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
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之后,社会契约论完成了历史使命而退居幕后,走向前台的正义理论是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完全以利益的权衡和计算来论证正义问题。[6]这种方法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诡辩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和中世纪后期的马基雅弗利等,其近代的开创者是培根和霍布斯等,之后在斯密和其他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里被正式提出,但是其真正被发扬光大,是在工业革命之后。此时,资本主义取得巨大发展,“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 ‘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7]。在逐利的社会环境下,以利益的权衡和计算来论证正义问题,也就再自然不过了。
一、古典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
(一)边沁的正义理论
系统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是由边沁所开创的。
边沁指出,快乐(幸福)与痛苦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自私的人们通过理性计算来趋利避害,功利(效用)是事物所具有的使人快乐或阻止痛苦的特性[8],应当依功利的标准衡量一切规则。
“自然安排要人类听从两位主人的统治,即痛苦和快乐。它们就决定了我们能够做什么,我们应该做什么。对与错的标准,以及因果的链条都维系在它们身上。……功利原则认识到了这一服从,并把它作为制度的基础,制度的目标正在于通过理性和法律之手建立起幸福的大厦……”
“政府的标准(它不过是由特定人或群体履行的特定行为)可说是符合功利原则并为其规定的,在……政府的倾向在于它为共同体增加的幸福大于它所减少的幸福的时候。”
边沁认为社会伦理、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客观的而不是随意的价值判断标准,如果缺乏这一标准,价值判断就会变成纯粹个人意见表达的“随想曲”[9]。他认为这一标准就是社会总效用最大化,即实现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此,他还设计了一套方法来估算快乐与痛苦的值,他列举了七种依据因素: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临近性、丰富程度、纯度、广度[10],并指出可以用货币作为衡量幸福和痛苦量的工具。[11]
边沁把所有的问题都放在他的功利主义方法之中。例如,对于惩罚,他指出,惩罚本身就是恶,只有在出于防范更大的恶的目的的时候才能实施;它应基于禁止、威吓,以及改造的元素;报复是不合法的动机,因为(在功利主义的天平上衡量)它给予那些惩罚本能得到迎合的人的快乐并不等于它的施行引致的痛苦。[12]
(二)密尔的正义理论
密尔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和方法进行了改进和发展。密尔与边沁一样,认为 “行为的正确性与它促进幸福的程度成正比”。但是,他不同意边沁以 “量”来衡量幸福(快乐)的方法,认为还应当以 “质”来衡量,快乐有等级高下之分,有些快乐在品质上优于其他快乐,“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子”[13]。因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不是简单的数量对比,还需要对不同的利益做出品质上的衡量。
密尔认为,功利原则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利己主义,人的社会性仍然鼓励利他主义元素,一个人自己的幸福是与身边人的幸福相联系的,不能完全独立于他们的幸福而追求自己的幸福。人类渴望德性,对一些人来说,它 “不是作为幸福的手段,而是作为幸福的一部分得以期待和珍视”。
密尔将正义视为功利原则的体现,他认为正义观念具有流变性,但共享的正义观念必定是存在的。正义披着道德权利的外衣:我对公平待遇的主张是对世的,而全世界出于怨恨不正义的共同本能,必须承认、支持和捍卫我的主张。不受不正义的威胁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而他人在捍卫我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团结,在本质上最终指向对所有人功利和幸福的保障。“所谓合乎正义的不过是合乎一己利益的……正义仍然是普遍比其他任何一类更为重要,因此更为绝对和必要的社会性功利的名称”。
在探讨正义问题的过程中,密尔尤其强调了平等的价值,视之为“可以作为注释性评论书写在功利原则字里行间的”东西。每个人对幸福的主张是道德主义者和立法者都必须考虑的因素。它涉及对一切形式的幸福的平等主张——幸福是不可避免的人类境遇以及共同的利益,其中包括了每一个人,设定了最大边界;对那些限制应予以严格解释,除了在需要认可权宜之计的情况下,所有的人都被视为是拥有平等对待的权利的。不平等所具有的特征不是简单的不合宜,而是不正义和暴虐……整个社会进步的历史是一系列转变的历史,经由这种转变,一个又一个习惯或制度从社会存在的主要条件,演化为受到普遍诟病的不正义和暴政。
除了平等,密尔也强调自由。他提出了被视为自由主义之经典的自由原则(即 “伤害原则”):法律和社会道德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强制和干预的唯一正当理由在于为了防止他对别人的伤害。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伤害他人,那么他享有绝对的自由。按照这一原则,密尔认为思想自由、个性自由、交往自由都属于绝对自由。基于此,密尔主张宽容异议、鼓励人的个性和多样性。
其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有正当理由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14]
有人认为密尔的功利原则与自由原则存在冲突,认为是 “两个密尔”[15]。不过,二者之间实际存在着内在一致性,密尔的自由理论并未脱离其功利主义方法。他认为,宽容异议、鼓励人的个性和多样性是出于更大、更高级的利益。“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16]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17]
(三)西季威克的正义理论
西季威克将功利主义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系统整理。他同样强调以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基本的理论内核。功利主义的含义是 “在特定的环境下,客观地正当的行为是将能产生最大整体幸福的行为,即把其幸福将受到影响的所有存在物都考虑进来的行为”。“所有存在物”包含所有有苦乐感的存在物,而不仅限于人类。
西季威克将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直觉主义进行了区分。利己主义把行为作为达到个人幸福的手段。直觉主义不以行为之外的其他目的来确定行为的正当性,行为者通过直觉(道德常识)追求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西季威克认为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存在冲突,难以通过经验达成统一,只能诉诸宗教。“即使在功利主义义务同履行这种义务的个人的最大幸福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联系也不可能在经验的基础上得到满意的证明。”[18]“把功利主义准则设想为神法,并把这个神设想为这样一个存在物:他命令人们去促进普遍幸福,并宣布他将奖赏那些服从他的命令的人并惩罚不服从者。”[19]
西季威克认为直觉主义和功利主义存在统一性,“功利主义者必须完全抛弃将现实道德视为纯粹外在的或习惯上的东西而反对它的倾向”。直觉主义为功利主义提供了基本原理,功利主义则可以对直觉主义进行证明和裁判。常识道德规则具有增进普遍幸福的倾向,是无意识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伦理思维科学完善、系统反思的形式。常识道德规则无论是模糊不清还是相互冲突、无论是较为反常还是不够精确,功利主义都能充当仲裁者的角色,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清楚明确的最终原则;无论人们对规则的解释与评价存在着多大的差异,他们最终都自然地强调这些规则所带来的功利。[20]
二、西方经济学的正义理论
把以利益的权衡和计算来论证正义问题的方法做到精细、极致的是西方经济学。虽然西方经济学家将其谱系上溯至亚当·斯密[21],但是其分析方法的真正奠定人是边沁。边沁是西方经济学基本分析范式——效用价值论及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主要开创者,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是我栽下了效用之树,我深深种植了它并使它广泛传播。”[22]因此,西方经济学的正义理论仍然遵循的是功利主义的分析方法(尽管很多主张自由放任、强调个体自由的经济学家极力与功利主义划清界限,认为功利主义以整体利益牺牲个体利益)。
(一)关于交换(市场机制分配)的正义理论
1.基于交换的互利与公平
在西方经济学效用价值论中,效用被认为是一种纯粹主观的感受(即欲望、偏好),其衡量标准只能是每个人自己的主观判断,每个人依据自己的标准定义自己的效用函数,而不能依据自己的标准去定义别人的效用函数。因此,一种利益分配中是否公平,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并无外在标准。
这尤其体现在以市场机制进行的交换关系中。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强调交换具有互利性,交换的达成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均认为其是公平的,并且是有效率的。在边沁之前,这一观点最早出现于斯密对“看不见的手”原理的论述[23],之后又被李嘉图进行了论证。李嘉图指出,贸易对双方都有利,原因在于各自具有 “相对优势”[24]。斯密和李嘉图均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但是混淆了一般交换价值(即价值)与特殊交换价值。[25]由于他们是从劳动的角度解释问题,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究竟导致各阶级的利益冲突还是导致社会和谐的问题上陷入矛盾。[26]而边沁则将劳动价值论彻底抛弃,代之以效用价值论,从而清除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矛盾之处,取得理论上的逻辑一致。边沁明确提出商品的价值是以效用为基础的,他对斯密提出的 “水—钻石悖论”做出了解释[27],该解释成为后来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斯提出的 “边际效用”理论的雏形。“边际效用”强调的是效用的增量变化(动态)而不是总量(静态)。由此,稀缺性(市场供求关系)成为价值(价格)的决定因素。而西方经济学所说的成本和收益也都是指边际效用的变化。在边沁之后,西方经济学家以边际效用为基础阐发了市场均衡理论,认为达到均衡状态的交换是公平的和最有效率的。
2.价高者得
在具有稀缺性的资源的分配中,采用市场机制进行分配,体现的是“价高者得”的分配原则。
公平正义问题不仅是交换关系当事人的事,还涉及稀缺的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如何进行分配才算合理的问题。边沁提出以社会总效用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标准,但是由于 “效用”被认为是主观的,也就决定了无法用客观的、外在的标准在不同人之间进行衡量和比较。这是一种悖论。边沁虽然试图寻找一种方法,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边沁退而求其次,认为可以用货币作为衡量工具。[28]这一思路被马歇尔继承。马歇尔发明了用成交价格即货币来衡量效用的方法,“如果两件事情所造成的愉快的货币衡量相等的话,则认为这两件事情的愉快多寡相同是合理的,也是合于平常习惯的”[29]。后来由萨缪尔森开创的显示偏好理论与此如出一辙,该理论认为,效用或偏好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虽然观察不到,但是消费者在竞争性市场上作出的行为选择是可以观察到的,该行为就显示了他的偏好。[30]也就是说,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所选择的商品必然是效用最大的,“效用最大化”正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行为 “显示”出来的。[31]这种将成交价格(交换条件)作为当事人双方利益协调的最佳均衡状态的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按照这种理论,一方面,成交价格,也就是双方交换的条件,只能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确定,外人无权干涉;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竞争(资源稀缺),则资源不是被分配到最需要它的人手中,而是给予出价最高价的人,“价高者得”是最自然的分配正义准则,无须外在的正义准则。一切都由 “看不见的手”自动调整(并被认为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在竞争与优胜劣汰机制下,“适者生存”就是利益协调的方式和分配标准。
由于价格是由货币来计量的,因而效用的衡量工具就是货币。这样,效用就被财富取代。“效用最大化”就转变为 “财富最大化”。自马歇尔开始,西方经济学通常只把效用的概念用于消费者,专指消费者的需要之满足,而对于生产者(主要是企业或者说厂商),则不使用 “效用”这一概念,而是用产值(thevalue of production)或利润;消费者在收入约束范围内追求 “效用最大化”,厂商在资产约束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由此可见,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一方面将利益视为主观的,即欲望、偏好,因此就排除了外在的评价标准;但是另一方面又巧妙引入货币这一 “客观的”衡量工具,用 “财富最大化”标准替换了 “效用最大化”标准。如果这一切仅仅发生在商品交换领域,还不算什么,但是如果延伸到社会其他领域,那么其实就已经完全背离了边沁的 “社会总效用最大化”标准的初衷。
3.按贡献分配
当效用以货币(价格)作为衡量工具、 “效用最大化”标准变成“财富最大化”标准之后,就社会分配来说,谁在使一种资源产生更大的产值中贡献更大,谁就应该得到更多的分配,因此,按贡献(创造)分配就是最合理的分配标准。这正是西方经济学关于社会公平的主要标准。
“按贡献分配”的理论最早可见于萨伊提出 “三位一体”公式,即:劳动、资本、土地在创造效用过程中的相对贡献决定工人的工资、资本家的利息、地主的地租之间的分配比例。[32]之后,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全面发展了这种分配理论,他提出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认为每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等于该要素的边际贡献价值。[33]
(二)关于社会福利(政府再分配)的正义理论:自由放任与政府干预
西方经济学关于交换(市场机制分配)的正义理论适用于具有交换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如果站在当事人之外,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利益最大化出发,以 “公断人”的视角来看,那么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是合理的?对此,西方经济学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分配就可以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益最大化;另一种观点认为仅靠市场机制还不行,还需要辅之以政府之手进行再分配。
这两种观点在边沁那里被统一在一起。一方面,边沁指出,金钱和财富的增长与快乐(幸福)的增长不是等比例对应关系,而是递减的(边际效用递减),等量金钱对于不同的人会具有不同的效用,如果政府从富人手中拿出一部分钱来给穷人,那么这个穷人得到的幸福将大于富人所失去的幸福,社会总福利将会增大。[34]但是另一方面,边沁并不建议它付诸实施,理由是这样会使富人恐惧而失去安全感,损害工作激励,他认为当安全与平等相对立时,平等应当让步。[35]
在边沁之后,巴斯夏认为 “交换使双方都获利”[36],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西尼尔认为每个人需求的属性和紧急程度同个人的性格一样是因人而异的,不能在个人之间对他们从财富中获得的或失去的效用大小进行比较。[37]而密尔则认为快乐有等级高下之分,有些快乐在道德上优于其他快乐,应当尊重每个人对幸福的平等权利,因此主张通过政府的一些干预进行改良。[38]
从19世纪后期开始,针对资本主义发展导致的贫富分化问题,是否需要通过政府干预予以矫正,不同的学派进行了不同的阐释。
1.(旧)福利经济学的 “社会效用最大化”和政府再分配理论
主张通过政府干预矫正贫富差距的福利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是庇古。
庇古的思想来源是边沁和马歇尔。马歇尔虽然也认为对效用不能进行直接衡量和人际比较,甚至一个物品对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的效用也是不可比较的,但是他认为可以 “间接地通过它的结果来衡量”[39],货币的边际效用对穷人比富人大,“对于一个富人而言,一先令所衡量的愉快或任何满足,比一个穷人为小”[40]。“一个人越是富有,货币的边际效用对他就越小;他的资产每有增加,他对任何一定的利益所愿付的价格就随之增加。同样地,他的资产每有减少,货币对他的边际效用就随之增大,他对任何利益所愿付的价格也就随之减少。”[41]因此,增加穷人的收入将比同样数量的金钱增加到富人的收入中能够增加更多的总效用。但是马歇尔并未主张通过政府进行再分配,认为 “这些结论自身并不会给政府干预提供一个合理依据”[42]。后来庇古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阐发了完整的 “收入均等化”福利经济学理论。
庇古认为,政府通过一些措施把富人的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可以增加货币的边际效用,提高社会总效用。[43]转移的方式包括自愿转移和强制转移,强制转移是指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等。向穷人转移收入的办法有两类:一是直接的转移,如举办一些社会保险或社会服务设施;二是间接的转移,如对必需品的生产部门进行补贴、住房补贴、补贴垄断性公用服务部门等。但是庇古反对实行无条件的普遍的补贴制度,认为救济有工作能力而不工作的人会减少国民财富的生产。[44]
2.人际效用比较难题与新福利经济学对 “社会效用最大化”和政府再分配的回避:“帕累托最优”和 “卡尔多—希克斯补偿”
由于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用概念是主观的,是一种纯粹主观的感受(即欲望、偏好),其衡量标准只能是每个人自己的主观判断,因而面临着如何用外在的标准在不同人之间进行比较和衡量的难题。边沁及后来的边际学派试图寻找一种方法来衡量效用的大小,建立 “基数效用论”。但是,后来不断有经济学家对效用的可度量性提出怀疑,19世纪末20世纪初,帕累托以 “序数效用论”为基础提出 “帕累托最优”作为判断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序数效用论”仅考虑效用(偏好)的排序,而不考虑其强度大小。所谓 “序数效用论”是指仅考虑效用(或偏好)的排序,而不考虑强度,比如物品a对某人的(边际)效用高于物品b,至于高多少,则不再考虑。“帕累托最优”是指一个极点,从这一点的任何移动都不可能再使某人情况变好同时不会使其他任何人情况变坏。[45]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经济学主流观点强调对效用进行人际比较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意义的,并用 “序数效用论”代替 “基数效用论”作为分析基础。[46]哲学家罗宾斯从方法论上对人际效用比较进行了批驳,他指出,这种比较没有科学性,“没有办法比较不同人之间的满足”[47]。“任何人的心智对其他所有人来说都是神秘的,人们的感觉并不存在共同的特征。”[48]因此,从边沁到庇古的古典功利主义和福利经济学遭到了质疑,旧福利经济学在20世纪40年代退出舞台,建立在 “序数效用论”基础之上的新福利经济学用 “帕累托最优”替换了旧福利经济学的 “社会总效用最大化”,从而回避了以外在的标准对效用进行测度与加总的问题。在新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阿罗构建的社会选择理论中,虽然其中的社会福利函数所考虑的条件看上去非常温和,但是仍然得出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社会选择(即共同利益)是不可能的之结论,即著名的 “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在其中排除了人际效用比较,他认为这种比较毫无意义。社会选择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也因此被带入了死胡同。[49]
新福利经济学以 “帕累托最优”为标准,其第一基本定理认为,竞争的均衡就是帕累托最优;其第二基本定理认为,如果进行一次恰当的总转移支付,通过竞争机制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50] “帕累托最优”回避了效用的测度与人际比较这一难题,但是除了二人世界的交易关系之外,若放到更大的团体中,它往往仅具有规范意义而缺乏实际意义。比如,加尔布雷西指出,任何一种均衡状态(即现状)都必将是一种 “帕累托最优”,否则人们一定会找到替代的方法(即改变现状)。阿马蒂亚·森指出,在分蛋糕中,每一个分法都是 “帕累托最优”,因为任何改变现状的做法都会使得有人多得而有人少得。比 “帕累托最优”更现实的是 “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是由卡尔多和希克斯正式提出的[51],而其思路则在迪皮特、马歇尔那里既已出现。[52]其内涵是指,如果一项改变,使得其中的获益者在理论上(不一定是实际支付)补偿受损者之后仍然比改变之前好(具有净收益值),那么这一改变就是值得的。“卡尔多—希克斯补偿”考虑到利益分配可能会导致有人受益而受损。但是,对于该标准能否成立,西方经济学界存在颇多争议,并且认为只需做理论上的评估而不一定要让受损者得到实际补偿(经济学家们认为这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而是政治问题)。[53]因此就回避了它必然涉及的公平问题。而且该标准给以效率为理由的强制性资源剥夺(不付代价或补偿极低)打开了一扇正当性的大门。
新福利经济学虽然以人际效用比较难题为理由解构了社会福利政策的合理性,但其毕竟以社会福利为初衷。而一些坚持自由放任理念的经济学家则更进一步,他们直接反对任何形式的以社会福利为理由的政府再分配,认为只有基于市场机制的分配才是公平正义的,其中著名的代表人物有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
3.新功利主义经济学对人际效用比较难题的解答和政府再分配合理性的论证
20世纪后期,针对社会选择理论和新福利经济学以人际效用比较难题对 “社会效用最大化”和政府再分配予以回避的问题,豪尔绍尼、阿马蒂亚·森、黄有光等经济学家提出挑战,认为人际效用比较不仅可行,而且非常重要,并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此基础上阐发了有关社会选择、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解决贫困问题等方面的理论。[54]
豪尔绍尼是 “规则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规则功利主义”认为遵守公正的规则有利于个体和社会幸福。[55]豪尔绍尼认为不应过分夸大人际效用比较的困难,即使存在判断误差,这种比较还是有意义的,也许有些情形下进行比较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但在道德决策和政府政治决策中,很少如此困难。[56]
豪尔绍尼提出可以用扩展的效用函数进行人际效用比较。如果人们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那么进行人际效用对比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是事实上人们的效用函数是不同的,因此从相同的资源中得到的效用是不同的,这时需要把效用函数的差异考虑进来,这种差异是由人们不同的心理特征(由于遗传、经历等原因)导致的,因此,不同个人之间效用函数的差异可由心理特征来解释,可以用一个扩展的效用函数来解释效用的差异和比较问题。不过,这一扩展的效用函数仍然是主观的,是评估者(公断人)自己的判断,因此可能会出现误差。[57] 比如,张三是个穷人,李四是个亿万富翁,那么同样的一万元钱,对张三的效用高于对李四的效用,原因在于二人的不同经历导致的不同心理。但是,这只是外人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的判断,也许张三本人并不这样想,他可能即使贫穷也会视金钱如粪土。
豪尔绍尼还比罗尔斯更早使用 “原初状态”和 “无知之幕”的推理方法[58],只不过两人的结论并不一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说的是人们会选择能够使处境最差者过的最好的社会,而豪尔绍尼的结论是人们会选择能够使平均幸福最大的社会。
(2)阿马蒂亚·森
阿马蒂亚·森以其成长于贫穷国家的经历和东方思维对西方经济学的社会选择理论和新福利经济学做了卓有成效的改造。阿玛蒂亚·森指出,过于强调效用的主观性,否认、漠视、悲观看待人际效用比较的可能性,将会使福利经济学误入歧途,因为 “第一,它将注意力过于集中在一个相当狭隘的信息基础上,忽略了完全可以合理作出人际比较的判断并运用于福利判断和社会选择分析的可能性。对于精神状态比较的过分强调完全遮蔽了许多丰富的信息,而我们本可以从这些信息——与人们的福利、自由或机会相关——中得知人们各自的真实利益所在。第二,这些悲观看法还来自于对人际比较的过于严格的要求,并忽略了这一事实,即局部比较也有助于阐明福利经济学、社会伦理和责任政治的合理基础”[59]。
阿马蒂亚·森认为,不同类型的人际比较能够充分的公理化,并准确地潜入社会选择程序。这种比较不是 “要么完全可比要么完全不可比”的两个极端,“可以在某种程序上使用人际比较,但不必在每一种情况下都使用,也不必在某种类型都运用它,更不必在每次用它时都要求极其严格和精确”[60]。有些情况下很容易比较,比如,“尼禄皇帝从焚烧罗马城所增加的效用要小于其他那些遭受火灾的罗马人的效用损失的总和”[61]。但并不是每一种场合都如此,阿马蒂亚·森强调具体情况下的局部可比性(partial comparability),认为这完全可用严格的数学形式表达出来,而且 “也并不都一定要使用极其精致的人际比较方法。更常见的情况是,相当有限的局部可比性对社会决策来说就已经足够了”[62]。阿马蒂亚·森指出,如果允许人际效用比较,那么阿罗悖论就可以解决了,“甚至可比性较弱的一些形式仍然能够得出一致的社会福利判断,除满足所有的阿罗条件之外,还可以对分配上的关怀表现出敏感性(即使这些可能性规则适用于相当小的阶级范围)”[63]。
那么如何进行人际效用比较?在西方经济学中,效用被界定为一种主观感受,阿马蒂亚·森显然知道对此进行比较的困难,因此他采用的不是比较关于需要之满足的主观感受,即效用本身,而是比较满足需要的手段,即人们所实际拥有的资源及能力。“这里不必采取对关于幸福的精神状态的比较,而可以关注其他的个人福利、自由或实质性机会(根据相应的评价方法)。”[64] 他借鉴罗尔斯的 “基本善(primary goods)”概念和一些经济学家对 “基本需要(basicneeds)”和能力的研究,把资源和能力视为更一般的判断个人利益的指标。“我们不但可以考虑个人对基本善和资源的所有权,同时还可将个人在把它们转化为生活能力上的差异考虑进来。”[65] “可以根据人们各自的能力——即过上他有理由追求的生活而拥有的能力——来判断个人的利益。”[66]
阿马蒂亚·森特别强调自由的机会方面,他反对基于纯粹收入视角分析贫困问题,他把贫困界定为 “一种对某些基本能力(basic capabili-ties)的严重剥夺(deprivation)”[67],是 “没有过最低可接受生活(mini-mallyaccep table life)的机会”[68]。他强调关注人们所实际受到的剥夺而不仅仅是对这种剥夺的精神反应,“穷困的农民虽然能够在其生命中寻求某些欢愉,但绝不可因为其精神上的成就而将他视为非贫穷”[69]。“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的绝望的穷人,劳作于剥削经济制度之中的被践踏的工人、屈服于社会中深刻的性别不平等的家庭妇女、被粗暴的威权主义政府所压制的公民:这些都可视为剥夺。他多少可以从一些小小的成功中获取一些快乐,也可以考虑到可行性并调整他的欲望(从而有助于他调整过后欲望的实现),但即使调整成功也不能掩盖他被剥夺这一事实。”[70]
总之,阿马蒂亚·森把人际效用比较引入社会选择和社会福利分析,应用于不平等、贫困、再分配、环境评价等的评估和测度。他强调这种比较主要是局部性的,不一定要求严格和精确,进行测度和比较的信息基础不是人们的主观感受,而是人们的实质性自由机会,这体现为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而且他认为即使是主观感受的比较,也是有意义的,“即使效用比较完全建立在精神状态比较之上,那种拒绝比较的理由也是很难站得住脚”[71]。在这方面常见的一个方式就是问卷调查。
三、(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以效率代替正义的理论
作为西方经济学之基础的效用价值论关注的是偶然性、个别性的利益关系,因此很容易被延伸至分析商品交换以外的各种社会交往关系,扩张至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乃至生物学领域,即 “经济学帝国主义”,比如贝克尔对婚姻、犯罪等问题的分析。[72]当这种分析方法被用于分析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时,就产生了(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73],它们以边际效用(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为基础,认为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实现 “社会财富最大化”。这实际上是以效率代替了正义。
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是以科斯定理为基石的。“科斯定理”这一术语虽非科斯本人提出[74],但其中的基本内涵是由科斯明确阐发的。在科斯之前,因侵害造成的利益协调问题被认为是市场机制之外的问题(“外部性”),需要用政府干预的手段予以矫正,即所谓的 “庇古传统”[75]。对此,科斯提出了批判。科斯指出,侵害是相互的,不应先入为主地认为是某一方(造成影响的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受到影响的一方)的正当利益,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武断地认为一定要通过政府强制干预的方式解决。在此基础上,科斯论证了两点:第一,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只要权利界定清晰,无论将权利配置给哪一方(认定哪一方的利益为正当),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谈判的后续调整后都会达到相同的社会资源配置结果(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同),因此政府干预不是必要的。此即所谓的科斯定理Ⅰ。第二,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那么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安排会比另一种安排带来更多的社会产值,法院的判决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由于通过协商谈判的后续调整只有在带来的产值增长多于交易成本时才能进行,因而在不损害法律的确定性的前提下,法院应该在判决时考虑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将权利界定给能够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最大产值的一方,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后续调整以及因此产生的资源耗费。此即所谓的科斯定理Ⅱ。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为零,而且往往会很高,因而科斯定理Ⅱ所提供的方法就被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用来作为使一种制度安排合理的标准,那就是将权利(正当的利益)界定给能够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最大产值的一方。其关键在于如何对 “实现社会资源最大产值”进行计算。
与科斯定理Ⅱ具有相同逻辑的是波斯纳定理,该定理认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76]但是何为 “珍视”,显然属于主观范畴,需要用一个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对此,波斯纳提出应当采用 “财富最大化”标准,并借用豪尔绍尼和罗尔斯的 “无知之幕”推理方法,认为如果让人们站在面纱之后作出选择,都会选择使平均财富最大化的规则。[77]波斯纳在解释“财富最大化”标准时,明确指出财富用 “出价”和 “要价”来衡量,与货币相联系。[78]
波斯纳的这种观点遭到另一位法律经济学代表人物加尔布雷西的反对,加尔布雷西认为,社会还有与财富最大化同等重要,或者比它更重要的目标。[79]但是,法律经济学仍普遍以 “社会财富最大化”作为衡量标准。[80]
由于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用概念是主观的(欲望、偏好),面临如何用外在的标准在不同人之间进行比较和衡量的天然难题,因而与古典功利主义以 “社会效用(幸福)最大化”作为标准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以用货币计量的 “财富”概念替换了 “效用”概念,以 “社会财富最大化”取代 “社会效用(幸福)最大化”作为标准。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在与市场交换和货币具有直接关联的财产、合同等法律领域,该标准也许问题不大;但是,对于不直接以货币计价的非市场交换领域,如侵权、犯罪问题,该标准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一旦适用,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带来的是更公正还是更不公正?
注释
[1] “功利主义”英文为Utilitarianism,源自Utility,也就是 “效用”,“功利主义”也就是 “效用主义”。“功利主义”是我国学术界约定俗成的译法,但是在非学术意义上往往是贬义词(重利轻义),为避免引起误解,有学者建议译为 “效用主义”。参见: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8(徐大建 “译者序”).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4.
[3]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7-58.在该译著中,Utility按照学术界约定俗成的译法被翻译为 “功利”。
[4]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69-73;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8(克利:“边沁”).
[5]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86-89.
[6] BenthamJ.Jeremy Bentham's Economic Writings. vol.3.editedbyW.Stark. Lon-don.AllenandUnwin.1952.转引自布鲁,格兰特.经济思想史.邸晓燕,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0.
[7] 同[5]第十三章.
[8] 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0.
[9] 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0-11.
[10] 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11.
[11] 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2.
[12] 同[11]14.
[13] 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511.
[14] 同[13]511.
[15] 陈江进.试析西季威克在功利主义中的地位— —从罗尔斯的评价谈起.伦理学研究,2008(4).
[16] 斯密的思想不仅是西方经济学的渊源,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渊源。西方经济学家(从萨伊开始)将斯密思想中对己有用的部分予以系统化整理,而抛弃其危险的部分。亨特.经济思想史.颜鹏飞,总译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10.
[17] 转引自布鲁,格兰特.经济思想史.邸晓燕,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4.
[18]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7.
[19]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斯拉法主编.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113-115.
[20] 对此马克思在 《资本论》中进行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7-190.
[21] 亨特.经济思想史.颜鹏飞,总译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49,98.
[22] BenthamJ.JeremyBentham'sEconomicWritings.vol.3.editedbyW.Stark. Lon-don.AllenandUnwin.1952.8788.转引自亨特.经济思想史.颜鹏飞,总译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07.
[23] BenthamJ.JeremyBentham'sEconomicWritings.vol.3.editedbyW.Stark. Lon-don.AllenandUnwin.1952.转引自布鲁,格兰特.经济思想史.邸晓燕,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0.
[24]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6.
[25] SamuelsonP.A.ANoteonthePureTheoryofConsumer'sBehaviour. Economi-ca.5.1938.
[26] 叶航.西方经济学效用范式的逻辑缺陷.经济学家,2003(1).
[27]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353-415.
[28] 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4.
[29] BenthamJ.JeremyBentham'sEconomicWritings.vol.3.W.Stark.London.Allenand Unwin.1952.转引自布鲁,格兰特.经济思想史.邸晓燕,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0.
[30] 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40(“编者导言”);布鲁,格兰特.经济思想史.邸晓燕,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0101.
[31] 巴斯夏.和谐经济论.王家宝,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05.
[32] 亨特.经济思想史.颜鹏飞,总译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19.
[33] 穆勒(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赵荣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29-571.
[34]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0.
[35] 同[34]45.
[36] 同[34]132.
[37] 布鲁,格兰特.经济思想史.邸晓燕,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5.
[38] 庇古.福利经济学.朱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01.
[39] 同[38].
[40] 菲尔德曼(Allan.M.Feldman). “帕累托最优”//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
[41] 所谓 “序数效用论”是指仅考虑效用(或偏好)的排序,而不考虑强度,也就是只考虑 “质”,不考虑 “量”。比如物品a对某人的(边际)效用高于物品b,至于高多少,则不再考虑。而 “基数效用论”则不仅考虑排序,而且考虑强度大小。19世纪末20世纪初帕累托提出的 “帕累托最优”就已经以 “序数效用论”作为基础,20世纪30年代希克斯等人全面发展了 “序数效用论”。
[42] 罗宾斯.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14.
[43] RobbinsL.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AComment.Economic Journal.48(192).December1938.636.转引自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3.
[44] 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4,67.
[45] 菲尔德曼(Allan.M.Feldman). “福利经济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四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962-964.
[46] KaldorN.Welfare Propositions in Economic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Economic Journal49(195).1939.549-552;HicksJ.R.The Foundations of Welfare Eco-nomics.Economic Journal49(196).1939.696-712.
[47] 奇普曼.“补偿原理”//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568575.
[48] 菲尔德曼(Allan.M.Feldman). “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66.
[49] Harsanyi J.C.Cardinal welfare,individualist icethics,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3(3).1955.309321;SenA.K.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Holden-Day.1970.NG.Yew-Kwang.Benthamor Bergson?Finite Sensibility,Utility Functions and Social Welfare Function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2(4).1975.545-569.
[50] HarsanyiJ.C.RuleUtilitarianismandDecisionTheory.Erkenntnis.11.1977.25-53.
[51] 豪尔绍尼.“人际效用对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10-29.
[52] HarsanyiJ.C.Ration Behavior and Bargaining Equilibrium in Games and SocialSitu-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51-60.豪尔绍尼. “人际效用对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10-28.
[53] HarsanyiJ.C.Cardinal Utility in Welfare Economics and in the Theory of Risk-taking.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1.1953.434-435.
[54] 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8.
[55] 同[54]68.
[56] 同[54]68.
[57] 同[54]68.
[58] 同[54]69.
[59] 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9.
[60] 同[59]70.
[61] 同[59]70.
[62] 同[59]72.
[63] 同[59]72.
[64] 同[59]74.
[65] 同[59]70.
[66] 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
[67]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68] 制度经济学包括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旧制度经济学虽然分析了制度问题,但是不以边际效用为分析工具,而新制度经济学则以边际效用这一经济学工具分析了不属于经济行为的制度问题。这里所说的制度经济学是指新制度经济学。
[69] “科斯定理”这一术语据说是由斯蒂格勒创造的,科斯本人不赞成使用这一术语,他认为这个术语会造成一些误解。参见张五常. “科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497.
[70] 在科斯看来,庇古自己的表述并不明确,但经济学家从庇古那儿所学到的,以及他们所传授给学生的则是足够清楚的。参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118.
[71] 蒋兆康.“中文版译者序言”//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2.
[72] PosnerR.TheEthical and PoliticalBasis of the Efficiency Normin CommonLaw Adju-dication.Hofstra Law Review.8.1980.487507.菲尔德曼(Allan.M.Feldman). “帕累托最优”//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
[73]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4,446.
[74] Calabresi.G.ThePointlessness of Pareto:Carrying Coase Further.Yale Law Jour-nal.100.1991.1211-1237.菲尔德曼(Allan.M.Feldman). “帕累托最优”//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
[75] 比如沙威尔、考特等对违约责任的分析,参见:ShavellS.Damage Measuresfor Breach of Contract.BellJournal of Economics.11.1980.46690.Cooter.R.UnityinTort,Contract,and Property:The Model of Precaution.California Law Review.73.1985.151.菲尔德曼(Allan.M.Feldman). “帕累托最优”//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