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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业教育培训基金(VPET Funds)
第六十条
1.为了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负责中等职业教育、高等专业教育、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应考试的专业协会,须设立和维护各自的职业教育基金。
2.专业组织须对每个职业教育基金的目的进行说明,尤其是用于各个部门开展特定职业教育领域活动的基金。
3.应相关专业协会要求,联邦委员会可规定特定经济行业内所有企业的职业教育培训基金,并要求每家企业对该项基金作出贡献(SR221.215)。
4.符合基金规定(mandatory)的要求如下:
(1)在特定(给定/规定)的经济行业内,30%的企业或30%的员工和学习者对职业教育基金进行捐赠;
(2)专业协会拥有各自的培训机构;
(3)基金仅供特定行业内的职业使用;
(4)基金须用于使特定行业内所有企业受益的职业教育的计划方案。
5.职业教育基金的捐赠形式和金额,取决于专业协会成员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专业教育费用的捐赠总额。支付职业教育费用的基金份额。联邦须设立最高捐赠额度,不同经济行业的最高捐赠额度不同。
6.如果某些企业对职业教育费用的捐赠已经包含在其所属行业协会的会员费中,或其能证明已对职业教育或职业继续教育培训提供等量的服务,可免除其对职业教育基金的捐赠费用。
7.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须负责对职业教育基金进行全面监督。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须颁布条例规范该项基金的会计和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