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伦理学与语言》的功与罪
1939年,史蒂文森离开哈佛大学,受聘于他的母校——耶鲁大学伯克利学院,作为助理教授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他一直在那儿勤勤恳恳地工作了7年,直到1946年因为其元伦理学立场、情感主义伦理学观点不为耶鲁大学所容而被迫离开。
1942年,史蒂文森在保尔·希尔普(P.Schilpp)编辑的《摩尔的哲学》(西北大学出版社,1942)一书中,发表了《摩尔反对自然主义伦理学的某些形式的几个论证》一文,对摩尔《伦理学》一书中关于“正确”(right)、“错误”(wrong)的意义的几个论证进行了详尽分析,为后来他提出伦理判断的两种分析模式奠定了基础。在该文中,他还从技术的角度,扼要地谈了一些他与摩尔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之间的异同。
在耶鲁大学伯克利学院任教期间,史蒂文森开始整理自剑桥大学学习以来所形成的伦理学观点,并逐步使之规范化、系统化。在前述发表的多篇重要论文的基础上,史蒂文森完成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一部伦理学著作——《伦理学与语言》。该书是一部专门论述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经典著作,对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标志性意义。在写作过程中,史蒂文森积极地与一些同事进行了沟通,不少同事表现出了极大的热忱。例如,亨德尔(C.W.Hendel)教授、诺思罗普(F.S.Northrop)教授阅读了全部手稿,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费奇(F.B.Fitch)教授、比尔兹利(M.C.Beardsley)教授与史蒂文森进行过不少比较深入的讨论。美国哲学学会的委员会成员在阅读手稿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批评意见。1944年,在美国学术联合会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of Learned Societies)和路易斯·斯特恩纪念基金会(Louis Stern Memorial Fund)的资助下,该书由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如果不计1963年出版的论文自选集《事实与价值》的话,这实际上是史蒂文森唯一的一部著作。
《伦理学与语言》是一部内容丰富、新意迭见的分析伦理学,或者说情感主义伦理学名著。在这部精心打磨过的著作中,史蒂文森旁征博引地剖析、批判了伦理学的种种观点——从规范伦理学(功利主义、幸福主义、快乐主义、实用主义……)到元伦理学(摩尔的直觉主义,维特根斯坦、艾耶尔、卡尔纳普等人的极端情感主义……),从元伦理学之认知主义(自然主义、直觉主义等)到非认知主义(情感主义、规定主义),从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前399)、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前347)、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前322)的哲学到休谟、斯宾诺莎(B.de Spinoza,1632-1667)、罗素(B.A.W.Russell,1872-1970)、杜威(J.Dewey,1859-1952)、培里的思想。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他令人难以置信地搜集了可谓海量的各门学科——包括符号学、语言学、逻辑学、修辞学,包括文学、美学、历史学、民俗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包括心理学、教育学、军事学、体育学,以及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生理学、天文学等的专门知识和案例,作为自己分析、解剖的素材,作为归纳、提炼自己观点的论据。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和论证了一系列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独特原则和观点,精心构筑了一个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庞大体系。综观全书,其中涉及的专门知识之丰富多样,选取的各类案例之恰当贴切,所做的伦理分析之准确深入,令人叹为观止;但其行文或论证的学究气之浓,研讨之细致严密,特别是用词之雕琢考究,又令人(即使是专业人士)望而却步。
在《伦理学与语言》中,史蒂文森进行理论建构和阐述时遵循着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着重从情感意义分析道德语言,即认为伦理判断与科学判断之所以不同,就在于它具有科学判断所不具有的情感意义;二是伦理学分析必须深入人们具体的道德情境,研究诸如伦理争论的性质、种类、意义、功能,从而间接地帮助人们达到道德观点的一致。这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两大理论支点,它们决定着情感主义的理论命运和实践功能。当然,作为一位典型的元伦理学家,史蒂文森尽管不同意“拒斥规范伦理学”的提法,而认为“规范问题构成了伦理学的最重要的分支,渗透于一切生活常识之中”,[8]但这本书如同所有分析伦理学著作一样,主要集中在道德语言的意义和伦理学方法,即“仅限于改善人们所使用的工具”,[9]减少人们思维的浪费,而对于伦理学的其他部分,特别是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研究,以及制定或论证具体的道德原则、规范,引导、劝诫人们接受某种道德理想,则几乎完全不涉及。这正如史蒂文森一开头所交代的:“本书不涉及伦理学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探讨其中范围狭小得多的一个特殊部分。它的第一个目标是澄清诸如‘善’‘正当’‘公正’‘应当’等伦理术语的意义。它的第二个目标是描述能够证明或论证伦理判断的一般性方法。”[10]他声称,他的研究是在规范伦理学中“进一步探索的一个前言”。
《伦理学与语言》一书洋洋30多万字,全书除简短的“序言”之外,共15章。如果对全书从结构上做一个大致的划分的话,那么,第一章至第三章可算作第一部分,可视为全书的基础性部分,主要阐述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如伦理分歧和一致的种类和性质,关于道德语言的两种意义,关于分析模式或工作模型的一些概括性说明,等等。第四章至第十章是第二部分,也是全书的核心部分,着重归纳了道德语言分析的两种基本模式,对第一种分析模式和第二种分析模式进行了全面的论证,说明了其中所涉及的伦理学方法。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是第三部分,可视为全书的拓展部分。一方面,应用以上的理论框架,拓展性地讨论一些伦理学的相关问题,如伦理判断和可避免性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对全书做了一些补充说明,如分析了该书与休谟、摩尔、杜威、培里等人的学术关系,原则性地说明了“分析的实践意义”。
在写作《伦理学与语言》的时候,史蒂文森面临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他既要明确作为元伦理学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相对规范伦理学的优越性,把情感主义伦理学从规范伦理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又要澄清情感主义伦理学自身的混乱,修正某些片面、极端、不切实际的观点,更要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为情感主义伦理学在学术界确立不容置疑的地位。也正因为此,《伦理学与语言》花了大量的篇幅引证各种理论观点,然后对之加以分析、批判,或者加以修正、完善,从而使该书具有原则上不妥协的论战性质(或者说“攻击性”)。应该说,史蒂文森在上述各方面做得都十分出色。
《伦理学与语言》出版后,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为史蒂文森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很多学者纷纷发表评论。例如,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宾克莱(Luther J.Binkley)指出:“如果说艾耶尔关于情感理论的论述在非哲学领域最负盛名的话,那么,史蒂文森1945年发表的《伦理学与语言》一书则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详尽、最精确的情感伦理学理论的代表作。”[11]“毫无疑问,自从史蒂文森的《伦理学与语言》一书出版以来,几乎所有关于道德哲学的著作无不极大地受到它的影响。”[12]西方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伦理学与语言》是继“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之后,元伦理学领域最富于创造性的著作”,“是对伦理学的情感主义理论的最彻底的最精确的系统阐述和研究”。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哲学家、伦理学家对这本书提出了一些批评。例如,麦金太尔(A.MacIntyre,1929-)认为,“人们有理由抱怨情感理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晦涩的”,[13]因为其中的关键性概念“意义”、“情感”和“态度”的含义非常宽泛,根本没有说清楚。玛丽·沃诺克(G.J.Warnock,1923-)认为,该书虽然“在一些年里成为情感理论的圣经”,但它不过是其令人感兴趣的早期论文的扩充,“与这些文章相比,这本书失诸自负,结果未能产生多少影响”。[14]特别是,史蒂文森似乎过分注意元伦理学方法,过分重视论证的过程,对过多的案例做了过于细致的分析,导致该书品读起来显得芜杂、烦琐,有时甚至冲淡了自己的基本观点。
无论如何,作为一部全面而系统地阐述、解释、论证、捍卫情感主义的理论专著,《伦理学与语言》的出版,是情感主义理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也是情感理论向其他领域(如文学)渗透的开始。
但是,对史蒂文森本人来说,《伦理学与语言》的出版恰恰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后果。一方面,《伦理学与语言》的出版,加上早期的几篇论文,使他获得了一系列的关注和赞誉,成为与大西洋彼岸、因1936年出版的《语言、真理与逻辑》而声名鹊起的艾耶尔遥相呼应(暂不提他对后者的批评和修正)的著名伦理学家;同时,由于他的这些杰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在教学方面的成就,1945年,他获得了古根海姆研究员职位,荣获了古根海姆研究员基金。
另一方面,由于该书坚持元伦理学立场,坚持运用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具有强烈的反传统意义,从而受到了当时哲学界、伦理学界,尤其是耶鲁大学内部的一些哲学家、伦理学家的误解和指责。在那个时候,美国流行的是经验主义哲学和理性主义哲学,例如,以詹姆斯、杜威等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以及以洛叶斯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哲学。逻辑实证主义、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在大多数传统的美国哲学家——包括史蒂文森在耶鲁大学的一些高级别同事——中并不流行。而非理性主义的逻辑实证主义在伦理学方面又是特别反传统道德、特别令传统伦理学家们感到不快的。在耶鲁大学这个经验主义哲学占主导地位的学府中,这种不快表现得尤其突出,甚至可以用“尖锐”来形容。特别是在二战期间或之后,直面纳粹法西斯犯下的大量反人类、突破道德底线的暴行,包括学者们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深受触动,道德反思、批评与谴责之声此起彼伏。在二战反思的特殊背景映衬下,有些人抱怨,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理论将伦理道德建立在主观的情感、态度之上,是一种丧失了客观基础、丧失了是非观的非理性主义和相对主义;[15]有些人对史蒂文森质疑和嘲讽传统道德的“终极准则”,拒绝对具体道德行为发表看法的元伦理学风格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将伦理学视为一种“道德上中性的活动”,[16]不仅有违伦理学悠久的入世传统,而且放弃了伦理学家的社会责任,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败坏了道德”——当然,顺便说一句,鉴于史蒂文森的态度理论所诱发的强烈批评,也有人抱怨说,史蒂文森已经“连累了实证主义”。史蒂文森似乎有些“两面不讨好”。
公允地讲,对于史蒂文森的上述批评与指责是有失公正的。因为,事实上,史蒂文森的理论在性质上是一种“元层次”的分析伦理学,是“对道德研究的研究”,而不是一种“入世”的规范伦理学。他即使具有相对主义的倾向和特征,也仅仅是方法论上的,而非实际道德生活方式上的。而且,他总是煞费苦心地指出,他的理论并不直接包含道德规范,而仅仅是“改善人们所使用的工具”;他并不反对人们关注道德规范、关心具体的道德行为与道德生活,只不过他把自己的研究定位为基于具体道德实践的“元层次”的研究。在《伦理学与语言》中,他一开始就特别指出,“规范问题构成了伦理学的最重要的分支,渗透于一切生活常识之中”;[17]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就如同科学哲学与各门具体科学的关系一样。正如人们并不指望概念分析和科学方法的研究能代替具体科学的探索一样,人们也不能期望元伦理学的分析,可以作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甚至在《伦理学与语言》的最后一页,在完成自己的论述以后,他还明确无误地申明:“最重要的道德问题在哪里开始,那么,我们的研究就必须在哪里结束。”[18]
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年之后,人们才逐渐“更新观念”,接受他的元伦理学立场和情感主义伦理学观点。在这之前,在耶鲁大学这个极其保守的、经验主义哲学占主导地位的学府中,他一直被多数学者的误解、批评、反对甚至责难所包围。这种异常艰难的处境,无疑令史蒂文森颇感难堪,也极其苦恼。这也令史蒂文森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富争议的哲学家、伦理学家之一。
1946年,在人们声讨二战时期纳粹法西斯暴行的历史背景下,史蒂文森由于反对传统伦理学的“旧理论”,坚持自己的元伦理学立场和情感主义伦理学观点,被“教授会治校”的耶鲁大学粗鲁地解职了——这在自我标榜“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思想自由”的美国和美国学术界,实在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史蒂文森因为伦理学立场和观点而被解职,已经成为20世纪的一桩学术公案,将美国,特别是耶鲁大学,永远地钉在了耻辱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