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水平的综合判断
从居民收入增速、高低10%收入比、财产性与工资性收入比、劳动收入占比、基尼系数、收入流动性等6个指标来看,我们判断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水平并不会出现持续、显著降低的态势。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虽然收入差距出现缓和,但工资差距逐渐提高、财产差距持续显著增强,这反过来会恶化收入差距问题。一般来说,收入差距、工资差距以及财产差距并不是一回事,但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密切联系。在经济高速增长、财富快速积累和金融显著市场化的背景下,工资、收入和财产的转化频率和规模都急剧增长。根据Li and Wan(2015)的研究,财产差距通常是收入差距长期累计性的结果,同时也可能成为新的导致收入差距的基础性原因;财产差距与收入差距之间是一种存量与流量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转换的可能。财产差距的直接后果首先是财产性收入的差距。谢宇、靳永爱(2014)的证据表明,财产以及财产分布差距已经成为推动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由于之前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小,因此还不足以产生财产差距恶化收入分配的问题。但是在鼓励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导向下,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在未来会得到显著提高,从而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的关联性会明显增强。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工资差距和财产差距的持续扩大也会固化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分配差距水平仍将在高位持续运行。
综合所有指标来看,我们认为,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的分配差距并不会显著稳步地下降,而是仍将在高位徘徊。近两年城乡一体化带来收入分配的结构性改善,仍然无法改变我国分配差距总量较大的事实。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仍然属于分配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虽然我国收入差距出现了结构性改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未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水平仍然会接近0.47这一“危险”状态的数值。当然,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我们不必强求居民收入差距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对资本的管制也逐步放开,资本的活力得以充分展现,从而资本的扩张性和缺乏限制性等特点也再次迸发,从而再次铸就了新时代下的收入分配畸形问题,收入代际流动性也再次下降。我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货币政策,以至于资本价格飞速扩张,资本回报率不仅没有呈现边际递减的趋势,甚至在持续提高,这构成了我国收入差距在高位运行的重要原因。因此说,当前高位运行的收入差距水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紧密联系的。大量文献表明,引起收入差距变动的不是经济增长速度,而是增长方式,即是包容性增长还是非包容性增长。即使在低速增长时期,如果低收入人群能够参与经济增长过程,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那么收入差距也仍会缩小。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水平仍然较高,处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缓解社会矛盾的关键时期,过高的收入差距水平会带来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后果。因此,降低收入分配差距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但大幅度降低收入差距的现实基础并不牢固,所以应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点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而不是设置不现实、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调整目标。在未来,收入分配政策总的方向是要在“调高、扩中、提低”方面继续发力,增强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在“调高”方面,对于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高收入群体,应该着重清理非法活动,消除不合理的灰色收入来源,减少非市场垄断力量和行政权力获得的不合理的高收入,从而为公平竞争扫除障碍,并为创新型生产要素发挥更大作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提低”方面,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的再分配能力,提高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尤其是要整顿和理顺收入分配秩序,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在新形势下,虽然我国的经济增速和财政增速都有较大程度地下降,但是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显著限制穷人合理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更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显著减少对普通劳动者的基本保护。任何一个国家,其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仍然是改善民生,这一点应该毋庸置疑。
(本章作者:万海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