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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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列宁党内法规思想溯源

“社会民主党的整个世界观是以科学社会主义即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22]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指导下,列宁进一步发展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形势与客观需求的政党发展策略。

(一)列宁关于政党纲领、章程的论述与实践

列宁充分认识到了制定章程对于政党的重要性,“组织首先就是制定章程”。[23]章程从性质上讲,是“关于党组织的形式和准则的总的决议”。[24]章程的基本思想是划分职能。[25]这就意味着党可以对它的各个部分表示“有组织的不信任”,即可以对各地方组织、各区组织、各民族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实行监督。[26]章程的精神实质在于彻底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27]列宁曾表示,“为了保证党内团结,为了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还需要有组织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一个已经多少超出了家庭式小组范围的党里面,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28]相比于党的章程,列宁论述更多的是党的纲领。

“正是运动本身要求我们制定纲领”,这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制定正式纲领的实践基础。在《我们党的纲领草案》一文中,列宁着重论述了制定党纲的必要性。其一,运动需要联合和组织,需要巩固知识分子社会党人和觉悟工人之间的联系,因此纲领要“表述我们的基本观点,明确规定我们当前的政治任务,提出一些最迫切的要求,以便确定鼓动工作的范围,使它步调一致,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从争取实现零星小要求的局部性片段性鼓动提高到争取实现社会民主党的全部要求的鼓动”。其二,社会民主党人面临着内部分歧与外部误解的双重压力,因此要借助纲领的制定来对党内的认识分歧进行全面讨论,确保争论双方明确提出自己的纲领性看法。同时列宁也指出,“制定党的共同的纲领,当然绝不是要结束一切争论,但是这样就能够确定关于我们运动的性质、目的和任务的基本观点,这些观点应该成为团结一致(尽管党员之间在枝节问题上有某些分歧)进行斗争的党的旗帜。”[29]这篇文章还有针对性地分析了1885年《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纲领草案》,对其原则部分和实践部分做了评述,并在此基础上对纲领的制定提出一般性要求,如他谈道,“纲领无须对手段问题做出规定,手段应该让进行斗争的党组织和规定党的策略的党代表大会去选择”,“纲领也不一定要谈策略问题(但是一些极其重要的和原则性的问题如对待反对专制制度的其他战士的态度等除外)。策略问题随时产生随时可以在党报上进行讨论,最后由党代表大会加以解决”,“纲领中充塞一些细节是不合适的”等等。[30]

“纲领应当提出简短的、其中一个多余字都没有的原理。”[31]在列宁看来,普列汉诺夫此前制定的两个纲领草案(1883年《社会民主主义的劳动解放社纲领》、1885年《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纲领草案》)无论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并逐条进行了反驳与批评。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以协商委员会提交的草案为基础通过了党的纲领与章程,此委员会成立目的就在于尽可能消除列宁与普列汉诺夫在制定纲领问题上的巨大分歧。会上,列宁与马尔托夫就党员的定义问题发生了巨大分歧,并最终通过了马尔托夫提出的定义。列宁提出“凡承认党纲、在物质上支持党并亲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人,可以作为党员”;而马尔托夫认为,“凡承认党纲,并在党的机关监督和领导下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人,可以作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员”。[32]列宁的定义主要是考虑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党的工作完全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难以区分说空话的人与办实事的人,因此要将“党员的称号和作用提高,提高,再提高”。在《进一步,退两步》中,列宁进一步揭示关于党员定义的分歧背后所蕴含的更为深刻的主义之争,借此对马尔托夫的定义进行更为猛烈的抨击,认为这种观点“在口头上是维护无产阶级广大阶层的利益的,但是事实上却是为那些害怕无产阶级的纪律和组织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利益效劳”,事实上是机会主义和无政府个人主义的体现。[33]经过激烈论战,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采纳了列宁给出的党员定义。[34]

“我们党应当提出纲领,只有这样,才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行动上推动第三国际的创立。”[35]著名的《四月提纲》即《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发表于十月革命前夕,列宁提出了修改党纲的任务,以适应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党的革命任务的变化。当时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已经完成,革命进程特点是从第一阶段发展至第二阶段即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专政,而“工农代表苏维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同时,提纲也提出从三个方面修改党纲:关于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战争;对国家的态度以及我们关于“公社国家”的要求;更改党的名称。[36]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列宁做了关于修改党纲问题的报告,提出党纲修改应遵循的8条方针:对帝国主义做出评价;修改关于国家的条文;删除政治纲领中已经陈旧的部分;修改最低纲领;改写纲领中已经陈旧的经济部分与学校教育部分;增补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演变而产生的各种要求;增加对社会主义运动中各种派别的评述等。[37]《论修改党纲》中,列宁批评了索柯里尼柯夫提出的党纲草案中各种错误观点,以及布哈林与斯米尔诺夫关于根本取消最低纲领的论点,重申党纲首先应当对帝国主义问题加以阐述和评价,而且“党纲的特点应当有经济学那样的准确性,不容许说多余的话”。[38]

“党纲应当包括绝对不可反驳的和确凿无疑的东西,只有这样的党纲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党纲”。[39]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俄共(布)第七次(紧急)代表大会上做了《关于修改党纲和更改党的名称的报告》,提出要通过更改党的名称而与旧的社会主义断绝关系,同时党纲要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帝国主义这一事实确定下来,阐明苏维埃国家建设问题,制定苏维权政权的纲领。[40]当然列宁此时也坦承,“我们现在还制定不出纲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纲领应该以绝对确凿的事实为依据”“我们的纲领在起草工作方面还没有准备好”。[41]随后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更改党的名称和修改党纲的决议》,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改名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提出了党纲理论、政治、经济部分修改的具体指示。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纲领》,列宁在《关于党纲的报告》中反驳了布哈林关于纲领总纲部分的写作设想,并坦承“由不同的部分凑成的党纲是不完美”的,“不管这种庞杂性、这种由不同材料组成的结构如何不顺眼,如何不够严谨,但我们在很长时期内还跳不出这种状况”。[42]列宁充分认识到党纲的制定必须从政党所处的现实状况出发,不能寄希望于“用制定漂亮完整的党纲的办法来跳出这个可悲的现实”;“我们的党纲要想成为正确的党纲,就应该说出实际情况”,“以绝对确定的东西为出发点”。[43]在关于党章报告的总结发言中列宁归纳道,“纲领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且应该向群众说明“共产主义革命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它是不可避免的,它的意义、实质和力量在哪里,它应当解决什么问题”。[44]

(二)列宁关于党内规范效力的论述

除关注政党纲领与章程外,列宁还多次将政党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使用“党的法规”或“党的法律”的表述。如1904年列宁在《告党员书》中指责某些担任中央机关报编辑职务的人“践踏党的机关和法律”。[45]1905年列宁在批评普列汉诺夫形式主义观点时说,“应当给普列汉诺夫带上一枚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的法规的奖章”。[46]1917年列宁批评加米涅夫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上的发言时指出,斯德哥尔摩代表会议的“决定如果没有被代表大会或中央新的决定所取消,它就仍然是党的法律”。[47]从时间上看,这几次论断都出现于俄国十月革命建立政权之前,因此“党的法律”并不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在十月革命取得政权之后尤其是在1921年3月俄共(布)召开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也两次提到党的法律。其中,在3月8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工作报告中,列宁强调要将“不容许再争论倾向问题”等教训“变成党必须遵守的义务,变成法律”(第一版的翻译是:“变成党的法规,变成法律”)。[48]但在3月15日《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中列宁指出:“我们不能立刻颁布一项法律。我们决议的缺点就在于它不完全是法律——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49]这里所说的“不完全是法律”,就是在强调尽管党的决议对内部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并不能等同于国家法律。对决议与法律的区别使用,体现了列宁对党法关系的正确理解。

关于党的决议的效力问题,列宁在《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总委员会主席普列汉诺夫同志的公开信》中,将党的代表大会视为“社会民主党的唯一立法者”,因为“只有它有权颁布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代表会议、任何局部协议都不能够规定这样的准则”。[50]列宁更进一步认为,当日益发展壮大的党受到这些形式的束缚时,“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即以新的决议代替旧的决议。党的决议的强制效力必须在实践中予以切实维护,列宁强调,“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代表大会的决定”,“必须作出切实认真地保证,使党在上述原则问题上一致通过的决议不致变成一纸空文”。[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