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陪审案件的范围与类型
根据《决定》,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案件。《参审规定》对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作进一步界定,即一审程序中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主要有四类,即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据对样本地区陪审员参与案件类型的调查,在22份陪审员问卷中,86.4%的陪审员参与过民事案件,50%的陪审员参与过刑事和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过民事案件的比例,比参与过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比例分别高出近四成(见表3-4)。
表3-4(1) 请问您参与过哪种类型案件的审理?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卷)
表3-4(2)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卷)
表3-4(3)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卷)
从样本地区法院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查档情况来看,2009—2010年,A县法院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略有提高,从88.7%增加到91.0%;而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和行政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几乎翻了一番,分别从30.2%和57.6%增长到了62.6%和96.3%(见表3-5)。A县法院陪审率发生上述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院的绩效考核中增加了参审率指标。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将一审陪审率作为11个审判公正指标之一。[3]在2009年至2010年间,样本地区刑事与行政案件中陪审率随即猛增。[4]在访谈中,某刑庭庭长也提道:“我们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上面要求陪审员的参审率,如果没有这个指标、没有这个任务的话,我们审判员审理案件肯定好一些,毕竟陪审员懂法的还是少一些。”[5]
表3-5 A县法院2009—2010年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查档汇总[6]
从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合议庭的人员构成来看,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中,2009年,“一法两陪”与“两法一陪”的比例分别为6.4%、82.3%,后者接近前者的14倍;2010年,两项比例分别为45.9%和45.1%,两者基本相当。在陪审案件数上,适用普通程序的2009年查档数为282件,2010年查档数为401件,一年之内案件数增长了近四成;“一法两陪”案件数从18件骤增至184件,而“两法一陪”案件数则从232件减少到了181件(见表3-5)。我们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通过增加“一法两陪”模式审理案件,补充审案力量的不足,节约法官人力资源,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在访谈中,某民庭副庭长认为:“如果不喊陪审员,只喊其他的法官,就会增加法官工作的强度,这样可以相对减轻工作负担,陪审员主要起到这个作用。”
综上所述,调研法院的陪审案件类型远多于《决定》和《参审规定》中所确定的案件类型。该院并没有严格遵照《参审规定》中对陪审案件适用类型的要求,在选择陪审制度的适用案件时,出于完成参审率指标或是弥补审判人员不足的需要,随意扩大了适用陪审的案件类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