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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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

一、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财政应返还额度的定义与内容

财政应返还额度,亦称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单位年度实际支出数小于年度预算额度的部分,具体表现为已经申请的、到年底还没有使用的额度和到年底还没有申请的用款额度,具体包括:

(1)单位经费结余。

(2)政府采购资金结余。

(3)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

(5)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二)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的注销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将单位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注销,同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

(三)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使用的规定

下一年度1月至6月,财政部门原则上每个月将未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的20%重新下达给各部门,于6月份将未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全部下达完毕,同时向代理银行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各预算单位在下达的用款计划及授权支付额度内使用资金。

财政部门按比例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的,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用款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如预算单位本年度未按部门预算数全额编报用款计划,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补报当年12月份用款计划。

(四)年终结余资金申报的规定

一级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结余资金以正式文件通知预算单位。

财政部门核定的结余资金数额如小于已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五)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核算

单位为了核算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应设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资产类)。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对年终结余资金进行账务处理时,“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在恢复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的实际支出数。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对年终结余资金进行账务处理时,“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的申请已到账的和因未申请未到账的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代理银行通知的恢复额度数和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数。

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

注意:年终结余资金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若正式批复后的结余资金数小于已恢复的额度数,则进行调减结余资金和已提取基金的账务处理。

“财政应返还额度”账户的结构,如图3-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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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1 两种支付方式下年终额度注销与下年返还的核算

两种支付方式下年终额度注销与下年返还的核算,如图3-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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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2 “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核算

二、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的定义与种类

应收票据是指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应收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

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是指注明利率及付息日期的票据;不带息票据是指到期只按面额支付,无须支付利息的票据。

(二)应收票据贴现的定义与计算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息,然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单位的短期贷款。在应收票据到期前,如果单位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的资金。

应收票据贴现时,要计算贴现息和贴现净额,银行贴现折扣的利息称为银行贴息,银行贴现时所用利率称为贴现率。票据价值就是票据的到期价值,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的面值,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到期时的本金加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三)应收票据的核算

事业单位为了核算其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资产类)。其借方登记收到的商业汇票,贷方登记到期收回、贴现、转让及转出的商业汇票。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应收票据”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应收票据”的核算,如图3-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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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3 “应收票据”的核算

三、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

应收账款是指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是伴随单位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的管理

应收账款表示单位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单位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耗费,保证单位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处理有关账务记录。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计入应缴财政款。

(三)应收账款的核算

事业单位为了核算其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情况,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资产类)。其借方登记单位发生的应收账款数,贷方登记单位应收账款的收回数及核销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数。

“应收账款”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账款”的核算要区分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收回后需要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其核算分别如图3-14和图3-1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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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4 “应收账款”的核算(收回后不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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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5 “应收账款”的核算(收回后上缴)

四、预付账款

(一)预付账款的定义

预付账款是指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二)预付账款的管理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预付账款的核算

单位为了核算其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情况,应设置“预付账款”(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单位发生的预付款项数,贷方登记预付账款的冲减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预付账款”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其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账款”的核算如图3-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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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6 “预付账款”的核算

五、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的定义

其他应收款是指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单位应当对其他应收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严格控制,即按照少量、短期、必需、安全的原则,严格审查,预防坏账发生;健全手续,即建立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手续,确保其合法性;及时清理,即经常检查其收回情况,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处理有关账务记录。

(三)定额备用金的核定

单位为了使频繁的日常小额零星支出摆脱常规的逐级审批及逐项签发支票的烦琐手续,可根据内部有关部门零星开支、零星采购及小额差旅费用的现金需求,给其核定一定额度的定额备用金。

定额备用金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业务需求情况核定,在规定期间内预借一定数额的现金,并限定使用范围,指定专人经管。

定额备用金经管人员应妥善保存预借备用金的收据、使用备用金的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项零星支出,并按规定的间隔日期或在备用金不够周转时凭有关凭证报销,财务部门补足其规定的备用金额度。

(四)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单位为了核算其他应收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和结算情况,应设置“其他应收款”(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单位发生的各种其他应收款数额,贷方登记单位收回或核销的各种其他应收款数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如图3-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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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7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六、坏账准备

(一)坏账及坏账准备的定义

一般来讲,坏账是指经济主体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是由于实际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坏账准备是经济主体对预计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预付款项所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一般分为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并转销应收账款。直接转销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备抵法下,每期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对收回后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1.余额百分比法

余额百分比法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坏账百分比由单位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在余额百分比法下,单位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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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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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而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为此,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长短进行分组,分别确定不同的计提百分比估算坏账损失,使坏账损失的计算结果更符合客观情况。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formula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同上。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坏账准备的核算

事业单位为了核算其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应设置“坏账准备”(资产类/备抵账户)科目。其贷方登记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已核销后又收回额,借方登记按规定核销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坏账准备”科目应当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坏账准备”的核算,如图3-1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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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8 “坏账准备”的核算

七、待摊费用

(一)待摊费用的定义

待摊费用是指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二)待摊费用的分摊

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航空保险费应在保险期的有效期内、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三)待摊费用的核算

单位为了核算其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设置“待摊费用”(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实际预付的待摊费用额,贷方登记受益期内的平均分摊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费用。

“待摊费用”科目应当按照待摊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长期待摊费用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分摊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分年平均摊销,计入当年费用。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

单位为了核算其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长期待摊费用额,贷方登记受益期内的平均分摊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如图3-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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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9 待摊费用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