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联邦津贴
第五十二条 总则
1.在获批预算内,联邦须提供拨款,适当补贴本法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与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部分费用。
2.联邦须向各州提供总经费,使各州能够执行第53条所指的任务。各州须把补贴按比例拨发给受委任的第三方机构。
3.联邦须把剩余比例经费拨发给:
(1)各州和第三方机构,用于发展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专业教育培训质量的项目(第54条);
(2)各州和第三方机构,用于实施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具体活动(第55条);
(3)第三方机构,组织联邦专业教育培训文凭考试、联邦高级专业教育培训文凭考试、联邦专业教育培训大学学位计划(第56条)。
第五十三条 各州经费总额
1.联邦拨发给各州的经费总额,主要以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数量为预算基础。充分考虑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范围、类型以及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普及性。联邦委员会可考量其他标准。[3]
2.经费总额须用于以下目的:
a.教育与培训
(1)中等职业教育培训两年制学生的单独辅导(individual tutoring)(第18条第2款);
(2)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生的准备措施(第12条);
(3)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学校(第21条);
(4)分支课程和类似第三方培训课程(第23条);
(5)联邦职业学位考试预科中的通识教育(第25条);
(6)联邦专业教育培训考试的预科课程(第28条);
(7)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大学的学位课程(第29条);
(8)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第30~32条);
(9)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师的培训(第45条);
(10)职业、教育、就业指导顾问的资格(第50条);
b.考试和其他资格考试程序(第40条第1款)遵循本法第52条第3款第3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展职业教育课程与完善质量的项目补贴
本法第4条第1款规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和高等专业教育培训的项目补贴,以及第8条第2款完善质量的项目补贴,仅在限期内拨放。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活动补贴
1.其他公共服务活动包括:
(1)促进真正的性别平等,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与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第3条第3款);
(2)提供信息和文件(第5条第1款);
(3)为其他语言区编著教学材料(第5条第2款);
(4)增进不同语言区域与群体间的交流和理解(第6条);
(5)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第7条);
(6)帮助青年人克服学习、语言以及交流障碍,增加其参与职业教育的机会(第7条);
(7)协助他们维持就业状态或找到新工作(第32条第2款);
(8)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合作能力、透明度和质量(第32条第3款);
(9)完善其他资格考试程序(第35条);
(10)保持以及扩大学徒制课程(第1条第1款)。
2.公共服务补贴仅用于长期公共服务计划。
3.联邦委员会可决定有资格获得津贴的公共服务。
4.联邦委员会须制定补贴发放标准。
第五十六条 联邦高等专业教育文凭考试、联邦高级专业教育文凭考试及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学院学位课程的补助金
联邦须提供津贴支持联邦高等专业教育文凭考试、联邦高级专业教育文凭考试及专业协会建议的高等专业教育培训学院学位课程。
第五十七条 条件和要求
1.第53~56条所指的补贴,要求活动:
(1)符合实际需要;
(2)妥善地组织;
(3)包括充分的质量改进措施。
2.联邦委员会可制定附加的条件和要求,并规定补贴计算总额。
第五十八条 减少或扣缴补贴
如果补贴接收方严重忽视或没有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联邦将减少部分获批的补贴或扣缴新的补贴。
第五十九条 联邦基金的预算、分配
1.针对若干年的补贴期项目,联邦议会须颁发程序简单的法令,批准如下(事项):
(1)第53条中给予各州固定补贴的支出限额;
(2)第54条提及项目补贴的担保预算。对第55条特定公共服务的担保预算,对第56条联邦高等专业教育文凭考试、联邦高级专业教育文凭考试,以及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教育学院学位考试的担保预算。
2.依照本法分配原则,联邦教育基金补助的份额应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专业教育公共开支的1/4。其中10%由联邦分配给第54条和第55条所指的项目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