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特定服务的专门立法所提供的保护及局限性
在实务中,最早用于保护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的技术措施,出现在收费广播信号中。通过卫星传送的收费广播信号如果经过加密处理,需要通过与电视机连接的“机顶盒”才能欣赏。“机顶盒”中的智能卡存储了用户的付费信息,并根据其付费情况对相应的广播信号进行解密,以使用户能正常收看其中的电视节目。显然,这种技术措施属于“接触控制措施”。如果有人破解了这种加密措施,并销售解密装置,就可使购买者免费收看付费节目,这自然会损害节目版权人和广播组织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在电信立法中,专门加入了保护广播信号中技术措施的规定。
美国于1988年通过的《卫星家庭观众法案》(Satellite Home Viewer Act of 1988,该法案的内容成为《电信法》的一部分)禁止制造、组装、改装、进口、出口或销售任何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主要用于协助未经许可对卫星信号解密的设备。违反者最高可被罚款50万美元,或被判最高5年监禁。[1]芬兰1997年的《电信市场法》第25条规定:禁止非法持有、使用、制造、进口、推销和宣传针对保护密码的解密系统。第45条规定:故意持有、制造、使用、进口或推销或以违反第25条的方式宣传解密系统的,应当处以罚金。该条中的“访问密码”和“保护系统”显然都是一种“接触控制措施”。丹麦《广播法》第75条同样规定:对于主要用于未经许可收听或收看加密广播信号的解密设备,禁止制造、进口、散发、持有或推销。违者可被处以罚金和6个月监禁。即使是非商业性质的此类活动也受禁止,如在网站中公布加密设备的解密信息。[2]
其他一些国家则在刑事立法中,将某些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荷兰《刑法》第326条C款规定:任何人以不全额付费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或虚假信号而使用通过电信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应处3年以下监禁或第5类罚金。对于明显用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物品或数据,实施任何故意公开散发与传播的行为,及为此目的而持有或进口,或为营利目的而制造或保存的行为,应处1年以下监禁或第2类罚金。如作为职业而实施上述犯罪的,则应处2年以下监禁或第5类罚金。该条所述的“通过电信向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加密的收费电视节目。根据这些立法,就连用户使用“智能卡”等解密设备,在未向广播组织付费的情况下收看加密电视节目的行为也构成犯罪。[3]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瑞士的《刑法》也均禁止制造、销售、提供甚至持有专门用于破解加密卫星广播信号,以供免费收看的设备。[4]
欧盟1998年颁布的《对以有条件获取为基础的服务进行法律保护的指令》(Legal Protection of Services Based on,or Consisting of,Conditional Access,以下简称“《有条件获取服务指令》”)则提供了范围更广的保护。所谓“有条件获取”是指通过任何技术性措施(technical measure)或技术性安排,确保只有获得事先许可,才能获取受保护的服务。[5]“受保护的服务”包括以有条件获取为条件的,并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下列服务:(1)传递电视节目的电视广播;(2)传送音频节目(radio programmes)的音频广播(radio broadcasting);(3)其他“信息社会服务”,即应公众中个人通过数据传递发送的请求,通过远程电子手段提供的,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的服务;(4)向上述服务提供有条件获取技术的服务。[6]显然,前两种服务直接涉及对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的提供。第三种服务也可能涉及对这些客体的提供,如论文数据库服务等。
为了确保上述“以有条件获取为基础的服务”能够正常向公众提供,《有条件获取服务指令》将“任何设计或改装用于不经服务提供者许可,即能获取受保护服务的设备或软件”定为“非法设备”[7]。显然,该设备就是针对技术措施的规避手段。该《指令》禁止以下涉及“非法设备”的“非法行为”:(1)为商业目的制造、进口、散发、销售、出租或持有该非法设备;(2)为商业目的安装、维持或更换该非法设备;(3)使用商业通信网络宣传该非法设备。[8]
上述专门立法对于特定技术措施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但是,其保护范围仍然是很有限的。它只针对用于收费广播信号或特定网络服务的技术措施。而在现实中,技术措施用于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的情况非常多样化。例如,在电影DVD中设置用于防止未经许可复制电影的技术措施,因并不涉及广播信号或网络服务,就不能受到上述专门立法的保护。
注释
[1]47 USC 605(e)(4).
[2]See Peter Schonning etc,National Reporter for Denmark,submitted to ALAI 2001 Congress,New York:Adjuncts and Alternatives to Copyright,http://www.alai-usa.org/2001_conference/Reports/Denmark_ic_en.doc,pp.23.[2012-02-01].
[3]See Jon Bing,The New or Evolving“Access Right”,in Interna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Association(ALAI)Congress,Adjuncts and Alternatives to Copyright:ALAI-USA,New York(2001),p.295.
[4]See Séverine Dusollier,Situating Legal Protections for Copyright-related Technological Measures in the Broader Legal Landscape:Anti Circumvention Protection outside Copyright,in Interna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Association(ALAI)Congress,Adjuncts and Alternatives to Copyright: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1),p.128.
[5]See Directive 98/8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November 1998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ervices Based on,or Consisting of,Conditional Access,Article 2(b).
[6]Id.,Article 2(a).
[7]Id.,Article 2(e).
[8]Id.,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