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就业服务中介组织发展迅速。2005年末,全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5 747所注8,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组织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民个人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占职业介绍机构总数的68.9%,9.0%,22.1%,我国就业中介组织产权属性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同时,我们看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与其他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功能上存在着交叉。注9伴随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功能定位的争论。针对我国目前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现状,有学者指出,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其业务进行划分,实现公益性项目和营利性项目的分离,加大公益性项目的投入,政府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延续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把营利性项目推向市场。注10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等规定。
公共就业中介组织的社会地位对其经营模式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国外的公共就业中介组织在各国的地位不尽相同注11,有的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如英国的特别就业服务中心),有的国家则由独立的私营组织承担着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如澳大利亚)。同时,受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公共就业服务包含的内容和政府主办的公共就业中介组织应该承担的职责在各国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注12
本研究试图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典型公共就业中介组织特征的考察和分析,把握公共就业中介组织功能和定位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外典型公共就业中介组织的经验,对我国公共就业中介组织的功能定位和服务提供模式提出一些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