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管理年鉴(2018/总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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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的通告

京管发〔2017〕99号

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

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及政府补助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在京中央企业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济”的原则,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交流慢充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设施。

第六条 各单位在单位内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不能代收代缴电费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经停车场产权单位同意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凭营业执照、产权单位同意证明、房屋或者土地合法证明以及充电设施建设、使用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安装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

第八条 新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统一标准;既有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及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逐步完成新国标升级改造。

第三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停车场内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志标识,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并加强宣传,让职工全面了解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使用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职工使用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及服务费标准。

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执行,单位自建自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可免收服务费。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建立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信息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将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遇重大活动、汛期等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在满足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第四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 本市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

与财政存在供养关系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单位预算途径解决,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施投入运行,能够供单位公务用车和职工自有电动汽车充电使用;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

(四)接入北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标准按照充电设施功率确定,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确定;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等相关部门制定(详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发放方案

一、组织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的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补助申报,并配合完成项目核查、评审等工作。

对于申报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管理单位采取“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资金管理单位按照流程发放补助资金。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项目申报

投资建设单位报送规定时间内投运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情况,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核查材料。申报时间及范围如下:

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投运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于2017年10月31日前申报。

从2018年起,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上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投运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

(二)核查评审

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验收报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三)资金拨付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评审验收报告,分批将评审结果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资金管理单位按程序向申报单位拨付补助资金,当年补助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