反应,犯罪嫌疑人的受审地位和所处的监禁环境,决定了他们或多或少会产生恐惧心理,只不过每个人恐惧的表现形式和轻重程度不同而已,如有的害怕被提讯,有的常做噩梦,有的整日心神不宁,有的虽恐惧但却强作镇静。只有那些多次“进宫”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已适应了监禁环境和受审的角色,恐惧心理相对较轻,但他们对“再次坐牢”仍有一定的恐惧感。

笔者曾在访谈中问(陈某某,男,28岁,未婚,BJ市HR人,涉嫌故意杀人):“你被抓之后,心里是什么感受?”

答:“被抓后先被带到公安局,当时一下子脑子空白,什么都不想了。恐惧感只是来自作案的过程,会做噩梦,梦到被害人。觉得杀人偿命,自己这辈子完了。”

在整个审讯乃至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会陷入深深的悲观和又希冀某种希望的矛盾当中,在这样的矛盾中,犯罪嫌疑人会产生焦虑,表现为一是担心家庭;二是对处理的结果的不可预知;三是自己的前途和归宿。由环境改变的巨大反差引发的环境适应不良,这种以焦虑和恐惧为主要表现的反应是十分正常的,心理学的解释为“焦虑是一种未来指向的情绪状态,它的特点是,因为不能预测和控制将要发生的事件而感到担心”。[8]

2.高级情感部分或完全缺失

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感特征是其原有的犯罪心理结构中情感特征的延伸。与社会学相联系的高级情感有理智、道德观、美感等对人的行为调节起重要作用。个体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高级情感的调节,因此,对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具有高级情感部分或完全缺失的特点,当然,这并不代表他们不具备基本的情感。犯罪嫌疑人在失去自由拘禁的环境中也会形成与之处境相关的基本情感,诸如孤独感、绝望感、自我封闭等。

孤独情绪在犯罪嫌疑人群体中是非常普遍的,主要是因为被羁押后在陌生、封闭、孤立、不和谐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孤独情绪。由于生活模式突然改变,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因失落和不习惯而感到异常孤独,大有“无可奈何花落去”的伤感,似乎自己已被社会抛弃,被他人遗忘;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当自卑、胆怯等消极情绪袭来时,孤独感也随之产生,这时就会因缺乏交往的勇气而把自己封闭起来,从而使自己更加孤独而难以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