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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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与社会历史发展理论的当代解读[1]

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贡献做了盖棺论定式的评价,“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2]。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作为马克思的两大发现,构成整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硬核”。在唯物史观中,社会形态理论和社会历史发展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具有内在的联系。这些年来社会形态理论备遭攻击和争论,也连带涉及社会历史发展理论,比如指责其是机械论的线性因果的发展观等。因此,根据当代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历史研究中提出的新观点、新看法,对社会形态理论和社会发展理论进行重新解读,剔除过去存在的一些误解和曲解,强化其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方法论意义,更好地指导我们认识当今世界形势的变化和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形态理论与社会发展理论的合理关系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当时的时代,发展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并开始普及。就像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各种事物都处在生产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向前发展,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暂时的倒退,终究会给自己开辟出道路。“这个伟大的基本思想,特别是从黑格尔以来,已经成了一般人的意识,以致它在这种一般形式中未必会遭到反对了”[3]。当然口头上承认是一回事,把它运用到实际的研究工作中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在对社会历史的认识问题上,不少人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即坚持认为似乎社会从来就是同一性质的,即使承认有发展,也认为只是一种量的扩大而不存在质的变化。与此相联系并互为因果的就是,试图从永恒的人性中寻找社会历史变化的原因和永恒规律。换句话说,在许多社会历史学家的思想中,社会、人都是一些抽象的、同一的概念,古之天下犹今之天下,天不变道亦不变,实际上也就是仅仅从类的角度了解人,既然从古到今的人是一样的,那么人们构成的社会也就是一样的,没有质的差别和发展的阶段之分。如果讲到社会历史的规律,那一定是从来如此、万古不变的规律。

正是针对这种抽象化的、形而上学的倾向,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形态”概念。“形态”原本是地质学的概念,说明不同时代形成的地质的不同特征,马克思将之借用过来,用社会形态来表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不同质态。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4]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到了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则讲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而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则从人的发展的角度对社会形态做了说明:“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体,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6]而且,马克思用了几个词来表达这种意思,“社会的经济形态”“社会形态”“阶段”“时代”等。后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们据此概括出“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并且发生了很大的争论。

社会历史发展五种形态依次更替的理论长期被认为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是马克思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凡是学过哲学的人大致都耳熟能详。这些年来,这种观点在哲学和历史学界都受到了相当程度的质疑甚至否定,主要理由是:(1)缺乏历史发展材料的支持,除了西欧大致沿着这样的发展顺序之外,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民族国家完整地经历了这几个阶段。(2)马克思当年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分工和交往关系的发展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与存在的历史条件,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则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揭示它的历史暂时性和被社会主义社会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这种目的设定就决定了马克思并不是也不会把关注点放在一般的历史分期研究上。(3)基于马克思当时所能掌握的历史材料,他对古代社会特别是东方如中国古代社会的了解都还比较少,以马克思素来的严谨治学态度,他绝不会轻率地概括出这种所谓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他在1877年写给俄国《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就明确表明了这种态度,他说,米海洛夫斯基把他的“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7],这样做会给他更多的荣誉,也会给他更多的侮辱。马克思的确在几个地方都提到了前资本主义的这几种社会形态,但用的概念却不相同,比如部落所有制的、亚细亚的、古代的等,而且在逻辑上也不是先行继起的关系。所以,与其说马克思是把它们当作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一种普遍性规律,不如说是当作论证生产关系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规律的一种例证性提示。(4)轻率地把这所谓“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确实给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提供了口实,他们将社会发展的“机械论”“单线发展论”等恶谥加诸马克思头上,用许多历史发展的实证性材料否认这种历史阶段的更替,进一步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确实削弱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论证的力度。相比之下,三形态的论证就稳妥得多,逻辑上严密得多,也与马克思的主题论旨切合得多。

五形态论的维护者针对种种非难,提出了一些辩护。主要有:(1)马克思关于五种形态的历史分期是从人类历史、世界历史的角度做出的,是一种历史发展的一般理论,不能要求每个民族的历史发展都严格按照这个顺序演进。(2)马克思不仅多次提到前资本主义的这几种社会形态,并且随着对社会形态认识的深化,比如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认识在19世纪80年代初达到了新的水平,不但没有因此放弃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而且进一步对之进行完善,马克思指出“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在地质的层系构造中一样,在历史的形态中,也有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的类型”[8]。至此,可以说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的社会形态演进理论,或者是达到了成熟的阶段。(3)至于说敌视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攻击,那并不仅仅限于社会形态理论,整个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都属于攻击的对象,这也不足为奇,更不能被作为否认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论据。

实际上,对于社会形态理论的争论不仅限于三形态与五形态之间,比如,社会形态与社会的经济形态能不能等同看待?经济形态仅仅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还是也包括生产力在内,是指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形态只是从人类历史发展层面的观照和抽象还是也可以从具体的一个社会有机系统的角度进行考察?对社会形态是否也可以从生产工具或技术发展的角度、从经济制度演化的角度、从人的发展的角度、从社会交往的角度、从文化演进的角度多方位地进行考察?社会形态的演进是单线单向的还是多维多向的?如此等等,都存在着很大的意见分歧。

国内比较权威的教科书基本上都把社会形态规定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来论证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必然性,把阶级斗争以及社会革命视为推动社会形态更替的直接力量。在这种历史观理论的层面上展现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律,然而,在这种视野或框架下,实际发生的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都被当作非本质的东西甚至偶然的东西给舍弃掉或抽象掉了,十分鲜活生动又十分复杂的社会历史运动过程变成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阶级斗争、社会革命等几个范畴的逻辑运动,社会有机系统的复杂多样的联系也被简化为几大板块之间的决定性和反作用的关系。马克思说:“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9]可我们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把在马克思那里是具体的研究方法的东西变成了马克思再三反对的那种“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变成了“独立的哲学”原理。我们似乎真诚地相信,我们的学生即使几乎没有起码的历史知识,只要学习并记住了这些“原理”,就算把握住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就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乃至整个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被遮蔽了,变成了一种漫画式、速写式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图景”,社会主义不仅处于这种“图景”的最高端,而且似乎形成了一种结构分明、清晰可见的“蓝图”。这就注定了这种哲学的教条化命运,也注定了人们对这种哲学的疏远和反感。

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广泛的哲学论争在这种教条化的哲学体系上打开了缺口,也为把各种挑战包括西方哲学家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批评和非议转化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动力或资源提供了条件。马克思一再推崇的“辩证法的否定性”被激活了。发展就意味着否定,总要否定一些过时的、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结论;发展就意味着超越,要向一些新的领域进军,要从新的角度根据新的事实提出新的问题、新的看法;发展是在探索中进行的,这就难免出现一些属于探索过程中的“合理的”错误,需要一种宽松的、宽容的理论环境,需要保护探索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邓小平极力提倡的那种“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探索精神,不仅适用于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领域,而且对于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在社会实践的探索已经走到理论探索的前面的时候,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的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现在我们回过头再来思考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与社会历史发展理论的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至少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社会形态”本来是为了更好、更具体地理解“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而提出的一个概念,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可以被看作由一系列的社会形态的更替而构成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实际就是一个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是有着质的差别的阶段。从这个角度看,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只是其社会历史发展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历史发展理论相比,它处于次一级的、比较具体的位置。一方面,通过“社会形态”具体化了对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认识;另一方面,社会形态更替又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规律的具体的历史表现形式,从而更富特殊性,更容易受到其他各种因素包括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和各种历史条件的限制,更具多样性。

第二,既然提出“社会形态”概念是为了更好、更具体地刻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那么我们就既不能把社会形态的更替简单地等同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正如不能把昼夜更替当作地球运动的规律一样,也不能把对社会形态的规定固定化、单一化。至少从理论上说,对于社会形态,完全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予以描绘和说明,例如从生产工具演进的角度、从生产方式区别的角度、从人的发展的角度等,只从任何一个方面、一个角度来规定都难以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马克思对社会形态就不是只从一个角度来规定、来分析的。因此,不能把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形态的规定对立起来,以一个否定另一个。我们关于社会形态的争论在相当程度上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附带说一句,我们在理解和搜寻马克思的文本根据的时候,不能仅仅拘泥现成的文字根据,还必须进一步体会马克思在整个的行文论述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那种基本精神,也就是说要对文本做深度的解读,而不应只停留在字面意义上。

第三,社会形态理论从属于而非独立于社会历史发展理论,为我们研究和理解社会历史的发展提供了一种“范式”,而且是一种具有开放性质和强烈的启发意义的范式,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整理历史资料”,“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说到底,历史资料及其各个层次之间的连贯性和顺序只有贴近历史的真实,才是具有历史本体意义的东西,历史发展如何从原生形态演化出次生形态,再演进到再次生形态,必须严格地依据历史资料来确定,依据经验的事实来确定,而不是依靠范畴的逻辑构造或理论推演。范畴、概念之间的逻辑性联系只有在符合经验事实的时候才是真实的、可靠的,而不应该相反。

第四,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确实是站在“世界历史”形成的人类社会角度和时代高度提出来的。可是我们知道,在世界历史时代之前,各个民族、各个文明在孤立的地域里形成并发展着,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人类历史”,有的只是各个民族离散的地域发展历史。很显然,不同民族因为自己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都具有很突出的民族特点,发展的道路也很不相同,而且历史越是往前追溯,这种情况就越突出和明显。一方面,这决定了很难以某种统一的框架或模式予以观照;另一方面,马克思关于原生、次生形态的观点又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僵硬地固守着只从“人类历史”的高度理解“社会形态”概念,还可以而且必须把“社会形态”看作一个民族自身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或质态,以便合理地指出这个民族发展的“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新的历史事实,既否定一个民族或几个民族,甚至多数民族都沿着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的统一的线形演进图式,同时又能保持社会历史发展理论的相对弹性和合理的解释力。即使马克思没有做过这样的研究,这么做也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背叛,而毋宁说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发展。这一点对于我们合理地理解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有机体语境下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和交往关系

我们如果对过去在理解社会发展理论方面的一些重大偏误做深刻的检视,就会发现,忽略或遮蔽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造成这些偏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把社会看作一种有机体,并非是马克思的发现,在马克思之前,孔德、斯宾塞就提出过社会有机体的思想。在他们那里,一方面是比附着生物机体各种器官的分工来论证社会等级制统治秩序的合理性,为现存的剥削制度辩护,另一方面是基于市场竞争的残酷现实,也隐含着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萌芽。总体上说,孔德、斯宾塞建立的社会学本质上属于庸俗社会学,也是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学说。但也必须看到,有机论的思想作为对机械论思想的一种反驳,作为对简单地把自然科学主要是物理学方法用来研究社会现象、试图建立一种社会物理学的倾向的抗争,包含着合理的因素。马克思吸取了这一方面的合理因素,将之融入自己创立的唯物史观,从而自觉地将自己的新唯物主义从思维方式上与以往机械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区分开来。社会有机体理论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理解和认识社会形态发展的一种重要方法论。

在马克思看来:(1)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从自己先前的社会母体中孕育出来的,也都要经历发生、发展、成熟、灭亡的历史过程,都具有历史的暂时性。因此,把现存的社会阶段固定化,看作普遍的、永恒不变的,不过是形而上学思维进行玄想的结果。(2)社会是由一定的个人构成的,个人是社会的细胞,而这些细胞又不是孤立地存在着,它们就存在于一定的组织中,如家庭、村社、部落中,并与这些组织形成一种相互规定、相互作用的关联性。试图把社会归结为个人,从个人的状态推论出整个社会的状态,这种方法不过是物理学原子主义的还原主义方法在社会历史领域的照搬,是不懂得社会生活复杂性的表现,根本无法揭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3)社会的组织和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都有自己产生的历史,是人们在实际生活和现实交往中为了处理与解决一定的矛盾而形成的。当个人和个别家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形成尖锐的矛盾,当社会分裂为不同阶级之后,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就慢慢地演变成高居社会之上的存在物,这就是国家。国家就是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演变而来的,是私有制和分工的产物,是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不得不如此的结果。国家一产生,又开始了自己的演化过程,从简单到复杂,形成了各种部门,控制着社会的各个方面。(4)分工是社会有机体演化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性分工一方面使生产过程裂解为不同的环节、不同的方面,另一方面又使整个生产过程的结构性关联越重要,有机性特征越突出。生产过程的社会性分工越是发展,就越是要求有一定的交往方式与之相匹配,表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表明整个社会的有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5)社会作为人们各种活动的总和,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人都是社会活动的主体。物质生产、人的生产和精神生产都是人的活动的不同形式,是社会分工造成的不同门类或领域,它们之间既有相对的差别,又密切地联系着,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配合,正如生物机体的不同器官,既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又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维系着社会机体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的生产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交换系统、消费系统、教育系统等,都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任何一个系统发生问题都会导致社会有机体的正常生活秩序的紊乱。各种制度和规则,都是在人们的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生产、交通、通信、交换、消费、教育等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各种制度和规则也必然要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过程,实际上就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矛盾的凸显以及通过改革来实现社会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过程,是社会有机体自组织性的一种具体展现。当一定的社会组织因僵化而硬化,不能适时地进行这种调整和变革时,它就会在社会冲突中走向灭亡,为新的社会组织所代替。

我们过去理解和宣传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社会结构理论方面,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方面,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解释社会的运动过程,具体说就是社会形态的更替,但由于我们忽视或遮蔽了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我们对社会结构的理解实际上就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马克思的语境,也就是说我们不是在社会有机体结构的语境下,把这种结构看作有机体活动的解剖结构或静态结构,而是直观地将之理解为一种实体性结构或机械性结构。在这种理解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再是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的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而是变成两个领域,所谓生产力的几个要素、生产关系的几个方面都是证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不是被看作社会经济生活过程和社会规约人们活动的经济政治制度的两个方面,而是变成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这两个领域。与此相适应,一方面,非常复杂的社会生活被简约化为三大领域之间或三大板块之间的关系,它们的矛盾也就成了一种刚性碰撞的关系,这种刚性碰撞的关系就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殊死斗争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从动力学的角度理解社会发展问题,社会似乎成为一架机器,通过动力传导而向前进,与这相应,社会发展规律也被看作一种类似于机械运动的因果决定论规律,生产力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动,经济基础变化又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我们也讲到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能动反作用,而且认为这样就与机械论的简单决定论划清了界限,岂不知我们所用的作用反作用、决定作用反作用这样的概念,完全都是一些反映机械运动的力学概念,更为要命的是,我们的整个思维框架就是一种带有浓厚的直观性、机械性的思维框架。正是这种思维框架和思维方式,使得我们在理解社会历史的发展时,根本无法像马克思那样达到一种“思维的具体”,比如,像分工如何造成了社会有机系统各种功能的复杂性,教育如何形成了社会有机体的遗传机制,各种交往活动如何将整个社会的不同方面、不同领域联系在一起,交通工具、通信手段的发展在促进生产和交往形式发展中起什么作用,这些非常重要的环节和方面都被省略掉了,在抽象过程中被蒸发了,剩下的只是几个表示实体性结构要素的概念,几个表示社会板块或领域的概念,丰富的社会生活被简化为几个板块之间的简单的逻辑关系,极端复杂的社会有机系统的演化过程被归结为几条类似动力学的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规律。任何社会都自然而必然地具有的改革,亦即社会有机体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功能性机制,即使不是全然处在理论视野之外,也是被放在基本框架中十分边缘的位置,因此很难合理地解释社会各种改革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比如说,似乎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有改革,其他社会都没有改革,都不会自我调节,如此等等,都表明我们过去的这种思维框架和思维方式已经根本不能合理地揭示社会有机系统运动的现状,也无法解释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同时也为那些攻击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人提供了很好的口实。

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就是再生产,是生产过程的各个要素在不断的循环中动态地组合和变化的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先行继起、彼此配合又相互作用的过程。物质生产过程不仅生产出具体的产品,而且生产出人们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生产出一定的主体,这些社会关系和主体回过头来又成为生产活动能够继续下去的社会条件。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是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功能性表现,也是衡量一定的生产方式的结构是否合理的一种尺度,所谓一定的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无非说是这种生产方式的结构,既生产过程中各个要素的构成方式,如占有方式和使用方式、分工合作和管理的形式、分配和交换的制度等,成了阻碍既已获得的技术、工具、资源等之功能合理发挥的桎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生产方式,但这里的“构成”绝不是一种实体性意义的“构成”,而是一种逻辑意义的构成。现实存在的作为经验对象的只是具体的生产活动本身,是各种经济活动本身,而生产方式则是对这些活动的一种概括和抽象,是为了区分它们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则是进一步的抽象,是对生产方式的功能方面和结构方面做出的抽象。这种抽象看似远离了具体的生产活动,实则抓住了生产活动的本质。生产力,从哲学的角度看是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表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活动达到的水平,是一定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即生产方式错综复杂地叠加交错在一起而形成的结果,其中,分工、技术和交换构成其内在的几个重要方面,也是区分生产方式的性质或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或形态的质的方面。社会生产力之所以成为一种客观的力量,主要不在于如我们以往理解的那样是因为劳动的几个要素都是物质性的,而在于生产所依赖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分工发展的程度以及由此规定的合作、交换和交往所达到的水平都是历史地形成的,因此是一代人所无法选择的东西,在于现实的生产力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是无数个别的生产活动综合在一起的结果,是一种社会化的共同的力量,因此表现出一种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征,生产力的发展阶段之间也体现出一种“不可跨越”的性质。

马克思曾经在分析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有机联系时指出:“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10]其实,不仅生产内部不同要素之间具有有机的联系,而且生产过程与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由此才构成社会有机整体。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的有机化过程在加速,有机联系的程度在提高,新的分工门类在不断产生,各种市场如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商品市场、期货市场、股票市场等的联系更为密切,各种交易机构、中介组织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文化的产业化和产业的文化化趋势在相互激荡中不断加强,精神生产的作用十分突出而且全面渗入物质生产过程,对各种物质性资源的依赖也特别明显,彼此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这种社会现实面前,以往僵硬而机械的划分全然失去了意义。各种物质产品的文化意义、科技含量、精神因素越来越被彰显出来,人们生活需要中的社会性、精神性的方面也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甚至主要的方面。劳动和生产的概念已经越出早先的体力劳动与物质生产的狭隘范围,生产力也不能再被简单地理解为物质生产力,科学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要素),而且极大地改变了现代生产的产业结构,生产过程中智能性因素的极大加强、对各种创新性成果的要求,把人才问题、教育问题提高到特别显眼的位置。科学与技术的全面结合,科学技术与产业的内在渗透,文化产业化过程的加速,交换与消费在整个经济过程中作用的加强,消费过程中精神因素的突出,这一切都使得整个社会生产呈现出一种越来越整体化的趋势和特征,物质生产、精神(文化)生产、人(才)的生产全面地融合在一起,社会的各种资源、各种生产,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统一为一个过程,使得生产力变成一种社会大生产力。

正是这种实践,使得我们必须反思以往的思维方式和概念的局限性,重新挖掘和理解马克思有关社会有机体的思想,从社会有机体的视角看待分工、交往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分析社会生产力与其他社会要素、社会条件的关系。

三、社会有机体的管理和控制:制度文明和意识形态问题

社会有机体范畴突出的是社会运行机制的整体性、总体性特征,是社会形态演进中的自我否定和合理发育过程。社会的管理和控制,既是社会有机体的一种内在要素,也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其发育和演化也带有这种性质与特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同社会生产力相比,与统治者管理者的意志、与观念和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有着更明显、更直接的关联性,因此,在相同或大致相似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不同民族国家、不同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形式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在前现代的西欧国家与中国,同样都是用手工工具、畜力来进行的农业小生产,西欧国家是典型的国王—领主进行共同统治的封建社会,而中国则是中央集权、皇权具有绝对权威的社会控制方式。在意识形态方面,西欧国家主要通过宗教论证王权和统治秩序的合理性,甚至出现过教权高于王权的时期,而中国则主要是用儒家学说论证家天下的合法性,无论对儒学多么推崇、对孔子给予多高的地位,从来都是将之看作一种工具,从来都没有出现过儒学高于皇权、威胁皇权的局面。史学研究界的一些人由此提出,不能将传统的中国社会看作封建社会,主要理由也就是二者的管理和控制方式是很不相同的,要说相似,那么西周以来的分封制倒可以说与西欧国家的封建制有些相似。马克思也曾意识到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差别,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概括,也探讨过东方社会的特殊发展道路问题。然而,在斯大林法典化了的唯物史观的视野里,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模式完全遮蔽了这些观点,一切固有民族的地域的特殊性的东西都被看作属于主观的“思想关系”,或被作为非本质的东西予以抹掉了,所谓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成了一种凌驾于一切特殊性之上的框架,而一切敢于怀疑这种框架的观点都被看作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或修正。其实,要说背叛,这种教条式的做法和思维方式才是对马克思的辩证思维方式的真正背叛,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反动,即回到了前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水平。

在开头所引的那段恩格斯对马克思的盖棺论定式的总结中,恩格斯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11]。这里恩格斯说到“一个民族”“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构成了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赖以产生的基础,因此也就解释和说明了它们的根据。我们注意到:(1)这里所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作为一种方法论而更好地说明和解释“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具体的、实际的情况的,而绝不是一种脱离了各个民族发展的普遍公式;(2)是“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构成了国家设施和法的观念等的“基础”,而不是我们教科书所讲的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总和构成了基础。斯大林所谓的国家制度等直接决定于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力的看法根本就是违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观点的看法,因为在他那里生产关系被当作能够脱离生产力而存在的东西。由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然后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又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也是典型的机械决定论、线形因果论的观点,与马克思的有机体思想直接相背离。把这种所谓的一般规律当作脱离了各个民族发展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道路的普遍公式,更是一种教条主义的表现。

实际上,任何民族、任何社会,无论其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物质生活的生产都构成其存在的基本前提条件,而社会作为一定的人们各种活动的总和,都是需要管理的,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实施管理和进行控制的。即使在国家出现之前,也存在着一定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和管理活动,存在着一定的制度形式。不仅生产活动需要管理,而且社会公共活动也需要管理,就是像宗教之类的事务等都需要管理;不仅微观上需要管理,如家庭生产和生活的管理,宏观上更需要管理。如果说,在农业和手工业等小生产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的时期,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的管理还没有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分工领域,这时的社会管理活动主要表现为国家对各个地区和各级官僚们的行政性管理以及对公共安全与一些公共事业的管理,那么,在大工业成为主导性的产业部门、市场交换成为各种经济活动的主要纽带之后,不仅生产性的管理逐渐变成一种独立的部门,社会管理的任务更是大大加重,各种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也都相应地建立起来,各种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也都逐渐确立,以往的人治社会因此也就变成了法治社会。这种历史性转变绝不是哪个统治者愿意或不愿意的问题,而是物质生产发展和交往范围扩大后的需要,是因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合理地解决交往中的种种纠纷的需要而产生的。一定社会的正式制度和法律固然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仅仅看到这一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的观点,相反是唯心史观的观点。马克思曾经指出,由于“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12]。形成这种错觉的根源在于,人们总是习惯地、直观地看待法律的产生。若进行深层分析就能发现,一定的统治阶级之所以成为统治阶级,本身就是社会经济运动的结果,当时的统治阶级之所以制定某个法律,是因为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交往活动产生了这种需要,比如私法,“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13]。是由于人们经济交往的需要即解决经济交往中的纠纷才产生的,而且一定的法律和制度的确立又要参考与继承以往的传统,至少也要为了与传统保持一定的一致性才能得到人们比较普遍的认同。还有一点需要指出,那就是统治阶级也是由各种不同的集团构成的,这些集团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矛盾,这就规定了它们的立场会有所区别,确立一定的法律和制度往往是它们之间进行斗争、相互博弈的结果。把统治阶级想象为一个人一样,是一个统一的意志或整体,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觉,是把思维的抽象当作真实的现实的表现。而一定的法律和制度颁布之后能否“站住脚”,即能否得到较普遍的遵从,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也要看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不是把握住了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真实需要并能够满足这些需要,能不能比较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矛盾。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统治集团或执政当局与被统治、被管理的人们之间的博弈,也表现为新确立的这些法律和制度与传统的习惯力量之间的契合程度,因为现实的法律必须是“执行中的法律”,而不能仅仅是写在纸上的空文,只有被人们认同和遵从的制度才是真实的制度,否则就只是贴在墙上无法下来的东西。确实,统治集团总要依靠暴力及权力维持一定的法律和制度的权威性,但若这些法律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严重违背民心、民意,那么,这些法律和制度虽然可以靠暴力维持一时,但不能长久则是必然的。

过去我们按照着阶级斗争的路子理解和认识国家问题,抓住了国家问题的实质,对于批判和克服以往的唯心主义国家观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们一方面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各个民族之历史情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抽象地理解阶级问题,另一方面又只看到或主要突出国家作为阶级镇压的工具的一面,这就陷入了以一种片面性反对另一种片面性的境地,未能实现对唯心主义国家观的合理扬弃,而只是简单地否定。如果我们既坚持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的观点,又从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高度,从人类管理社会事务的角度,结合各个民族的具体情况,来把握和理解国家问题,那么这无疑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马克思提出的从抽象到具体、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论的要求,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对社会主义国家更好地吸取全人类管理社会事务的经验,建立更加民主的、文明的社会制度,提高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这个角度看待我们的意识形态,我们就会发现,我们过去过分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与传统国家观的断裂的一面、进行决裂的一面,过分突出了对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和意识形态的批判,而对于它们之中包含的社会管理方面的一般性经验,对于其中体现的人类管理社会事务的合理性因素和人类理解自身的一些历史性成果,都统统斥之为虚伪、欺骗而予以拒绝,同时又脱离了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历史传统,教条地理解和照搬苏联模式。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合理内容,削弱了我们的政治理论的说服力和解释力,再加上在形式上对不同观点又采取一种简单化的禁绝、压制而不是以理服人的方式,这就更容易导致人们尤其是知识分子阶层的逆反和腻烦心理,导致执政党与知识分子之间关系的紧张,其结果就是严重地阻碍了我们的民主政治进程,造成了整个民族的思想资源的极大浪费,阻断了社会机体有机化程度的合理演进和提高。这个教训是非常严重的。

综观当代人类实践和各个民族国家发展的经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等文化事业的发展,社会的有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人的发展程度也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整个社会管理和运行机制有一个重大的转变,通过对话、谈判、协商来化解与消除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对抗,在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和意愿的基础上形成各种“游戏规则”,这才是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的根本性保证。民主化成为一种全球化浪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比之资本主义的优越性,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能超越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为实现最广泛的民主化管理开辟道路,为公正合理地实现每个人的民主权利和全面发展提供条件。但如何把这种理论的可能的优越性变成现实的优越性,则必须根据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形式予以落实。离开了这种努力,民主就只能变成一种意识形态的口号或符号,优越性也就只能是一种宣传上的优越性,而不是现实的优越性。社会主义能不能获得人心,除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在于这个问题能不能获得更好的解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四、改革与制度创新:社会有机体的自我调节机制

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系统,不仅体现在其各种要素、各个方面都处于一种内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整体性和总体性的特征,正是这种总体性规定着各个要素在整个系统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意味着,为应对环境提出的挑战、维持整体的发展,它必须不断地对自身进行调整和改革。这就是社会有机体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机制,社会有机体的生命力就表现为这种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能力。

任何社会,无论它处在哪个发展阶段、属于哪种社会形态,都是无数人的交往活动的产物。交往将不同主体的生产活动联系起来,把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门联系起来,将不同的社会子系统整合为一个统一整体。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交往发展的程度,既表现着作为社会之细胞的个人发展的程度,也体现着社会有机化所达到的程度,表现着社会发展的程度。交往作为不同的人们、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活动,总是以承认人们在利益、能力、立场、要求等方面的差别为前提,而这些差别在一定条件下就会演化为矛盾和冲突。社会为了不至于在这些矛盾和冲突中走向毁灭,就需要确立一定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定的管理机构、寻找一定的方式方法,解决这些不断产生的矛盾,缓和、钝化这些冲突。我们一般习惯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角度论证和说明社会的发展问题,这自然是对的。但所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无非是说,新的生产工具或新工艺、新材料的发明,新的分工部门的出现,新的生产领域的开辟,相应地改变了生产过程和经济布局,提高了生产总量,增加了社会财富,在这种条件下,承担着劳动生产的人们就对原来既有的占有关系、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不满意了,要求改变分配的比例或改变自己的地位,而在旧的生产关系中处于既得利益地位的阶层和集团则力图维护既有的经济秩序。这种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酿成一定的冲突,造成破坏性的后果。劳动者或是通过怠工、破坏生产工具、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等方式,增加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或是通过暴动、罢工等形式,迫使既得利益阶层做出一定的让步,对生产关系做出一定的改革。而所谓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也无非是说,不同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冲突不断尖锐,社会冲突不断加剧和普遍化,造成了对既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动荡和社会混乱,这就要求统治阶级改变原来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克服这些动荡和混乱,形成新的秩序。如果当时的统治集团比较开明,能够顺从时势的变化,对既有的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那么就能够通过改革化解与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克服或度过危机状态,形成一种新的秩序,也使得社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相反,若是统治集团腐朽僵化,拒绝改革,诉诸强力或暴力来维持旧的制度,那么就会激起更加持久的冲突,从而引起广泛的社会不满,不仅包括下层群众和劳动者的不满,甚至包括社会上层不当政的集团的不满,最后激起社会动乱,以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统治集团的统治,打烂旧的统治秩序而建立新的制度和秩序。

这当然属于那种最一般、最宏大的叙事方式。若是从系统分析的角度看,社会分为生产系统、交换系统、消费系统、金融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科研系统、文化系统、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国防和公安系统、政府决策系统、检察监督系统等,这些系统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不同部分,是由社会分工形成的不同门类。每个系统都由一定的因素构成,有自己的特定的层次结构,有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机构,执行着不同的职能,维持着系统的正常运行。一方面,这些系统自身都是由不同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有机的联系;另一方面,这些不同的系统又形成社会的不同“器官”,彼此影响,相互作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配合。社会有机系统就是由这些系统构成维持的,任何一个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有机系统的合理运行。

社会有机系统运行的核心问题,是通过自组织而实现的平衡问题,也是通过自我调节而保持活力的问题。各个系统作为社会分工的部门,是人的活动的不同方式,新的工具、新的技术、新的观念的出现,提高了人们的活动能力,也产生出了新的需要,势必引起与既有的管理制度、程序、利益格局的矛盾,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对既有制度等进行改革和调整,或是进行新的分化和重组,以达到新的平衡。社会与环境之间出现了新的矛盾,产生了解决这些矛盾的新需要,或者是一定社会与其他社会的各种交往,包括战争交往,也产生了新的需要,在这些新需要的推动下,社会就设置出、分化出新的部门,执行这方面的功能,管理这方面的活动。分工产生了合作和交往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合作和交往,又产生出一些新的交往规则,分化出一些新的部门来管理这些合作和交往活动,这些部门无论是自发形成的,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中介组织,还是由国家政府成立的新的管理机构,都意味着一种新的分工形式的出现。分工越来越细密,合作也越来越重要,交往形式也越来越多样,社会生产活动的效率也越来越依赖于多个方面、多个环节的共同配合,这些表明社会的有机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需要加强社会各个方面的自组织、自调节的能力,信息交流和反馈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社会生活有机化的程度越高,对维持平衡的各种条件的要求就越苛刻,就越来越需要及时地改革各种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规则,改革各种不利于人们之间的交往与人的发展的制度和规则,改革各种不利于维持社会活动的制度和规则。这样,改革就成为社会有机体自我调节的重要手段。不仅国家和整个社会在改革,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也都必须自觉地进行改革,社会的各个子系统都需要自觉地进行改革。改革会遇到阻力,会遇到困难,会受到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和阻挠,会受到习惯势力、传统观念的制约,更会受到现有制度框架的约束。如果一种社会形态、一个民族国家,其阻碍、反对改革的力量长期占上风,其制度、规则长期不能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而变动,那么这就表明这个社会(组织)已经僵化,失去了活力和弹性,无法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挑战,其生命力也就终结了。或是外来力量或是内在矛盾发展、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它的解体。世界历史上经常出现的先进的文明民族为落后的文明民族所征服,就是因为这些曾经先进的文明民族已经被僵化的制度耗尽了生命力,自己打败了自己,自己毁灭了自己。

改革的过程就是社会有机体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社会作为人们交往活动的产物,为了将各种不同的活动整合为一个有机系统,使各种交往活动能够顺利进行,都需要一定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一定的标准,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活而不散、争而不乱的秩序,形成社会各个部分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平稳运行的局面。改革总是指对制度的改革以及对保证制度实现和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各种机构的改革。各种制度形成了社会有机体运行的基本框架或骨架,它们原本就不是哪个天才人物、圣人设计制定出来强加给社会的,而是在社会生活的发展中并适应于这种发展为了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经过逐步摸索、逐步沿革才定型的。一定的制度一旦定型、一旦确立,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保证其权威性所需要的。但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发展,如人口的增长、人的主体性力量的提高、新的分工门类的产生、新的交往方式的出现,等等,就使得既有的制度体系或是某些方面某些规定显得过时了,或是出现了一定的空白区域,这就必然会使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的紊乱,需要对既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包括废止一些制度,改变一些制度,新创设一些制度,取消、合并或添设一些管理机构,如此等等。总之,通过制度方面的变革和调整,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新需要,解决交往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使社会发展达到一个新的阶段。

如此看来,改革作为社会有机体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机制,并非是某一特定阶段的现象,它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一些人习惯于把改革看作一种运动,比如讲到历史上的改革,总是讲到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梭伦变法等,这实际上是仅仅把由国家政府发动的大规模的改革这种特殊形式当作改革自身的结果,是一种片面的看法。改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零散的、个别方面的改革,也有对既有制度比较大规模的、大手术式的改革,既有对既有制度体系顺向的、补充性的改革,也有某种转折性的、革命性的改革。某些改革是一场革命,而革命本身就是一种改革,是改革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实施主体的角度看,社会革命往往意味着革命阶级推翻原来的统治阶级,由新的阶级来确立新的制度和法律等,但从社会有机体自身的发展过程来看,这无非是一种大规模的制度性变动,而且即使是这种大规模的制度性变动,其中也包含了许多沿袭的成分或因素,是对既有制度的一种扬弃。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永远保持着自己的连续性,任何革命阶级,无论在政治纲领和旗帜上写上多么激进的口号,一旦革命成功夺取了政权,在自己制定制度管理社会的时候,它还是必须正视社会现实,而不可能将原来的制度全盘否定、彻底推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绝不会因为革命而发生断裂,即使在革命期间或革命胜利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生所谓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毕竟是一种非常时期,随后还必须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原来制度体系中那些合理的东西势必还得保持,还得利用,虽然可能换上了一个新的名称。

从改革的路径来看,改革既可以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逐步演进,也可以是自觉的、有计划的、自上而下的全面推进,而且往往是这两种形式、两种倾向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社会基层的、与经济活动联系更加密切的一些制度,自发性演进的特征可能更为明显,而社会上层的、属于政治制度的东西,自觉设计性的一面会更为突出。哈耶克以计划经济为批判的靶子,反对建构理性的设计性和计划性,过分强调社会秩序的自发性形成的一面,明显地具有一种片面性,但也必须承认,一味地突出自上而下的、有计划的社会改造工程,也是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甚至灾难性后果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有机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运行的巨大系统,任何人、任何政党、任何理性都难以把握其各个方面的全部信息,也就不可能制定出一个巨细无遗、完美无缺的社会改造工程方案,而只能诉诸试错性的逐渐改善和不断的改革过程。不说整个社会,就是任何部门、任何领域的制度创新,也需要通过试错、纠错来实现从不太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改革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邓小平确立和倡导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方针是分不开的。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在于提出和建立一套一劳永逸地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模式,一劳永逸地克服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与管理制度的矛盾,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在于它有利于消除因阶级利益而阻碍改革的制度性力量,为合理地解决这些矛盾开辟了广阔的前途和无限的可能。社会主义自身就有一个由弱小到壮大、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就是达成这种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基本机制。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的事业,是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改革、不断创造而形成的社会阶段和历史过程。马克思并没有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绘制一个按图索骥的“蓝图”,甚至坚决地反对存在着这种预成的、预定的“蓝图”。即使马克思绘制了这种“蓝图”,后世的革命家们也不能按照这个“蓝图”来建设社会主义,他们只能在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性的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际国情和面临的具体矛盾,引导人民群众在自己解放自己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一句话,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人民群众的历史性活动中生成的,而不是某个圣人发现的、预先规定的,是在不断的改革中逐步成熟、不断完善的,而不是一经确立就完美无缺、不可更改的。如此,我们就可以把思想真正地从各种教条主义中解放出来,从各种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和曲解中解放出来,从各种所谓的权威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锐意改革,锐意进取,锐意创新,我们的社会主义就能迸发出旺盛的生命力,这个人类历史发展中的“新事物”就会不断发展壮大,最终扬弃和代替资本主义。


[1]本文原载《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4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7-108.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1-34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1.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74.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6.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2.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