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诗的基本作法
第一节 格律诗的三个主要元素
一、律和韵
(一)律
格律诗有六种基本模式:
(1)五绝:五言四句,格律稍宽,不用对仗,可叶平韵,也可叶仄韵;
(2)五律:五言八句,有特定格律。对仗方面,首联、尾联无硬性要求;中间两联绝大多数都要对仗,有少数名作四联全对,但仿效者少。只叶平韵,一韵部到底。
(3)五言排律:五言十二句以上,按五言绝句的组合四句递增,无上限。有特定格律,对仗方面,除首尾二联不用对仗,中间各联都要对仗,只叶平韵,一韵部到底,不可转韵。
(4)七绝:七言四句,格律讲究,不用对仗,但有对一联、对两联的例子,只叶平韵,若叶仄韵即被视为古诗、古乐府。
(5)七律:七言八句,有特定格律,对仗方式如五律,一平韵到底,不可叶仄韵。
(6)七言排律:与五言排律要求相同。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句子字数相等,句子分行成双排列,句中平仄有序协调,二、四、六字粘对关系严谨,偶句叶同部平声韵。这些规则已于第三章第二节作了详细的介绍。这种种规则的综合和变化,称为诗法,作诗前必须弄清楚。凡平仄错乱,不按谱式,如出现孤平、三平脚、三仄脚、拗句而不作补救措施,则视为出律。二、四、六位平仄错误,句子不遵守粘对规则(如所谓“折腰体”),则视为失律(因为无法补救)。该对仗的句子没有对仗,或对仗不合规范,则视为失对。在二、四、六字位,后一联的出句与前一联的对句若平仄不相同,则视为失粘。
(二)韵
律诗偶句末字必须用同一韵部的字且一韵到底,称为叶韵。首句末字不作硬性规定,不叶韵为正格,叶韵为副格。全诗若错用了第二个韵部的字,便视为出韵,在科举时代是一个很丢脸的错误。唐代有“邻韵”之说,绝句不能用,律诗大多只在首句用。有些作者故意使用邻韵作诗,或两部邻韵两个连用或间用,是为别体,仿效者少。邻韵指的是尾音相近的韵部而不是《诗韵》编排次序的左右部,比如上平声三江的左右是二冬和四支,并不叫邻韵,它与下平声七阳,因音韵相近,反而是邻韵。宋代时期,因填词需要,已将诗韵合为词韵,其原则便是把邻韵集合为一部。现代人觉得《诗韵》过窄,大多以《词韵》作诗,邻韵一说便不再存在。
律和韵是诗的骨架,由于这个架构是用特殊的汉文声调作材料建成,声音高低、缓急产生的音乐美显得十分精巧,理应倍加珍惜和爱护它。
平声有阴平和阳平,因调值不同,发音高低便有差异,粤音更明显。一首诗中不主张全叶阴平或全叶阳平,要适当搭配。其实句中的词组亦常考虑阴阳声搭配,不过对叶韵的要求稍高一些。这些技巧牵涉音韵学的原理,对其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它只影响声情而不会影响文情。
二、语言
做诗不能直接书写平常讲话的语言,文字一定要经过筛选、整理、加工,去粗存精,作出文化和雅化的处理。把重复的、近义的、可有可无的字删去,大凡具有具象性的名词,都要用形容词、动词或感性的词去修饰它,以取得丰满生动的形象效果。诗的语言不是直观的,而是感性的。也常常因平仄的要求和对仗的需要对语序结构作出改变,比如韦应物诗“浮云一别后,流水十年间”中的“云”和“水”,云在浮,水在流,只是意象而不是具象,不能套用现代语法的主语谓语宾语的结构模式,这样的句例在诗中会频繁出现。诗句不可以直译,不能用现代语法去解析,也不可以运用现代语法去创作。准确、精练、浓缩的语言,以及词语的组联技巧,可以在有限的创作空间内容纳更多讯息。
三、形象思维
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是为逻辑思维;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触感,是为形象思维。逻辑思维是理性的,因为事物原本就是这样;形象思维是感性的,因为事物可能不是这样。形象思维具有双向性:理性的现象可以变成感性的认识;感性的意念可以用理性去说明。这个关系其实并不玄妙,在成语、谚语、歇后语中,都有大量例子,只要善于阅读,善于去发现,掌握形象思维的方法并不难,常用的有下列数种:
(1)比兴:包括以物起兴和因兴及物两方面,例如“鹏程万里”、“傲雪寒梅”、“疾风劲草”、 “流水落花”等。
(2)意象:营造环境气氛以烘托感情。例如“小荷出水”、 “杨柳堆烟”、 “花雾空”等。
(3)借代:以此物代他物,借此事代彼事。例如“指桑骂槐”、 “李代桃僵”、 “热锅蚂蚁”等。
(4)比喻:以物性比人性。例如“鸳鸯”、“连理树”、“花岗岩脑袋”、“四方木”等。
(5)引申:以此事因果暗示彼事因果。例如“水滴石穿”、 “润物细无声”、 “花红易衰似郎意”等。
(6)对比:排列事件互相证明。例如“寸草春晖”、“水火不容”、“判若云泥”、“天壤之别”等。
(7)通感:事物与情感的有机互动,是把握语言诗化的最佳方法,使虚化的意念有真实的皈依,真实的事物有感情的寄寓。在诗词的术语中,称为“通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