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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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库存物品

一、库存物品的定义与确认

库存物品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1)库存物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1)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单位。

2)该库存物品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确定库存物品核算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项资产核算的归属:

1)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2)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3)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品,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4)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品和受托转赠的物品,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5)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品,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二、库存物品的计量

(一)库存物资的初始计量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单位购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库存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库存物品成本的其他支出。

(2)单位自行加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库存物品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3)单位委托加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库存物品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库存物品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库存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库存物品成本的其他支出。

(4)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库存物品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库存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5)单位通过置换取得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库存物品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6)单位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7)单位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8)单位盘盈的库存物品,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二)库存物品的后续计量

(1)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库存物品,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库存物品、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库存物品,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成本。

(2)对于已发出的库存物品,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3)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4)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毁损,应当将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库存物品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5)库存物品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库存物品的核算

(一)“在途物品”科目

单位为了核算其采购材料等物品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应设置“在途物品”(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购入物品的采购成本,贷方登记验收入库物品的采购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在途物品”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在途物品”的核算,如图3-2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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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0 “在途物品”的核算

(二)“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为了核算其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应设置“库存物品”(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各种库存物品的验收入库成本,贷方登记各种库存物品的出库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库存物品”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库存物品”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

“库存物品”的核算,如图3-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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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1 “库存物品”的核算

(三)“加工物品”科目

单位为了核算其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应设置“加工物品”(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归集的成本,贷方登记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加工物品”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加工物品”科目的“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加工物品”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加工物品”的核算(自制物品),如图3-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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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2 “加工物品”的核算(自制物品)

“加工物品”的核算(委托加工物品),如图3-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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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3 “加工物品”的核算(委托加工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