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诗学与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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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兴、观、群、怨”说及其整体性

孔子十分重视诗教,因为他认为诗的社会作用是很大的。《论语·阳货》篇有相关说明。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草木鸟兽之名。”[7]

这就是孔子提出的“兴、观、群、怨”说。对此,研究者一般都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解释孔子对诗的社会作用的看法。我认为如果深入研究的话,对于孔子的“兴、观、群、怨”说,也完全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加以解释。因为“兴、观、群、怨”说最终是要解决文学的社会功能问题,但是,这种社会功能必然要通过对人的心理力量的激发,才有可能实现。离开了人及其心理的变化,文学的社会作用无从发生。还要指出的是,前面我们提到孔子的“仁”学的实质是以人为核心,闪烁着古典人道主义的光芒,这在“兴观群怨”说上面也体现出来。因为,孔子讲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出发点是利用诗开发人的心智,最终也是对人的关心。

诗可以“兴”。兴是什么意思?这里的兴,不同于“赋比兴”的兴,“赋比兴”的兴主要是指诗歌的一种创作手法,这里的“兴”与“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兴,则有较密切的关系。兴的原义是“起”(见《说文解字》),“起”与“立”的意义相近,因此作为《诗》的兴,是说不能把学诗停留在学习语言技巧和知识以及“专对”的本领上面,还必须从诗的学习中对人的自身的感情有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熹把兴解释为“感发意志”(《四书章句集注》),意思是说诵读诗歌可以使人的感情激动、精神振奋。那么为什么诗会有这种作用呢?朱熹又把“兴”解释为“托物兴辞”(《诗传纲领》),孔安国则把“兴”解释为“引譬连类”(见何晏:《论语集解》孔安国注)。如果我们把这三种解释联系起来思考,那么我们对“兴”可能就有一个比较准确的理解。首先,诗必须“托物”“引譬连类”,有形象,有联想的空间,而不是抽象的说教;其次,人们诵诗过程中通过对形象的体会和联想,受到启发和感悟,从而使感情、意志和精神振奋起来,使人得以“起”,得以“立”。所以“兴”的意思是指诗的形象和思想感情对人的情感激励鼓舞。孔子的“兴”的观念既考虑到诗的形象性特征,又强调了诗的感情特性。对于“兴”,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培养人的情感力。我的理由是,既然把“兴”训为“起”,实际上可以把“兴起”连起来解释。《论语》说:“兴于诗”,《孟子》中的句子:“奋乎百世之上,百世之下,闻者莫不兴起也”,都是偏重情感发动的意思。所以“兴”可以说是孔子对情感力量的关心。他认为诗三百篇表达了人类丰富的情感,通过诗来开发人的健康情感,是孔子的“兴”说的基本内涵。过去的研究多受朱熹的影响,认为“兴”是“感发志意”,“志意”偏重于理性方面,忽视了兴与人心的激动感兴的关系,是有片面性的。

诗可以“观”。观是什么意思?“观”首先是对《左传》所记载的“观诗”活动的总结。具体的解释,可参考《论语集解》引郑玄注:“观风俗之盛衰”,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考见得失”,他们的理解基本上是正确的。诗因为反映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在春秋时期,统治者热心派人搜集各地的民歌,谓之“采诗”,借以考察下层人民对现实政治的看法和呼声。《汉书·食货志》记载:“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太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又《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这里记载的可能有后人理想化的加工,但周代有采诗制度则是可以肯定的,而采诗的目的“观风俗之盛衰”“考见得失”也是不错的。所以“观”的内涵主要指人们可以通过诗来观察现实的政治实施的结果,当然也可通过赋诗言志观赋诗者的志向、意愿等。可以说,“观”揭示了诗歌的认识作用。如果说“兴”偏重于作用于人的情感世界的话,那么“观”偏重于作用于人的理智的世界。

诗可以“群”。群是什么意思?关于“群”的问题可能与原始时期人类的群体活动有联系,诗和乐、舞一起,在原始人类的生活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孔子“群”的提法可能是对这种生活的总结。后人的注解也与此有关。《论语集解》引孔安国的解释:“群居相切磋”,朱熹《四书集注》中则说“和而不流”。这些解释都比较准确。所谓“群居相切磋”,就是通过对诗的解读,可以发表不同的看法,互相切磋,最后达成统一的意见。所谓“和而不流”也差不多是这个意思。“流”,是漫无检束的意思,“不流”就是达到统一,但这统一是怎样达到的呢?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在“和”之中达到,“和而不同”,“和”不是一团和气,“和”是在不同的意见中去求统一。例如,《论语·学而》篇写道,“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子贡名赐——引者注)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8]这里,孔子和他的弟子子贡谈问题,两人的观点并不相同,子贡的意见是为人要“贫而无谄,富而无骄”,孔子的意见是为人要“贫而乐道,富而好礼”,孔子没有否定子贡的意见,但认为需要更进一步。于是子贡就引了《诗》的句子,来说明为人问题上也要精益求精。孔子肯定了子贡的意见,认为子贡读诗会举一反三。这样两个人通过《诗》的中介,达到了“和而不流”的境界,不同的意见相互补充,也更全面了。这就是“群”。可以说,“群”体现了诗歌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作用。用现代的话语翻译出来,就是通过诗进行对话。孔子认为,人与人之间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重要的是彼此之间进行对话,通过对话达到一致,或保留自己的意见,但要有“和而不同”的境界。

诗可以“怨”。什么是“怨”?《论语集解》引孔安国注:“《诗》有君政不善则讽刺之,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可以怨刺上政。”朱熹注则说:“怨而不怒。”这两人的解释无疑都是有根据的,可以结合起来看。这样,“怨”就包括了两点:第一,怨作为对不良政治的批判,是诗的重要功能,“苛政猛于虎”,对不好的政治就是要批判,而且言之者无罪,闻之者则有所戒惧,这才符合“仁”学的根本目标;第二,怨作为下层百姓手中的武器,又不能运用过分,要适可而止,怨可以,但要“怨而不怒”,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是孔子的立场所决定的,孔子的学说是治理社会、组织社会的学说,不是推翻社会的哲学,这反映到诗上面,就要求判批社会政治也要符合分寸,不能把社会搞乱。当然,在后来的诗学发展中,已经把“怨”的内容大大扩大到对现实一切不合理事物的批判。可以说,“怨”概括了诗的批判现实的作用。

从心理学的视野来看,“兴”是开发情感力量,“观”是开发认识力量,“群”是加强人们之间的沟通能力,“怨”是通过批判社会舒泄人们心中的愤懑,是舒泄能力。“兴、观、群、怨”恰好是四种力量,这四种力量涵盖了人的“知、情、意”基本心理功能。孔子当年这种对诗的功能的系统概括,对今天而言,仍然是有重要参考价值和理论意义的。

“兴、观、群、怨”这四点不是分裂的,而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清代著名学者王夫之在他的《诗译》中说:“‘可以’云者,随所以而皆可也。于所兴而可观,其兴也深;于所观而可兴,其观也审。以其群者而怨,怨愈不忘;以其怨者而群,群乃益挚。”[9]意思是说,兴同观结合,兴更深刻,观则更确切;群与怨结合,群就更真挚,怨也更难忘。这四者之所以相通,原因还在孔子的“礼”和“仁”的思想上面。兴的教育作用,观的认识作用,群的团结作用,怨的批判作用,都有“仁”学远远牵着。或者说“兴、观、群、怨”是“仁”学的诗性的外显,也闪烁着古典人道主义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