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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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研究思路与框架

一、研究缘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政治制度的法治道路。适合中国国情,能够不断解决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司法制度才是当代中国最好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无古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样没有先例可循。在中华民族百年变法图强、实现伟大复兴的宏阔背景下,中国近现代社会、包括中国法治建设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借鉴世界经验和立足中国国情两条路径的冲突与对撞、交织与融合。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

我国学者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方面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也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不应回避的事实是,产生于封建专制后期的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自产生时起便先天不足,而后天又营养不良、发育不全,致使中国今天的司法实际上成为一个混合体。这不仅使我国今天的司法改革成为必然,而且要求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首先必须建立在观念的更新和理论的创新之上。这是司法改革的基础。没有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司法改革必然会遇到传统观念和理论以及既有司法体制的阻碍;离开了理论对司法改革的指导,衡量司法制度合理与否的具体标准便无法界定,司法改革也就必然成为盲目的行动。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我们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改革仍有待深入,对于司法改革的原因、原则、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设计、方法步骤等问题,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理论上的不清,必然导致司法制度整体设计上的不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一个通盘的规划和统一的部署,并有一整套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保障。司法制度建设的目标不应仅仅着眼于一项或几项制度的改革,而忽视制度和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更不应将本来有联系的制度有意无意地割裂开来,依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改革。否则,就会东拼西凑,零敲碎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造成新的不协调。而旧病未除、又添新伤的结果只能是增大司法制度建设的难度,甚至引起司法改革的混乱。

总之,在某种程度上,目前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的需要。不仅已有制度建设的经验、相关的改革成果亟待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和总结,而且更重要的是司法制度的未来发展道路也需要成熟理论的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制度建设的效率,降低改革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