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2017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管发〔2017〕112号
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的通告》(京管发〔2017〕99号)相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2017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的通告》(京管发〔2017〕99号),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本次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补助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投运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
二、补助标准
对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投运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补助。经与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补助标准如下:
功率范围 7kW及以下 7kW—60kW(含)60kW以上
补助标准 0.5元/W 0.6元/W 0.8元/W
三、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施投入运行,即能够供单位公务用车和职工自有电动汽车充电使用。
(二)充电设施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三)接入北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忙闲状态可查询(属于保密单位或重要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经单位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可仅将静态信息接入)。
(四)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且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二)申报流程
1.开具设施接入市级平台证明
投资建设单位向市级平台报送单位内部公用充电场站及充电设施信息情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后,由市级平台开具接入市级平台的证明。
2.项目申报
投资建设单位报送符合要求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情况,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核查材料(详见附件2、3)。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
3.核查评审
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由项目管理单位、市级平台、现场专家、申报单位、使用单位五方共同填写完成核查验收表(详见附件4);分批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5);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结果,编写完成评审验收报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4.资金拨付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评审验收报告,分批将评审结果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保密单位或重要单位除外)。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资金管理单位按程序向申报单位拨付补助资金,当年补助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
附件:1.工作流程图提纲(略)
2.项目申报书(略)
3.提交核查资料清单(略)
4.项目核查验收表(略)
5.专家评审意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