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提示]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参与共同犯罪,不认为是共犯。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2)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情形。3)同时犯。4)先后故意实施犯罪但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形。5)实行过限,即实行者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6)双方故意的内容不重合的行为。7)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形。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被视为间接实行犯。其二,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8)片面共犯,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注意
(1)共同犯罪行为既包括共同的预备行为,也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同时还包括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共谋行为;从行为形式上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共犯行为是一个整体,但可能存在着分工。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提示]
共同犯罪的形式主要有: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犯罪。
辩析
必要共同犯罪与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是分则问题。如果分则条文对该必要共犯规定了区别对待的特别规定,则排斥总则有关共犯规定的适用。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共犯,如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哄抢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任意共同犯罪中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该种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任意共犯问题。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辩析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区分的主要标志在于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如果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则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也称“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但事后通谋不构成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
☆☆复杂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承担刑事责任。
辩析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是以共犯人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各共犯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实行其他的犯罪行为,即“实行过限”,则只能由实施过限行为的人承担过限部分的责任,其他共犯人按照共同故意的内容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特殊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其犯罪主体称为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提示]
犯罪集团的特征:(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辩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均是主犯。(2)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即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例如,对于某些聚众犯罪,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
☆☆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辩析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原则
(1)从犯的类型与处罚:1)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种是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2)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标准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二者是相对而言的,在共犯中,只有主犯(须为2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不可能存在。3)对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分及对胁从犯的处罚:1)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是参加犯罪是否被动。胁从犯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或暴力威逼下非自愿参加犯罪,具有被动性。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2)对胁从犯的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教唆犯的成立条件、认定与处罚:1)教唆犯的认定:在主体上,须对象适格,即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且对象较为特定,是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教唆他人犯罪,并希望或放任。2)教唆犯的认定:对教唆犯,应按他所教唆的罪定罪,无教唆罪。需要注意:刑法分则如果对于某些煽动、教唆类的行为单独设罪,则不再定该有关犯罪的共犯。3)对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4)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析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