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利并重的原则和伦理学上的功利主义
墨子针对孔子所提出的重义轻利和先义后利的原则,明确地提出了义利并重的思想,这是对孔子义利观点的扬弃和发展。
义利问题,在中国伦理思想史的发展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孔子虽然没有否定“利”在一定情况下的重要性,但从逻辑概念的运用上来看,孔子的思想是不清晰的。他对“义”、“利”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墨子和孔子不同,他对“义”和“利”都作过许多解释。
什么是“义”?墨子说:“义者正也。何以知义之为正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我以此知义之为正也。”(《墨子·天志下》)又说:“万事莫贵于义。今谓人曰:予子冠履,而断子之手足,子为之乎?必不为。何故?则冠履不若手足之贵也。又曰:予子天下,而杀子之身,子为之乎?必不为。何故?则天下不若身之贵也。争一言以相杀,是贵义于其身也。故曰:‘万事莫贵于义也。’”(《墨子·贵义》)贵,有高、尊和重要等含义,所谓“万事莫贵于义”,就是在一切事物中,只有“义”是最高贵、最重要、最有价值的。在墨子看来,世间一切事物中,没有什么事物比“义”的价值更大了。所谓“义贵于身”,即“义”比生命的价值更高,人们为了获得“义”,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那么,什么是“义”呢?“义”就是公正、正直、正义,据孙诒让解释,所谓“义者正也”,意思是“以正治人也”,即管理老百姓,必须公正和正直。义,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平,即人的行为必须遵循“义”的准则。在墨子看来,当时最大的公正,就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什么是“利”?墨子明确指出,他说的“利”,作为一种原则,不是个人的私利,而是整体的利益,即社会、国家和万民的利益。他说:“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他认为,不论什么事情,是否应该去做,都要看这件事是否“中万民之利”,如果能“中万民之利”,就应该去做,如果“万民弗利”,就不应该去做。因此,“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就是墨子所强调的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正是因为墨子把“利”理解为天下之利、国家之利和万民之利,所以后期墨家在给仁和义利下定义时就说:“仁,体爱也”(《墨子·经上》),即仁是体验自己去爱别人;“义,利也”(同上),即义就是利别人、国家和天下。
由于墨子把“仁人”的奋斗目标看成“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因而他强调发展生产、为民兴利并且使民富裕起来的重要意义。一个有道德的圣人统治和管理一个国家,不但要使人民都有兼爱的思想,彼此相爱,而且最重要的是,要使他们在生活上富裕起来,使生产能够成倍地增加。他说:“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大之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无用之费,足以倍之。”(《墨子·节用上》)这里所说的“倍”,就是我们所说的翻一番,即要使物质财富的生产、国民的收入增加一倍。他不但要使一个国家的物质财富翻一番,而且要使天下的物质财富都翻一番。墨子甚至认为,只要能照他说的去做,就是翻几番都是可以的。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墨子反对儒家的厚葬久丧,反对“当今之主”“暴夺民衣食之财”的腐败行为,主张“节用”,反对奴隶主贵族依照周礼所进行的各种威仪和享乐、奢侈的行为。
墨子把这种是否对别人有利的判断标准贯彻到各个方面。《墨子·鲁问》中说:“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公输子自以为至巧。子墨子谓公输子曰:‘子之为鹊也,不如翟之为车辖,须臾斫三寸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故所为功,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在这里,墨子明确提出“功,利于人谓之巧”,就是以是否对他人产生功利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是非、巧拙、智愚和善恶。
墨子把义利统一起来,并强调以对人们(“万民”)是否产生“功利”为判断是非、巧拙、智愚和善恶的标准,可以说最早提出了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一种功利原则。他所谓的“万民之利”、“天下国家之大利”,从一定意义上看,也可以说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的提法是一致的。这一思想的提出,在中国和世界伦理思想史上都是最早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墨子讲的“交相利”中的“利”是相互的,即我诚心诚意地帮助别人,使别人得“利”,同时别人也都诚心诚意地帮助我,我也就得到了“利”。这也反映了墨子伦理思想的功利论的特点。但墨子并不是那种狭隘的功利论者,他讲“交相利”,不是作为一个条件或一种目的,而是“兼相爱”的必然结果或自然结果。也就是说,不是别人必须利我,我才去利别人,也不是说我利别人是为了得到别人的利,而是大家都相互帮助,相互爱护,那么,彼此之间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利益。
墨子是一个强调功利原则的伦理思想家,因此,他同时又重视动机和效果的关系。墨子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甚至在世界伦理思想史上,第一次把动机和效果联系起来作为一对伦理学的范畴,并创造了“志”、“功”这两个概念来表示动机和效果,这是他对伦理学的又一重要贡献。
“志”和“功”这两个概念,在墨子以前就存在了。《尚书》中有“诗言志、歌咏言”(《尚书·舜典》),《论语》中有“吾十有五而志于学”(《论语·为政》)。但是,这里的“志”主要是立志和意志的意思,并没有动机的含义。“志”在古汉语中,多表示知识、记识事物、志向等。“功”在先秦典籍中,具有功绩、成效的意思,加以引申,可有功效的意思。但在墨子之前,这两个概念,没有联系起来,没有成为伦理学上的一对范畴。
在对人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时,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是看动机还是看效果?
首先,墨子认为,要把动机和效果二者结合起来,不能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墨子·鲁问》中有这样一段话:
这里,墨子提出了一个“合其志功而观焉”的动机和效果结合论。可惜,墨子的这一思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进一步的研究。
其次,如果行为没有产生效果,墨子认为,对人的评价,则主要应当看他的动机。《墨子·耕柱》中说:
这里主要是对“意”的理解。很显然,这里的“意”,有动机的意思,虽然没有产生效果,也可以说这种动机是可以由人的实践或行为所证明或检验的。
西方伦理思想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19世纪的边沁、穆勒的倡导下,形成了著名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派。这一学派,在当前西方实际的政治、道德生活中,甚至在有关政治、道德的理论研究中,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人们对一个人的行为的善恶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应该是行为者的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或结果。在近现代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学者往往把功利主义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种被称为行为功利主义,一种被称为规则功利主义。
所谓行为功利主义,就是人们应该使自己的行为能为自己、他人或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但认为不必要也不可能为行为者制定出具体的道德准则。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人们的道德行为要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只要能根据功利主义的总指导原则去行动,随机应变,使自己的行为达到一定的功利就是道德的。一般来说,说实话是道德的,但是在行为功利主义者看来,这不可能成为普遍规则,必须依据具体情况由行为者自己作判断,有时候,只有说假话才能为他人、为社会带来利益。
所谓规则功利主义,就是在强调行为的结果必须有利于自己、他人和社会以外,还必须遵循一套能够实现这一要求的规则。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有些规则会出现例外情况,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普遍的道德准则的重要性。虽然在有些情况下,说谎话(如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如在敌人的法庭上)是必要的,对他人或社会是有益的,但是,一般来说,我们仍应该承认,诚实无欺是一条很重要的道德准则。我们不可能只靠行为者的当机立断,不可能没有道德规范体系。
墨子既强调行为的功利和效果,又积极主张建立起一整套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总的指导原则的规范体系。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可以说他的功利主义是一种规则功利主义。
注释
[1]英国伦理学家哈奇森,在《论道德的善与恶》(1725)一书中,最早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词,以后,边沁正式把它作为一个伦理学的原则,这已经是19世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