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诽谤和侮辱(Marx on Defamation and In-dignity)
在新闻报道与言论发表方面,涉及新闻官司最多的是有关诽谤、侮辱方面的法律条款。马克思是柏林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大学生,对法律的研究很透彻,对有关诽谤、侮辱法律条款的阐释和运用都十分娴熟。
1848年7月5日,马克思主编的《新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逮捕》的通讯,该文揭露了科隆市的宪兵们在逮捕科隆工人联合会领导人时的蛮横行为,并批评了普鲁士总检察长茨魏费尔对1848年德国革命实行的反动政策。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和报纸发行人科尔夫被控侮辱总检察长茨魏费尔和诽谤宪兵。科隆陪审法庭于1849年2月7日开庭审理这一新闻官司。马克思在法庭上对诽谤罪、侮辱罪从法律上做了确切的分析。此时的普鲁士王国莱茵省采用的是比较进步的拿破仑法典。马克思根据拿破仑刑法典的有关条文对诽谤、侮辱二者的区别做了生动的分析,指出:“诽谤是指如下的情况,如果我把某种行为归罪于某人,说这种明确指出来的行为是他完成的……如果说:‘你在某地偷了一些银匙子’,这就是诽谤”(43卷461-462页).“侮辱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谴责某种缺陷和一般的侮辱性言词……如果我说:‘你是一个小偷,你有偷窃的习惯’,那我就是侮辱了你。”(6卷271页)显然,诽谤是指某人或某报刊揭露某人做了具体的犯罪的事情而某人实际上没有做;而侮辱则是指某人或某报刊揭露某人辱骂了谁,但实际上某人没有做。后者即使公开出来,一般人也不会以为是真的,因为未涉及具体事实。诽谤和侮辱都是诬陷的形式,但犯罪程度不一样。侮辱是一般性的泛泛詈骂,诽谤则必须指向具体内容。所以马克思说:“在后一种情况下指控的事实内容更清楚,名誉受到更大损害”。世界上关于诽谤罪和侮辱罪的惩罚,前者比后者重,尽管前者表述可能很文明,而后者表述通常比较粗鲁、明显不讲道理。马克思就此说:对诽谤,“是重得多的剥夺自由和公民权的惩罚”(43卷462页),而侮辱“应受一般的行政处分”(43卷461页)。
根据诽谤和侮辱在法律上的不同含义,马克思开始为《新莱茵报》进行辩护。他指出,控告《新莱茵报》侮辱茨魏费尔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那篇通讯对茨魏费尔的揭露是具体的而不是泛泛所指。如果说报纸诽谤了他,也说不通,“《新莱茵报》写的是:‘据说,似乎茨魏费尔先生的声明说……’。为了诽谤某人,我自己绝不会把自己的论断置于怀疑之下,绝不会像在这里一样用‘据说’这样的词;我一定会说得很肯定”(6卷273页)。至于指控报纸诽谤宪兵,马克思说:“只要粗略地看一看被指控的那篇文章,就可以确信,《新莱茵报》抨击地方检查机关和宪兵,毫无侮辱或诽谤之意,它只是在履行它的揭露职责。对证人的讯问已经向你们证明,我们关于宪兵所报道的完全是千真万确的事实。”(6 卷275页)在这里,马克思用以驳斥控告的是事实。一旦证明确有其事,控告侮辱或诽谤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当事人以及律师的有力辩护下,科隆陪审法庭最终宣判这一诉讼中的被告《新莱茵报》无罪。
马克思使用诽谤、侮辱的概念,一向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含义。他在《纽约每日论坛报》上曾连续发表过揭露英国首相帕麦斯顿和法国皇帝路易·波拿巴的通讯。 1859年,他在回答德国一家报纸通过他的政敌爱德华·梅因对他进行责难时声明:“不错,这期间我攻击过爱德华·梅因先生有责对之敬仰的‘伟大的’民主主义者,但我没有诽谤过他们。例如,我攻击过伟大的民主主义者帕麦斯顿勋爵。……我直到今天还在《论坛报》上‘诽谤’‘伟大的民主主义者’波拿巴”(14卷757页)。马克思的揭露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因而他使用“攻击”(Angegriffen)这个没有法律意义的词,并主动将这个词与“诽谤”(Verleumdet,动词)相区分,后面他讽刺性地使用带有引号的“诽谤”(Verleumdung,名词)一词(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Band 14,Berlin,Dietz Verlag 1987,S.689),目的也是说明他没有诽谤法国皇帝。
1861年年底,马克思报道了伦敦高等控诉院审理的一桩报刊案件。《斯塔布斯氏周刊和债权人一览表》为了债主们的利益,雇用一批人去侦察哪些人将无力支付债务,然后把他们的姓名公布在报纸上。一家有正义感的报纸《劳埃德氏伦敦新闻周刊》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说:“每个正直的人都有责任除掉这个可耻的密探机关。”(15卷448页)为此,斯塔布斯控告了劳埃德。法庭站在债主们一边,判决原告有理。在文章前面,马克思报道斯塔布斯控告劳埃德犯的是诽谤罪(Verleumdung);到后面,他报道斯塔布斯打赢了官司,叙述的原话是:“原告斯塔布斯有理,他名誉受到侮辱,应判给他1法寻的赔偿费。法寻是英国最小的货币单位,相当于法国的生丁和德国的分尼。”(15卷450页)马克思在这里没有使用“诽谤”的概念,因为他很清楚,即使劳埃德攻击斯塔布斯的报纸是密探机关不是事实,也只是侮辱罪,而不是诽谤罪。
1860年,马克思谈到英国《每日电讯》的主编约瑟夫·莫泽斯·勒维所报道的一桩诉讼案,写道:“不幸的是,勒维把一个完全不辜的人的名字拉扯进去,当做烹制焖肉的胡椒。由此引来了一桩控告他进行诽谤的诉讼,结果是英国法庭判他有罪并公开谴责他的报纸。”(14卷657页)勒维把一个具体的人拉扯进具体的事件中,因而马克思直截了当地判定勒维如果有罪的话,应该是诽谤罪,而不是他仅仅侮辱了那个无辜的人。显然,具体指责某人或法人做了某件事,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是诽谤;如果报道的并非具体事实,那么一般性的泛泛指责是侮辱。侮辱罪比诽谤罪轻。推翻诽谤或侮辱控告的证明,是原告确有其事的证人或证据。马克思对诽谤、侮辱的看法是明确的和始终如一的。(陈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