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风险转化的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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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书的结构安排

本书一共包括九章,实际上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构成,主要介绍本书的研究背景、与已有研究的关系以及本书的分析思路,其中第三章是本书的核心章节。鉴于第二章的篇幅较长,因此对第二章所述相关文献非常熟悉或者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从第一章跳读至第三章。第二部分由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构成,是本书的实证分析部分,主要介绍案例的背景并展现本研究对于这一案例的三个核心关注点。第三部分由第八章和第九章构成,主要总结本研究的发现并引申展开进一步的理论讨论。不难看出,这三个部分整体上呈现总—分—总的结构安排。

具体而言,每一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导论。笔者在导论中主要介绍有关地方金融治理的政策演进和实践发展背景、已有研究的关注点和局限所在,以及本研究聚焦的现象和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介绍本研究的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第二章是文献述评。笔者梳理与本研究相关的三个方面的文献,即地方政府市场角色和治理情境的研究、市场社会学的相关研究、制度形成与变迁的一般理论,并讨论和总结这些文献对于本研究的启发意义。

第三章是分析框架。笔者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之上,构建一个风险转化的理论分析框架,试图以此勾勒出前文所提现象之间的隐秘关联,分析地方金融治理的治理结构选择、政府介入纠纷以及风险分担规则不确定的原因和机制。

第四章是案例背景。笔者详细介绍越融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概况,包括服务中心的组织模式、内部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的运行情况等。这一章是描述性的,旨在为后续三章的案例分析奠定基础。

第五章是案例分析的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回顾越融市政府选择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决策过程,分析政府治理民间融资时面临的环境和情境,理解政府选择治理结构的各种考虑,从而解释为什么会出现混合治理结构。

第六章是案例分析的第二部分。笔者细致分析在越融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这样一种混合治理结构之下,政府为什么常常不得不介入借贷纠纷之中,并通过剖析一个完整的纠纷解决案例,展现政府介入纠纷的内在机制。

第七章是案例分析的第三部分。笔者从越融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六年多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地方政府、投资者、中介机构之间围绕风险分担问题的博弈过程,指出风险分担规则呈现不确定状态的机制。

第八章是理论提炼。笔者在前述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分析地方金融治理的制度逻辑,概括地方政府治理市场所面对的制度环境特征,以及这种环境特征所引致的多主体之间的微观互动机制和相应的规则状态。

第九章是总结讨论。笔者对本研究的结论进行简要的回顾总结,同时引出关于市场治理的社会学分析这一理论问题的讨论,指出市场治理的过程是一个亟待打开的黑箱,进而讨论了可能的分析思路和本研究引发的研究议题。

上述结构安排,展现了笔者在地方金融治理的经验现象和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资源之间进行穿梭的过程。从第一章到第三章,笔者聚焦于在经验现象和理论资源的碰撞中提炼研究问题和分析框架,实质上是从经验到理论的上升过程;从第四章到第七章,笔者聚焦于以抽象的分析框架来解读具体的金融治理案例,实质上是从理论到经验的返回过程;从第八章到第九章,笔者聚焦于在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总结一般的理论发现、透视更多的经验现象、拓展可能的理论边界,实质上是讨论本研究的研究发现与更为宽广的经验和理论之间关系的过程。


[1] 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2] 截至2018年底,特别是随着全国各个地方机构改革的推进,很多省份的金融办已经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如山东、河北、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整体上看,地方金融办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转型升级可能是大势所趋。

[3] 相关的文献参见王冲:《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现状、问题与制度设计》,《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11期;黄震:《地方金融监管的法理问题》,《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曾刚、贾晓雯:《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胡经生:《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与风险处置体系的思考》,《证券市场导报》,2017年7月号;桂祥:《我国金融监管纵向变迁与地方金融监管创新研究》,《西南金融》2017年第4期;张震宇:《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中国金融》2015年第7期。

[4] 遵循学术惯例,本书对经验案例中的相关地名、机构名、人名等全部进行化名或匿名处理。

[5]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在金融领域,P2P一般是指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中介机构实现直接借贷,放款人和借款人分别将自己的放款和借款需求告知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将条件相符的借、放款人进行匹配,借贷双方如果在资金、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达成合意就签订合同进行借贷,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2012年,服务中心刚刚成立的时候,国内对于P2P中介机构还没有统一的名称,在越融市被称为融资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既包括纯粹的线上业务模式,如经过人人贷等网络借贷平台匹配的纯信用借贷;也包括传统的线下业务模式,如经过本地中介机构撮合的房屋抵押借贷等,借贷双方完全在线下完成借贷交易;还包括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业务模式,即借贷双方在中介机构的网站注册基本信息之后填写自己的借款或者放款需求,中介机构将合适的借贷双方进行匹配,借贷双方到中介机构的线下场地完成借贷交易。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个体网络借贷,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2016年,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这一名称,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