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思路
本研究从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论证,本着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立足于中国依法治国的背景,在研究中突出以下思路:
第一,以问题为导向。司法制度内容繁杂,体系庞大。从广义上看,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以及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都可以归入其中。因此,面面俱到地展开研究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我们采取“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思路。即根据前期的调研和资料分析,针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面临的重要理论困惑和制度问题,我们设置了宪法基础、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司法行政、刑事司法、行政审判等六大子课题,突出问题导向。
第二,司法体制、司法要素与司法过程相结合。司法制度是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工作方式和活动规则的综合体。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司法要素和司法过程的有机统一,单独要素从哪个角度研究都是有失偏颇的。我们设计的六大子课题既考虑到了司法体制、司法要素的特殊重要性(单独设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又考虑到了司法过程的不可忽视性(设置了刑事司法、行政审判)。无论哪个子课题,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基础上都会兼顾司法体制、要素与过程的有机统一。
第三,先宏观后微观。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在于这种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们对子课题的设置体现了先宏观后微观的思路:宪法基础的研究可谓宏观定位,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司法行政、刑事司法、行政审判可谓微观论证。在每一个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也遵循先宏观后微观的思路,即先对该领域的问题进行全景式扫描,然后针对重大、疑难、热点问题重点论证。
第四,先实然后应然。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首先应当搞清楚中国当代的司法制度的现有状况,这是“实然”。同时,也无法回避司法改革问题,这是“应然”。我们在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实然分析的同时,也进行合理性和正当性分析,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的运行规律对现有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方案。
第五,先理论后制度。实际上,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关系总是遵循“社会实践———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再实践———新的理论———新的制度”的发展模式。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体系完整的司法制度,目前亟须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和升华。这套制度在新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亟须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法律运行规律进行部分调整和完善。我们的研究充分尊重法律的发展规律,根据古今中外行之有效的司法理论,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整体检视,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制度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