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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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数罪形态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罪

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数罪

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提示]

对于罪数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1)行为标准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据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3)犯意标准说,又称“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采取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对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标准说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按照法益标准说或构成要件标准说,则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对于连续犯、牵连犯,按照犯意标准说通常认为是一罪,而按照行为标准说或构成要件标准说,则认为是数罪,处断的一罪。我国通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标准说。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法条竞合犯与罪数形态无关,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分持有型犯罪、不作为犯罪和侵犯人身自由犯罪,如绑架罪。而盗窃罪后的处分,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随犯罪而终结,但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处断的一罪主要包括: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

☆☆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吸收犯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提示]

实质的一罪的类型与处断原则:

(1)继续犯:1)继续犯的特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2)继续犯的典型罪名: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某些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某些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3)与状态犯、即成犯的区别:继续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状态犯——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但不法状态仍然持续,如盗窃罪;即成犯——不法行为、结果、不法状态均随既遂而结束。4)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行为和不法状态持续的时间长短,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从一重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特征: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适用较重的法定刑。

[提示]

处断的一罪的类型与处断原则:

(1)连续犯的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1)牵连犯的特征: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牵连犯要求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且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牵连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同时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的情形,如为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原则:从一重罪论处;特殊原则:数罪并罚。

(3)吸收犯:1)吸收犯的类型: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等。2)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按吸收之罪处罚。

辩析

(1)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主要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主要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是数行为。

(2)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是同种数罪。连续犯所犯数罪是同种的;而牵连犯、吸收犯所犯数罪是不同种的。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主要是掌握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具体类型和典型例子。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的。吸收犯的类型主要有五个: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入室”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且从重处罚;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的印章时,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典型例子是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4)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5)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