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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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新常态下居民收入份额特征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0~2014年资金流量表数据,在初次分配中,政府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由13.1%提高到15.2%,企业收入占比由19.7%提高到24.9%,而居民收入占比则由67.2%下降到59.9%,其中占居民收入80%以上的劳动报酬在国民总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53.3%下降到2012年的49.5%(国家发改委就业司,2017)。虽然近年来劳动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仍然在50%左右。可以说,初次分配格局的现状,还表现为“劳动弱、资本强”的分配特点,这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所决定的,在投资拉动而不是消费推动的发展模式下,这种特征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根本改变。

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的税收筹资能力和财政的再分配能力都会有所限制,对居民收入份额的调节能力会显著下滑。所以在不改变资本强、劳动弱的局面下,经济新常态的各种特征只会维持或固化居民部门的弱势地位,从而居民收入份额难以根本改变。另外,在再次分配中,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14.5%提高到2010年的18.0%,企业可支配收入占比由17.9%提高到21.6%,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则由67.6%下降到60.4%,居民收入占比下降7.2个百分点。在10年间,居民收入经再分配后的比重有8年低于初次分配比重,这说明在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下,再分配应有的调节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近年来,虽然再分配后的居民收入分配占比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再分配前后两者相差也只有2~3个百分点,离国外普遍20%~40%以上的调节力度还有很大差距(国家发改委就业司,2017)。

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经济进入新常态,居民收入占比的提升既面临有利因素,也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方面,提高收入分配两个比重,是共享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的提升也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居民收入占比过快提升,尤其是劳动报酬占比的过快增长,则不利于保持我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综上来看,随着经济增长动力的增强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再加上经济增速回落、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影响,两个方向的力量对比基本一致,因此居民收入占比份额有望在前期回升的基础上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