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与中国边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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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族问题的核心是国家认同

1.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第一,民族认同是原生的[43]。这里的民族包括“次国家层次的族类共同体和一些超越一国边界分布在多个国家的跨国界民族或跨境民族。次国家层次的族类共同体包括占据某一地域,具有自治权的民族;散居在一国内部拥有文化权利的族裔群体;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部族等”[44],也就是笔者前面所说的低于国家层次的民族、少数民族或族群。卡拉(J.Carla)和雷格奈德(J.Reginald)把民族认同界定为个体对本民族的信念、态度,以及对其民族身份的承认,并认为群体的认同包括群体认识、群体态度、群体行为和群体归属感四个基本要素[45]。也就是说,民族认同指的是对自己所属民族身份及民族文化、民族语言和民族历史的心理认同、归属和感情依附。因此,这种认同具有原生性,即它是客观的、传统的、文化的因素,这种因素构成一种隐性力量,使之在遭遇社会动员时成为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动员的最有力工具。

第二,国家认同是建构的。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是诸多群体认同的一种形式,完整的表达应为民族国家认同(nation-state identity),它兼备“认同感”和“认同行为”双重内涵。学界对国家认同的研究大致表现为功能和内涵两个层面。从功能看,国家认同是公民个人确认“自己属于哪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有哪些特点”的心理活动,在这里,国家认同实际上是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力量和黏合力量。至于国家认同的内涵,学者倾向于两个层面:文化认同和政治认同。其中,国家文化认同即公民对领土、主权、主流文化传统、信仰等方面的文化认可和心理归属;国家政治认同即公民对国家政权系统、政治制度、治国理念的基本认同。[46]

从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民族国家包含国家与民族、公民身份与族群身份、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三对关系,同时又存在政治性认同和文化性认同的区分。围绕这三对关系,学界的研究大略形成冲突论和一致论两种认识方式。冲突论认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虽有关联,但由于国家认同的整合需要消除族群的个性,而两者在本质上是相互对立和矛盾的,所以他们主张抑制、消除各民族间的异质性来整合统一的“国族”或政治共同体。[47]一致论认为国家认同与公民身份、民族认同的目标、方向一致。

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国家认同是公民确认自己属于某个国家共同体的心理活动。这种心理上的变化主要经历三个过程:首先是认定自身属于这个政治共同体,亦即公民身份的自我认定,这是先赋的文化传统和后天政治制度结合作用的结果;其次是对国家的制度文化等因素与自身的价值、信念进行对比后,强化或消除原先的国家认同的意识,这是个体自我成长和国家共同体建构双向互动的结果,同时也可表现为民族与国家的冲突和协调;最后才是因国家认同而生成实际行为,如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等”。[48]基于以上,笔者认为国家认同是国家利益共同体认同、国家政治共同体认同、国家文化共同体认同。

国家是一种法律上的政治实体,有特定的疆域及主权,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公共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主要表现为政治共同体,这种政治共同体是统治者不懈努力的结果。正如波齐(G.Poggi)所考察的,国家创建过程和国家认同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统治者不懈努力”的结果,“这些统治者依靠其统治机构来扩展和保证他们的权力基础,并且提高他们自己在管理和动员社会资源时的有效性与影响力”[49]。因此,任何国家都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国家认同是民族国家通过政治与文化的动员来建构共同意义的过程。

第三,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有张力。由于民族文化差异的客观存在,民族认同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不同程度的封闭性和排他性,民族认同是在民族互动中形成的,受互动民族之间文化同质或异质程度的高低以及民族之间互动的性质(比如优势民族对弱势民族的互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当民族文化认同被用于针对国家认同的政治动员时,民族认同、宗教认同与国家认同会出现对立甚至冲撞,民族之间会产生冲突,也会出现边疆分裂,这就是两者的张力。

第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属于不同层次的认同,可以并行不悖[50]。认同具有两种特点,一是“规范性认同”,表现为对是非、价值理念层面上的强制性规范和制度约束;二是“应激性认同”,也可称为“外在压力型”认同,即在民族交往中对外来压力的逆向自我身份认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都是其成员对所属群体的认可,都能增强本群体的凝聚力,而且都受情境影响。从认同对象上看,民族认同的对象是其所属的各个不同的民族,其认同必然是多元的,而国家认同的对象是生活在其中的唯一的政治共同体。就认同与个人行为规范的关系而言,国家的规则和惯例具有强制性,而族群习俗则相对宽松很多。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拥有主权,族群则是一个历史文化共同体。国家的权威要求服从和秩序,这主要依靠以暴力机关为后盾的法律制度来确立和维护。从成长机制上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也有很大差异。每一个人都出生、成长于自己无法选择的民族或族群中,受到自己所属的民族文化的熏陶,共同的文化背景使每个人集合为所谓的“民族”,以区别于其他的民族或族群。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认同具有先赋性的特点。

正因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认同形式,所以在具体的实践中,二者可以达成一定的价值共识和发挥功能上的相互依赖,民族异质性要素可以与国家的统一性和谐共存于多民族国家的场景之中。通常情况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行不悖。费孝通先生就明确指出,认同虽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但不同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导致冲突与矛盾,可以并行不悖[51]

2.民族问题的核心是国家认同

从民族国家建设的视域观察,民族问题实质是国家认同问题。国外政治学、民族学界都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泰勒(Charles Taylor)、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等人都关注了全球化语境下人们国家身份模糊化带来的认同模糊[52]。中国大陆民族理论界曾就中国民族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还是平等问题抑或文化认同问题争论不休。[53]笔者以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建设为面向,认为民族问题属于国家建设层面,其核心是国家认同问题。为什么这样说?这主要是由国家民族构成的多样性、异质性特点决定的。多民族国家[54]的特点是国家一体和民族多元,民族问题起因于国家建构与各族体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民族问题的核心是国家认同,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任务是推动各民族建立超越民族底线的国家认同。

在当今世界,多民族国家是一个比较普遍的趋势。各民族共居一个国家,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有不同族体的关系及各族体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多民族国家内民族问题的内容有二:一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二是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族问题处理好,则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则民族冲突,国家分裂。

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两个不相关联的事物,恰恰相反,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族之间是团结合作还是冲突对抗,说到底是由国家公共资源在各族体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造成的,因此,民族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折射出国家权威方面的问题。民族矛盾的最高诉求也是民族分立,国家分裂。因此,民族关系与民族国家关系根本上是一体两面,在这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互动形态是根本,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任务是将国民对各自民族的忠诚转变为对国家的忠诚,在尊重多元的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建构国家认同。

把民族问题的核心看成发展问题的观点,其根本依据是把民族差异看成产生民族问题的根源,进而把缩小差距,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然而我们知道,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从本质上说是地区问题,而不是民族问题,缩小差距是解决地区问题,而不是解决民族问题。

把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终极目标,也是不够的。各民族发展繁荣只是增强各族体对共同国家认同感的途径,在各民族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时,发展落后民族地区的经济就成为重要的任务;当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时,各民族的社会整合就成为把各民族凝聚在一个国家内的重要途径。发展繁荣可以带来各民族的现代化,却不一定能带来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

关于现代化与国家认同,一般的看法是现代化将改变族群意识,使一个多民族国家走向一体化。许多主张全球化的理论家都持这样的观点。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现代化与民族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伴随人类的现代化进程,一方面制造了不同国家和民族间生活方式的一体化,另一方面却可能更加激发极端民族主义,寻求极端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消解国家的统一。因为这个时代是民族发展的时代,不是民族消亡的时代,民族发展的总趋势是民族依托国家形式发展,自然的族群日益被改造成国家民族,对立的趋势就是民族文化变异发展,走向国家的对立面,其内部锻造新的民族基因。国内学术界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当人均生活水平不足1000美元的时候,发展就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人均生活水平接近1000美元时,社会整合就显得十分必要。

中国一些边疆地区的案例表明,经济发展会带来国家民族意识和地方意识、宗教意识并行增强的态势。但在有些边疆地区,跨界民族的文化发展并没有循着一条与中华文化发展同向的路径,而是发生了变异。这种变异以民族意识的极度张扬为基础,以宗教为依托,边疆地区的跨界民族文化与中华文化的整合方向并不一致。

因此,就中国目前的民族情况而言,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只是实现多民族国家认同的途径,在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时,发展是实现国家认同的主要途径,当人均GDP基本接近1000美元时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在此基础上把多样性的民族认同整合成国家认同,巩固国家的统一就是民族问题的首要任务。由此可见,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但不是根本目标,根本目标是各民族超越民族底线的国家认同。

民族问题的核心是国家认同问题的观点也回应了民族动态发展的规律。解决民族问题不是要消灭民族,而是要回应民族客观发展的两种需要:一是对内认同,二是对外联合,而对外联合的需要主导民族关系的主流。民族是动态的,正如文化是流动的、不断生成的一样,民族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民族的本质属性是对内认同与对外联合。通过考察世界民族发展的过程可知,对外联合的属性始终主导着民族发展过程的主流,而在现代化过程中民族依托了国家形式后,民族的发展过程逐渐走向了国家民族的过程。

国家民族是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的紧密结合,即国族[55],国族化过程也就是公民化的过程,它是现代民族发展的基本趋势,是自然的过程,也是建构的过程。国家民族的发展过程是不断与其他文化互动、涵化的过程。正是因为联合的属性,不同民族选择在同一国家各民族共存,其基本要求是各族体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繁荣。既然不同民族选择一个国家,对国家就要有基本的忠诚感、使命感、责任感,对这一点各族体应有基本的共识。既然是对外联合主导民族过程而不是民族差异主导民族过程,那么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就是寻求超越民族差异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的过程,是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整合差异的过程,而不是消灭差异的过程。国家认同建设就是顺应这种共同团结奋斗、发展繁荣的民族关系的客观要求而进行的。因此,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目标是国家认同,而不是消除民族之间的差异。

国家认同是将国家共同体中不同的个人团结起来的内在凝聚力,其核心内容是政治认同建设和文化认同建设,政治认同即政治体制、政治制度和政治领导认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领导能够公平合理地反映与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利益,构成人们理性认同的基础。国家共有文化认同是在尊重各族体文化多样性的同时,共同追求在国家疆界内的所有民族之间建立和发展一种共有的、新的国民文化纽带或体系及一种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在全体国民间产生一种新的、有凝聚力的国家观念、国家情感和国民意识。

与国家认同建设相接近的观点是国家民族建构的主张和国家一体化建设的主张[56]。所谓国家民族建构,是指一个国家承认存在多个民族和不同文化的事实,致力于建设统一的现代民族的过程,它包括政治经济的一体化和民族文化的一体化,以及民族性格的培养、民族心理的孕育等方面,国家民族建构与国家一体化建设的意思大体相当。

国家认同建设与国家民族建构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主体的差异,国家民族建构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国家认同建设强调各族体对国家认同的主动性。国家认同建设和国家民族建构是互动的,而认同建设更强调二者的正向互动,而不是反向互动。国家民族建构如果建立在强制同化的基础上,不仅不会增强各族群对国家的认同意识,而且会导致各族群对国家的分离意识。国家认同建设要求国家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对各民族具有包容力、吸引力、影响力和辐射力,这是在尊重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调机制来实现国家对各族群的共治的。

3.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统一的路径

在如何整合民族多样性认同,实现国家认同的道路选择上,世界范围内曾有三种代表性的理论和实践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优势或多数民族的价值观整合民族认同,达成国族认同的实践模式。这种模式在理论界也多有认同。亨廷顿有关民族认同与国家特性建构的力作——《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就持这一观点。在该书中,亨廷顿把作为主体民族的白人新教徒群体所持有的文化作为美国文化的核心,进而欲以此为基础建构美国的国家认同。“这种使其他民族归化到以主体民族文化特质所组成的‘核心文化’的观念和做法,无异于否定了其他民族及其文化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否定了美国社会中民族差异性或异质性存在的事实。”[57]此外,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哈萨克斯坦以“主体民族”为核心主导国家建构的失败案例[58]也说明,在多民族国家,“重建”和“复兴”主体民族有违于宪法中关于建设公民社会、族际和睦社会的相关精神,显然不利于其他众多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会受到质疑,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裂痕。

第二种模式是主张以宪法认同为基础,以公民身份为主导,建构公民国家认同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学者格罗斯和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公民国家建构论[59]为代表。格罗斯认为:“公民国家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所以,在同一地域里居住的所有具备资格的居民,不论其出身、宗教、族群(ethnicity)或文化背景如何,都是国家的成员。”[60]“公民权……提供了一种将种族的亲族认同(文化民族)与和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国家民族)相分离的方法,一种把政治认同从亲族认同转向政治地域关系的途径。”[61]

哈贝马斯对全球化冲击下狭隘的国家认同提出了他关于后民族主义时代的认同理想,即建构一个不仅超越国内民族的国家认同,还应以世界性的视野建构超越国家的全球认同,并以此来解决全球化冲击下所发生的民族与国家的国家间的系列矛盾与问题。哈贝马斯是针对东、西德统一过程中的共同体建设而言的,他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和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建构的,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起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

这种观点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即塑造包容性更大的超越民族的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62]。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在《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 in Multination States)一书中提出的第三种模式与这种主张有很多近似之处,即国家试图建构并推进一种超越现有民族认同多样性的、新的超民族认同或泛国家认同,“一个承认自己拥有不同民族群体的多民族国家,只有同时培育一种各民族群体的成员都拥护并且认同的超民族认同(supranational identity)时,它才可能是稳定的”[63]。“国家将试图建构并推进一种超越现有民族认同多样性的、新的超民族认同或泛国家认同(pan\|state identity)。”[64]

第三种模式是以宪法认同为基础,以公民身份认同为核心,以共有历史文化为精神支撑或文化纽带的国家民族共同体认同建设,这里有三条,即宪法建设、公民建设和共有文化建设。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倡导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就是这种整合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统一的路径方案。这种观点首先认同中国五千多年历史在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方面的成就,用习近平主席的话语表述就是“我国历史演进的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马戎也明确提出以公民—法制认同为主要内容整合族群认同多样性,加强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65],笔者赞同这种模式。

哈贝马斯告诉我们,宪法爱国主义是超越政党和民族的更根本性的共识,其对建构多民族的政治共识具有根本性。纵观世界,无论是多元的美国还是瑞士,正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推动公民借由法律信仰向民族国家输送政治忠诚,并内生出美利坚民族和瑞士民族这种意识。中国的国家建构,也应逐渐通过宪法共识和依法治国建构超越民族底线的国家忠诚。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前提是有法可依,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形式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促进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一切的核心是意识形态认同。郑永年指出,“今天的中国,在意识形态真空的状况下,就必须首先要造就一种全国人民(各阶层、各种族等)都能认同的国家意识形态。这样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必须是中国的核心价值和共享价值的有机结合”。[66]笔者认为,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宪法爱国主义”的意识形态认同。

但仅有意识形态认同是不够的[67]。现代国家建构是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的双重进程。国家建构的任务在于建构一套能够在边界明确的领土范围内垄断性地实施强迫和压制的公共机构,而民族建构的任务在于凭借文化和政治契约使成员们共同分享共同体的历史文化,实现对国族的认同,从而在精神上认同国家这一公共机构,换句话说,国家共有文化建设就是国族心理认同建设,是在各民族(族群)之间建立和发展出一种共有的文化纽带,这种以共同历史文化记忆为主要特征的文化纽带是国族文化心理认同的主要表现。相比之下,民族文化心理认同比政治认同更持久、更巩固,特别是当政治认同出现危机的时候,稳固的民族文化心理认同可以消解国家认同危机的程度。

毫无疑问,国族文化心理认同建设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抵制由族群性的民族认同过度膨胀引发的各种地方民族主义成为民族国家整体凝聚的离散力量,但建构这种认同不是用国家力量淡化族群意识,不是压制族群文化的特性,更不是国家内多数民族以实现国家认同的名义忽视、压制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在当代中国,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意蕴就在于此。如何避免可能出现的压制和排斥少数族群的权利和文化?这就需要在包容性思维观念的指导下,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建设一种更具有包容性的社会纽带,这种社会纽带能够包容诸如语言、宗教、文化等民族异质性要素,并且能从法律和政治上赋予这些异质性要素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就是公民权利建设。

公民权利制度是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和制度下建构起的针对每一个公民的平等的利益分享和权利保护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民族或族群认同作为民族成员权利的一部分将得到承认和保护。相对于以多数民族主导国家认同的模式,公民认同模式强调以共同文化纽带建设引领,公民身份认同是国族认同的基础,公民认同就是对国家内各族体共享的文化价值理念认同,这也是建构国族认同的基础。[68]“公民化国家建构的方向则不必担心被同化的危险,在保证各民族应有地位的前提下,逐步累积共同的认同和归属感,使国家认同和公民认同在各民族中逐级取得主流认同的地位,民族认同也不再对国家认同、公民认同产生明显的冲击和负面影响。”[69]由此可见,建构公民身份既需要赋予所有民族成员公民身份,建立统一、平等的公民权制度保护各民族成员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民族成员作为国家的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认可和遵循国家的多重统一性,最终形成国家认同意识。[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