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在以下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法律制度
所有权作为法律制度,是指有关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和。所有权法律制度不仅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也是整个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所有权不仅是发生其他财产权的前提,而且是其他财产权的结果。在我国现阶段,完善所有权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所有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法律确认的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基于物的归属与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3.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是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内容中的权利方面。由于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多从规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出发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通常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概念的。前文对所有权概念的界定,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所作的定义。
在界定所有权概念时,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之分。列举主义即具体列举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和作用,以此界定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虽然不是对所有权概念的界定,但是对所有权的权能的概括还是采取列举主义方式。概括主义则不主张具体列举所有权权能,而仅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采用列举式规定所有权,容易为人们接受和理解,但却无法清晰地表现所有权质的规定性,而且混淆了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作用的界限。前文对所有权概念的界定采用的是综合方式。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它除具备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支配,不仅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因而可以看出,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一般、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的完全性,使其成为他物权的基础,他物权设定后,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方面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们只以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为其基本内容。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
所有权的原始性,是指所有权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而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因而对于所有权而言,他物权即使成立也不影响所有权的独立性,而他物权如果脱离了所有权,则不能单独存在。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因为所有权人可以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可以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移转给他人行使,由此发生了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部分分离的情况,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赠与、所有物灭失),所有权人仍然保持着对所有物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一旦在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分离出去的各项权复归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恢复全面支配的圆满状态。所有权的这种独特的弹力性,对于所有权人充分发挥财产的社会效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转让、抛弃等法律事实外,是无期限地存在的。而他物权以及知识产权都具有一定存续期间,期限届满,这些权利即失去其效力。
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及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所有制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它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如何具体利用的经济制度。所有制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二是生产资料在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利用关系。例如,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就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土地归集体所有;另一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承包交由承包者在生产中具体利用。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构成了我国农村当前的集体所有制。
所有权是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法律制度,所有权首先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因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由于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归属关系和实际利用关系在内,因此反映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由所有者进行支配的所有权关系只是反映了所有制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应确立包括所有权和各种他物权在内的完整的物权制度,才能全面地反映和调整所有制关系。这是因为所有权的一般社会功能是确认和保护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利用关系,特别是在非所有权人利用所有权人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调整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必须建立相应的他物权制度才能协调所有权人与利用人以及所有权人、利用人与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但长久以来,人们观念上总是认为所有制是一种社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就是所有权。这种理解,致使人们在较长时间内忽视了对公有生产资料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物质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只注重所有权而忽视了他物权,致使各类民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对公有财产漠不关心,其结果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在理论上认识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从立法上要加强对他物权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所有权制度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制度,而财产的归属关系,尤其是重要财产(如土地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如何,不仅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就个人而言,将一定财产归为己有供作生产和生活之用,是维系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所有权制度一直是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对象。在现代社会,法律对各种所有权形式的确认和保护,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稳定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支配权,从法律上充分体现了物对所有权人的最终归属,因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并趋于稳定。现代国家对生产手段与生产物的私有从立法上予以确认,从而各生产者自由地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出生产物,然后以货币为媒介与他人的劳动成果即商品进行交易。这样,社会生产在持续性进行,社会成员的生存也获得了保障,从而社会经济秩序得到发展和稳定。
2.发挥财产的效用,优化资源配置
由于所有权确认了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独占支配权,所有权人就可以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干涉,享受其经济利益,并且财产专有的结果会使所有权人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同时,所有权具有可转让性,可以确认和稳定财产在动态中的交换关系,使财产可以依法平等、自由地在主体间流传和交换,从而使财产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价格机制对财产进行市场选择,保证了通过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
3.促进财富积累
所有权制度确定了物在法律上的归属,保障了社会成员对财富的拥有,于是社会成员可以对其财产自由行使权利。其结果是,更能够激发个人对财富的追求,由此促进整个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使社会成为文明、富强的社会。
三、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71条和《物权法》第39条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此外,所有权尚有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财产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的。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它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占有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与所有权分离。当占有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权人时,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
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是所有权人,分为所有权人占有和非所有权人占有。所有权人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在事实上管领、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它既是所有权人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也是其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如自然人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即为占有。非所有权人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的特点是以他人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根据占有有无法律依据,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它是所有权的权能中一个重要的权能,如居住房屋、耕作田地、乘坐汽车等。使用权能通常由所有权人享有,但它与占有权能一样,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权人享有。非所有权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所有权人的约定而取得物的使用权能,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非所有权人取得物的使用权能,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必须按法律规定或与所有权人约定的方式使用财产。非所有权人合法行使使用权能的结果是,非所有权人获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所有权人因此获得物的价值。非所有权人无法律依据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非法使用他人财产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即使他人使用物的,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权能仍归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收益权能转让给他人。事实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不仅是所有权中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且是所有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因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是基于“利己心”而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他们所关注的是自己财产的增值,以及如何才能实现这种增值,至于财产是由自己占有、使用,还是交由他人占有、使用并不重要。只要能使财产增值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便可以让与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乃至处分权,而最终把握收益权。例如,承租人转租,他获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出租人仍然取得承租人的租金,且转租也须经出租人的同意。在这种条件下,收益权能日渐突出,成为体现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4.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作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并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指对标的物实施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如拆除房屋、撕毁书籍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所有权加以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将财产转让或赠与他人、设定他物权等。
通常处分权能只有所有权人才能享有,非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是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权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这四项权能中的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又具有可分性。这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能暂时脱离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如财产的保管、租赁等关系中。这四项权能的分离与回复,是民事活动的客观需要,也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所有权不单使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重要的是通过对这四项权能的行使来发挥其财产的经济效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四项权能的分离与回复,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发挥物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需要或实现财产利益的体现。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其权利表现,就是物权请求权。由于这种权能并不是所有权人对物可以施加的积极行为,在没有他人干涉时,此种权能无须体现出来,故被称为消极权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种不得侵犯的义务,就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如遇他人的非法干涉与妨害,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所有权人行使此项权能时,必须受法律、习惯及社会公德的限制,对于法律、习惯和社会公德认为正当的干涉不得予以排除。
四、所有权的类型
对于如何划分所有权的类型,有不同的看法,主要为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意见。
所有权的二分法,是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民法上的所有权,分为二类,一为单独所有权,二为共有。共有又分为分别共有和公同共有。”[1]至于怎样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归于不动产所有权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归于共有权中。有学者认为:共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基本形式,因为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是单独所有,共有权只是所有权中的一种非主流的形式。20世纪以来,财产的单独所有已经成为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与此相反,共有制度则不断受到限缩,并日趋式微。迄于现今,较之财产的单独所有,财产共有已变得极少、极少。[2]这种意见并不正确,共有权并非极少,还在广泛存在着。
所有权的三分法,是将所有权的基本类型分为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和区分所有权。笔者在《共有权理论与适用》一书中,就是采用这种立场。[3]
在上述分歧意见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的认识问题。如果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放在单独所有权的范围内,所有权就是二分法,即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如果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放在共有权当中,也是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如果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视作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就是采所有权的三分法,即所有权的基本类型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所有权三分法,其第二编规定的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三种。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是单独所有权。如果国家、集体或者私人作为主体,与其他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则构成共有权。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不是所有权的类型。在所有权中,凡是不动产所有权,不论是单独所有权中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还是共有权中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抑或建筑物区分所有,都存在相邻关系问题,即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都享有相邻权,都享有为了便于行使权利,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对自己行使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和容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