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研究(第11辑):非洲法律文化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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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导读

非洲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领域。相较于国外,我国对非洲法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降,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非洲法的研究中,我国的非洲法律文化研究取得了显著进步,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研究成果。本书编辑的目的就在于全面梳理和展现非洲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代表性的学术成果,以进一步促进和繁荣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由于非洲法律文化研究领域成果颇多,故本书主要分为基础理论篇、部门法文化篇和著作评论篇加以叙述,整体上构成一个逻辑体系。

在基础理论篇中,非洲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是非洲法律文化研究中必须要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充分梳理非洲法律文化发展变迁对非洲法研究具有重大的基础性意义。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一般经历了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向成文法转化的过程。在非洲法律文化形成过程中,非洲传统习惯起到了重要作用,故欲研究非洲法律文化,必须对非洲习惯法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在梳理非洲法文化形成与发展并形成体系的基础之上,是否存在独立的非洲法系历来是非洲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非洲法律文化在变迁过程中,不断地经受外来法文化的冲击,伊斯兰教法和西方法相继植入非洲,同非洲本土习惯法不断地碰撞、交流与融合,故本土法文化与外来法文化及其关系问题同样是研究非洲法律文化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在部门法文化篇中将重点介绍非洲以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为主的部门法文化。非洲法律文化不仅拥有以宪法文化、刑事法文化等为代表的公法文化,还拥有以民法典等为代表的私法文化。虽然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的概念并不十分周延,但在整体上仍可涵盖非洲的部门法文化。英美法文化和大陆法文化在非洲宪法文化的形成中互相融合,刑法、民法、商法等领域在法典和案例层面均有代表性成果。此外,随着法律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非洲法律文化同样呈现出区域化与国际化趋势,这是非洲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突破与新进展。

在非洲法律文化的研究领域中,还涌现出一批优秀学术著作,其中不乏开创性与里程碑意义的作品,为展现其精华,故在著作评论篇中选取了3篇具有代表性的书评文章,呈现给读者诸君。书末为与非洲法律文化有关的各类目录索引。

以下是分篇介绍。

一 基础理论篇

任何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对历史的研究,非洲法律的历史就其本质而言是一部变迁史。非洲历史上发生了多次剧烈的社会动荡,与之相对应,非洲的法律文化在其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同样经受了多次外来法文化的冲击,不断发生变迁。法律离不开历史的沉淀,研究非洲法律文化,首先要摸清其整体发展的历史脉络,梳理其变迁过程。“形而上者谓之道。”在对非洲法律文化的研究中,应当采取一般研究与具体研究相结合、注重历史文化分析的方法,不可忽视理论的指导作用,以文化的情怀感悟现实。一个从事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的学者,如果对非洲法律文化底蕴厚重、个性独特的悠久历史视而不见,仅对当代的法律演进进行研究,那么他的理论假设与结论分析就可能存在漏洞或显得空洞,也将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中国学界有关非洲法律文化变迁的研究中,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夏新华的《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1]、《论殖民时代西方法在非洲的移植》[2]、《英国法在非洲的本土化》[3]、《非洲法律文化研究初探》[4],洪永红的《非洲法律现代化》[5]、《论殖民时期法国法在黑非洲的移植》[6]等,除此之外,《非洲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思考》[7],夏新华、肖海英合作的《非洲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首届“非洲法律与社会发展变迁”国际研讨会述评》等文章也可供参考。

夏新华于1999年发表的《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一文,首次提出了非洲法律文化三次变迁说,初步形成了非洲法文化变迁的逻辑体系,构建了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的宏观框架,是研究非洲法律文化变迁的奠基性成果。夏新华认为,非洲法律文化主要发生了三次重大变迁:第一次发生在7~16世纪,是伊斯兰教法与非洲传统习惯法的交汇与融合;第二次发生在16世纪中叶并持续到20世纪50到60年代,西方法伴随着欧洲殖民统治在非洲全面移植;第三次则是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非洲国家纷纷独立,当代非洲国家继承了殖民时代的法律遗产,并重视传统法律资源,正努力探索一条适合非洲的未来法律文化发展之路。《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一文对中国的非洲法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甚至直接影响了我国的非洲法教学与人才培养。如“外国法制史”本科教材开始增列“非洲法”一章,使其成为我国“外国法制史”教材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8]在研究生培养上,《非洲法律文化史论》[9]、《非洲法律文化专论》[10]俱是必备参考书目。《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一文后来还被收录于高鸿钧主编的研究生教材《法律文化导读》一书中。

非洲习惯法文化作为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一直是法律人类学和比较法学界重点关注的领域。故欲研究非洲法律文化,必须对非洲习惯法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专门从事非洲法研究的国际非洲法协会就曾建议“尤其关注对非洲传统习惯法、本地法律制度与外来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习惯法的发展”。中国学者研究非洲习惯法的成果较多,如洪永红的《非洲习惯法初探》[11]、《非洲习惯法立法形式》[12],夏新华的《论非洲习惯法的概念与特征》[13]等。其中,洪永红的《非洲习惯法初探》一文是我国较早对非洲习惯法进行探析的较为系统的一篇文章。洪永红认为:“现代非洲在法律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各国仍普遍适用习惯法。”因此,对非洲习惯法进行系统全面研究确有必要也很重要,不仅有利于推动国内对非洲法的研究,还有利于加深对非洲法律文化发展及其现代化的了解,更有利于为中国法学理论提供新的视野及思路。鉴于国内外学术界对非洲习惯法的概念与特性的分析多存歧义,洪永红认为,若不能在概念上做出确切把握,对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的开展将十分不利,他认为:“非洲大陆并没有一种统一的习惯法,而且在一国之内也不只有一种习惯法。非洲习惯法是非洲大陆各民族、各部落习惯法的统称。”的确,在当时对习惯与法并无严格区分的时代,人民只能用经验生活去生产一种类似于法的规则,用以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冲突,且即使是在同一大陆的不同地区,生活习惯也不尽相同,这使非洲习惯法文化丰富多彩。若试图为“非洲习惯法”下一公认性的定义几乎是徒劳的,非洲习惯法在不断发展之中,且在不同时期显现出不同的历史特征,对于非洲习惯法这一概念,应以历史与理性的眼光看待。文章最后对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洪永红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非洲法律的现代化问题,就是非洲法律的发展问题。”非洲国家独立后政治的跌宕起伏、动荡多变促使人们深刻反思非洲的发展与现代化问题。此文作为研究非洲习惯法的早期成果之一,对非洲习惯法概念、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立法形式、司法程序以及习惯法的现代化等问题做了开拓性研究,同时也为往后研究非洲习惯法的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蓝本与研究指引。

夏新华、洪永红、朱伟东、王奎等学者也针对非洲不同地区,如南非、津巴布韦、苏丹等国的习惯法特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读。如王奎在《南非习惯法的历史发展》[14]中认为,在前殖民时期、殖民时期和独立以后,习惯法在南非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特点、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都是不同的。在新宪法框架内,南非习惯法与普通法基本处于同等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南非法院在如何适用习惯法等问题上仍遇到许多问题。洪永红在《论独立后津巴布韦习惯法新趋势》[15]中指出,津巴布韦独立后在保留了殖民者遗留的普通法的同时,仍继续适用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及其适用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习惯法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呈现成文化趋势;习惯法法院被纳入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传统部落首领成为新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习惯法的内容也在编撰整理中得到修改;等等。夏新华在《苏丹丁卡人习惯法研究》[16]中认为,对于丁卡人而言,社会的变革乃大势所趋,而作为与社会互动的法律,也将经历一次由传统到现代化的转型。至于其转型模式的选择,其转型进程的快与慢、激烈或缓和,取决于外部,更取决于自身。

与世界其他文化相比,非洲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主要借助口头语言,在缺乏文字的条件下发展起来。[17]这种文化不像中国传统文化那样“有典有册”,而是“无典无册”。因此,各个族体的人民在长期的生活与劳作中逐渐形成的非洲习惯法在形式上也相应地表现为“口头非洲法”,它存在于非洲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世代口耳相传,反复使用,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与程序,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因此,研究非洲本土法文化有必要对非洲口头法文化做一专门详细的介绍与梳理。专门以口头非洲法文化为研究对象的主要有何志辉的《口头非洲法:从司法看习惯法的口头性》[18]和夏新华、何志辉合作的《口头法与非洲传统法律文化》[19]两篇文章。何志辉的《口头非洲法:从司法看习惯法的口头性》一文对非洲口头法的产生、适用、普及进行了系统论述。该文立足于学界既有研究成果,试图从司法依据与司法过程两方面来看非洲习惯法的口头性,从而把握其基本特征,探寻其文化内涵。作者认为,非洲口头法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立法”与“司法”之分,而只能分别对应习惯法的“形成”与“适用”。尽管非洲大陆国家众多,习惯法文化纷繁复杂,但习惯法的形成与适用大体一致,因此,该文将非洲习惯法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探讨。就口头法的形成而言,非洲习惯法不仅有“生成型”规则,还有“创制型”规则,该文重点探讨的是非洲习惯法的“创制型”规则。“创制型”规则的产生,往往与特定时期、特定个体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对特定问题所做的处理有关,而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与结果大多会把旧的习惯加以修改,或直接形成一种新的规则,从而体现群体利益进而上升为群体意志,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且反复适用。该文参考了大量外文资料与国内的代表性文献资料,分别从个体所为的口头创制方式及其权威、群体所为的口头创制方式及其权威展开论述。就口头法适用而言,非洲习惯法的适用具有口头性,这一特点几乎贯穿于整个传统社会,该文重点对程序的口头性进行了梳理,一方面是起诉与受理程序的口头性,另一方面则是审判与执行程序的口头性。该文对仪式上的口头性与观念上的口头性进行了简要梳理,并指出,非洲习惯法流传至今给非洲人民乃至全人类留下了一笔丰厚而宝贵的文化遗产,尽管口头文化在非洲历史研究中曾长期被人忽视,但可以肯定的是,研究非洲史必须重视非洲民间流传的口述资料。非洲习惯法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其“口头法”文化也应面对时代发展,逐渐向现代法治迈进,并始终保留着传统中精华的部分从而使非洲口头法文化不断迸发新活力。总体而言,该文立足于对历史资料的考证与分析,还原了非洲口头法文化的基本面貌,文章内容丰富饱满,看似在简单介绍口头法,但实质上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非洲习惯法中的口头性,开辟了一条研究非洲口头法文化的新路径,对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的深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夏新华与何志辉之后合作的《口头法与非洲传统法律文化》一文中,两位学者进一步指出,口头非洲法是非洲传统社会极为重要的元素,它的存续是非洲法律文化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非洲法律文化正是因其浓郁的口头性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当我国的非洲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之时,非洲法的有关理论问题悬而未决,甚至还存在学术认同问题,一些学者对非洲法的概念、非洲法系能否独立存在、非洲法律文化的整体性和多样性以及非洲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价值等问题尚存异议。针对这些疑问,夏新华在《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辨析》和《非洲法律文化研究初探》等文章中做了系统的回答,进一步明晰了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我国的非洲法研究指明了方向。

在非洲法律研究的一系列理论辨析中,非洲法系是否存在与如何划分问题是研究非洲法律理论时不可回避的问题。由于理论建构的难度以及非洲法的复杂性,对非洲法系的研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突破现有理论局限,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艾周昌的《关于非洲法系的若干问题》[20]、洪永红的《关于非洲的法系问题》[21]、贺鉴的《论非洲法律文化研究中的法系问题》[22]、夏新华的《从“非洲法系”到“非洲混合法系”——再论非洲法研究中的法系问题》[23]就对此进行了集中探索讨论。这4篇文章分别发表于2002年、2005年、2010年和2014年,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表现了我国学者不同时期的学术观点,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的非洲法学者对非洲法系问题不懈的思索与努力。

非洲法系是否存在呢?如果存在,那又是一个怎样的非洲法系呢?历史学界和法学界的学者均饶有兴趣地参与讨论,其中艾周昌、贺鉴和夏新华的文章颇具代表性。艾周昌主攻历史,曾主编《非洲黑人文明》[24],他和陆庭恩教授总主编《非洲通史》(三卷本)[25],并和沐涛合著《走进黑非洲》[26],学术成果很多;同时,他也是一位研究非洲法的历史学家,“有一份史料说一份话”,艾周昌的《关于非洲法系的若干问题》一文立足于大量史实,论证非洲法系确实存在,并驳斥了非洲没有商法的观点。艾周昌指出,非洲法系应当是对近代以前撒哈拉以南非洲各国以习惯为主的习惯法、制定法和成文法的总称。在非洲法系中,习惯法占多数,制定法占少数;在制定法中,不成文法占多数,成文法则较少。除此以外,它至少还有两个共同点:第一,非洲传统法在所有权问题上大体是一致的;第二,非洲法系一般关注集体利益甚于个人利益。艾周昌运用大量史料,以史学的视野洞察非洲法系问题,有别于法学家的思维模式,无疑给法学界带来一股新风。

艾周昌认为非洲法系确实存在,但贺鉴持不同看法,他认为一个独立的非洲法系是不存在的。而夏新华的《从“非洲法系”到“非洲混合法系”——再论非洲法研究中的法系问题》则为非洲法系理论探讨的“收官之作”。该文提出“非洲混合法”的概念,以解答非洲法系的存在问题。虽然之前学界已有不少探讨,但夏新华认为先前的研究未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关于艾周昌对非洲法系的看法,夏新华认为,艾周昌先生的理论铺垫不充分,与法理学意义上的法系概念有较大差距。夏新华认为洪永红的观点在逻辑上不够紧密:首先,不能将法源的构成简单地等同于法系的分类;其次,既然非洲法系能够存在,那么它必定与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一样,属于一级概念,而洪永红却认为非洲主要有非洲习惯法系、非洲伊斯兰法系等五种法系,姑且不论这些“法系”能否存在,即使存在,也只能是法系母概念下的子概念而已,显然是不能与“非洲法系”并列存在的,这是一个明显的逻辑谬误。此外,贺鉴虽然认为“一个独立的非洲法系是不存在的”,却认为当代非洲法由“非洲普通法系”、“非洲大陆法系”和“非洲混合法系”共同组成,对此,夏新华亦不认同。夏新华认为,独立的“非洲法系”至少在目前是不存在的,他呼吁学界放弃对非洲法系存在与否的无休止的争论,转而关注非洲法律文化的混合性与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为此,夏新华提出了“非洲混合法系”的概念,并从历史根基、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三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从“非洲法系”到“非洲混合法系”——再论非洲法研究中的法系问题》一文脱胎于夏新华逐渐成熟的混合法系理论和他对非洲法律文化孜孜不倦的研究,该文突破了传统“中西二元”的思维局限,以更加开阔的视野重构非洲法研究的“三维空间”,既缓和了非洲法系能否独立存在的争议,又摆脱了非洲法系如何划分的困境,为学界进一步探析法系划分理论提供了典型个案和新颖的研究路径。关于非洲混合法系,夏新华、刘星等学者还站在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域范围内,或是从混合法概念下的某一部门法视角进行了探讨,代表性学术成果包括《冲突与调适:南非混合法形成的历史考察》[27]、《论南非法律体系的混合特性》[28]、《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研究》[29]等,与之相关的部门法成果有《混合法传统下的南非合同法》[30]、《南非国际私法研究——一个混合法系国家的视角》[31]等。如夏新华与刘星在《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研究》一文中从混合法域的视角为混合法系理论提供了借鉴意义。他们认为,混合法域指的是为混合法律体系所支配的区域。殖民时期的南部非洲普遍适用习惯法。殖民者的入侵首先在南非实现了罗马—荷兰法与英国法的并存,使其法律带有混合的色彩。南非法的辐射又使其周边5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均呈现出混合特性。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相比其他地区其法律体系具有许多独特之处。

古老而别具特色的非洲法律文化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因不断经受着外来法的巨大冲击而不断变迁。在非洲,既有非洲本土的习惯法,又有以英国法为主的普通法与以法国法为主的大陆法。多法源相融共存,展现出一幅法律发展的多彩画卷。非洲本土法文化和外来法文化及其关系问题无疑是研究非洲法律文化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对于非洲本土法文化与外来法文化的关系,国内相关研究成果有徐国栋的《非洲各国法律演变过程中的外来法与本土法——固有法、伊斯兰法和西方法的双重或三重变奏》[32],夏新华的《论非洲法律发展中的本土法与外来法》[33]、《论殖民时期西方法在非洲的移植》[34]、《英国法在非洲的本土化》[35],夏新华和郭兰英的《从奥蒂罗案看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36],洪永红的《论殖民时期葡萄牙法对非洲习惯法之影响》[37],以及颜运秋的《非洲司法制度的本土化与外来化》[38]等文章。夏新华在《论非洲法律发展中的本土法与外来法》[39]一文中对非洲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发展与演进进行了总体的介绍与梳理,对外来法律文化在非洲的移植与影响展开了系统完整的阐述与分析。该文还对法律移植的概念做了详细分析,法律移植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寄予热情与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法律移植是本土法与外来法得以产生关联的前提条件,法律移植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交流现象,反映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性。该文还指出,讨论非洲本土法与外来法问题应采取相对主义的立场,因为在非洲“本土法”和“外来法”是相对的概念。可以说,该文构筑了非洲本土法文化与外来法文化的理论框架。

徐国栋的《非洲各国法律演变过程中的外来法与本土法——固有法、伊斯兰法和西方法的双重或三重变奏》一文是迄今为止中国学者研究非洲法律本土法与外来法的最宏大的叙事篇章。以往学界对非洲法研究的视野限于撒哈拉以南非洲,该文可以说填补了宏观研究整个非洲大陆法律文化的空白。在非洲几乎能看到世界上所有法系的影子,这对研究法系的学者来说可谓一块良田沃土。徐国栋对非洲诸国的法治情况,尤其是对民法典的编纂情况逐一进行国别考察,而且按照法律文化圈来论述各国的具体情况。该文的研究包含了非洲所有国家,可以说是国内唯一一篇涉及诸多国家法律变迁的鸿篇巨制。为了使研究层次分明便于阐述,作者对53个非洲国家分别按照共同的经历、作为殖民地国家与未作为殖民地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分类。该文认为非洲法律史基本上由两次外来法的侵入和传播构成,这一事实造成了非洲固有法与伊斯兰法、西方法的相互作用。尽管这种交互作用是给非洲人民带来了巨大痛苦的血腥侵略的结果,但作为其伴生物的文化碰撞却带来了进步。虽然非洲人民曾长期遭到外来的侵犯与凌辱,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压迫,但这也意味着一种更先进的秩序进入非洲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非洲社会接受先进的文化,不断挣破落后的原始社会局面向新的社会发展迈进。

以上成果大多从非洲法的共性方面进行研究,以某一非洲国家为视角的研究成果亦有一些代表性,如夏新华的《肯尼亚奥蒂罗安葬权案评析》[40]、洪永红的《殖民时期加纳的本土法与英国法》[41]等。洪永红在《殖民时期加纳的本土法与英国法》一文中,将加纳法律史分为殖民初期和殖民地时期两大阶段,探讨了殖民时期加纳本土法与英国法的关系,可供读者参阅。

二 部门法文化篇

长期以来,非洲人民在反殖民统治和建设独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一直尝试建立自己的民主国家,或成或败,或模仿或照搬,或英式、法式,或美式、苏式,这些都反映了非洲人民为追求自由、平等所进行的艰苦斗争。西方法对非洲法的影响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上,但是西方宪法对非洲法的影响却有其特殊性,宪法移植在一定程度上可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宪法移植也可通过长时间的本土化,形成既具有本国文化特色又能体现宪法普遍性价值的宪法文化。中国非洲法学界关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宪法对非洲宪法发展的影响研究中,非洲宪法文化研究向来是非洲公法文化研究的重点,相关成果也很丰富。如贺鉴的《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评述》[42],等,从不同方面展现了非洲的宪法文化。尤其是在近年来埃及宪法危机爆发的背景下,许多学者着眼于埃及的宪法政治,涌现出一批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如丁峰、夏新华的《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的宪法变迁》[43],王琼的《政治变革中新旧埃及宪法的比较分析》[44],余建华的《宪法公投对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社会政治的影响》[45],等,以及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的一大批非洲宪制研究方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46]对埃及宪法政治的变迁史研究,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大陆法系在非洲的移植过程与欧洲殖民者的殖民活动密不可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占领了非洲大部分领土,即便二战后非洲国家相继获得政治独立,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仍保留着大陆法的某些特征,或继续沿用原宗主国的法律,因而被称为大陆法系非洲国家。南非是非洲大陆的混合法国家,在其历史发展中,习惯法被长期保留下来,但自欧洲殖民者进入非洲以来,西方法一直统治着南非,先有罗马—荷兰法,后又有英国普通法,两者之间相互竞争,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了今天南非独具特色的混合型法律制度。[47]贺鉴在《大陆法系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一文揭示了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宪法和德国宪法对南非宪法发展的影响,部分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分别从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形式和修正程序、国家形式、法院体系以及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等方面对南非宪法的影响进行阐述。在宪法形式与修正程序上,该文指出尽管南非是英联邦国家,但在宪法形式上,与法、德两国宪法一样。南非宪法的修正程序非常严格,修宪权由国民大会行使,修宪程序也有详细规定。在国家形式上,该文从国家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两个方面来探析法、德两国宪法对南非宪法的影响。就国家管理形式而言,具体体现在对权力制衡与不信任案的规定上;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则主要体现为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而言,通过借鉴法国宪法,南非采用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通过借鉴德国宪法,南非采用了“带有某种联邦制色彩”的单一制。之所以采用单一制,是因为在1996年南非宪法规定南非是统一的主权国家,这为南非的统一提供了宪法保障。在法院体系上,法、德两国宪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南非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系统的影响上。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上,南非宪法则主要在基本权利的立宪模式、宪法设计结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和特殊规定上借鉴了大陆法系。

当然,关于非洲宪法文化研究的优秀成果还有很多,丁峰和夏新华撰写的《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的宪法变迁》一文在国别宪法研究方面,从埃及频繁的宪法变迁中得出培育埃及民族特色宪法文化至关重要、工具性修宪不足取、需要切实维护宪法的稳定与权威等结论。

在非洲刑法文化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文化传统的差异,非洲各国对刑法的称谓不尽相同,有的称为“刑罚法”,如苏丹、坦桑尼亚等国;也有的称为“犯罪法”,如加纳、肯尼亚、尼日利亚等国。独立以后,大多数非洲国家以西方国家的刑法为基础,确立了现代刑法原则,颁布了独立的刑法典,并废除了刑事法律中落后的制度和观念。[48]大陆法非洲国家的刑法主要采罪刑法定原则,而普通法非洲国家的刑法则主要采遵循先例原则。在南非,无论是刑事制定法还是刑事判例法,都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赖早兴的《非洲死刑的存废——现状、态度与国际因素》[49]、赖早兴和夏新华合著的《非洲国家独立后刑事法律的发展》[50]、肖世杰和谭观秀的《非洲国家现行刑事政策及未来展望》[51]、洪永红的《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刑法发展的贡献》[52]等文章都对非洲的刑事法文化及其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在国别研究方面,王奎的《南非死刑的废除:历史、根据与特征》[53]、席逢遥的《南非法律体系与刑罚执行制度历史变迁及启示》[54]、杨凯的《南非刑法的渊源与罪刑法定原则》[55]、郭炯的《论南非刑法的历史变迁》[56]、张怀印的《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述评——从阿米娜“石刑”谈起》[57]等文章对南非刑法、非洲伊斯兰刑法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赖早兴和夏新华合著的《非洲国家独立后刑事法律的发展》一文从六个方面介绍了非洲刑事法律的基本情况,第一个方面介绍了刑事渊源多元化之发展,第二个方面介绍了刑事法律政策对刑罚手段之倚重的基本情况,第三个方面介绍了法人犯罪之确认,第四个方面介绍了死刑存废之争议问题,第五个方面介绍了跨国犯罪之共同应对问题,第六个方面介绍了腐败犯罪之协调惩治问题。通过这六个方面的介绍,基本展示了非洲刑法的发展面貌。为使读者对非洲刑法的实施有更加直观的了解,本书选取冷必元的《从尼日利亚阿米娜石刑案看沙里亚刑法与西方刑罚文明的冲突》一文作为个案研究。该文通过对尼日利亚沙里亚刑法的法律规范、具体制度的观察与分析,以及对阿米娜石刑案等案卷资料的充分运用,对沙里亚法能完全实现个案正义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不仅对整个案件做了详细的梳理,同时也揭示了西方的野心。具体而言,西方学者对阿米娜石刑判决的批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该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其二,该判决违反了尼日利亚宪法;其三,私通行为不应当入罪。西方学者给出的观点看似“合情合理”,但该文在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后认为:“尼日利亚对阿米娜的最终判决结果却证明,西方国家热诚的过度担心原来完全没有必要。”针对西方学者的批判,该文指出了根据沙里亚刑法势必会对阿米娜案做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尼日利亚沙里亚刑法确立了一整套自我约束机制和正义实现机制,其条款的制定和实行并没有违背尼日利亚宪法,也并不包含歧视妇女的法律精神。相反,沙里亚刑法是对尼日利亚部分地区宗教、文化、社会和法律传统现实的反映。这对我们了解阿米娜案的历史背景和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系统,正确认识和评价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有重要的意义。与本文相关的还有张怀印的《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述评——从阿米娜“石刑”谈起》,他认为在伊斯兰法与世俗法之间,尼日利亚一直面临一个两难的处境:一方面,要使伊斯兰法世俗化,而又不能过于激进,以免法律改革因失去社会基础而惨遭失败;另一方面,又应该使法律摆脱对宗教的依附,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伊斯兰刑法的扩张体现了穆斯林群体意识的扩张。无论是在尼日利亚还是在其他非洲国家,调适伊斯兰法与世俗法的冲突,使其在现代社会中融洽共处,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关于非洲的婚姻家庭法文化,朱伟东的《非洲国家的二元婚姻法律制度》[58]、申茜的《论南非习惯婚姻法的冲突及解决》[59]、吴晓力的《南非〈家庭暴力法〉探析》[60]、夏新华与贲向前的《津巴布韦马噶亚遗产继承权案》[61]等文章或论文为非洲婚姻、家庭、继承法领域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学界特别关注非洲妇女的法律地位。如夏吉生的《非洲妇女在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62]、《跨入新世纪的非洲妇女》[63],李伯军和石婷的《非洲妇女在武装冲突中遭受性暴力的人权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64],魏翠萍的《试论非洲妇女的社会地位及作用》[65]等文章,均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了非洲妇女的法律地位,使我们对非洲的婚姻家庭法有了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了解。其中,夏吉生在《非洲妇女在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一文中指出:非洲国家独立以来,非洲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妇女运动也在开展。但非洲妇女的法律地位仍存在不少问题,在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诸方面更为突出。首先,该文指出非洲妇女占了农村劳动力的70%,生产非洲粮食的80%,每天平均花费15小时以上时间来从事田间生产、操持家务和抚育子女,她们同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在许多非洲国家,妇女的土地权利却得不到保障。其次,在财产继承方面,非洲国家独立以后制定了新法律,但传统习惯法仍然起着很大作用,殖民时期传入的西方法律仍有影响。在许多非洲国家,妇女仍然没有财产继承权。最后,在非洲传统习惯法中,婚姻不是单纯的男女双方间的事,而是两个家族甚至两个群体间的事。婚嫁离合与家族有关,在母系社会或父系社会均是如此。相对而言,婚姻和家庭被认为是短暂的,而家族和世系才是长久的。上述关于非洲妇女在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诸方面的法律地位,当然有其社会根源和历史原因,但同样与非洲复杂的法律体制紧密相连。应当看到,许多非洲国家独立以后,在制定法律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相应成就,一些非洲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推动这方面的进展做出了贡献。例如,赤道几内亚制定了关于离婚、寡妇地位、妇女继承、计划生育以及强迫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莱索托增加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南非将批准消除歧视妇女的公约等。当然,非洲妇女的法律地位在各个方面将会不断得到改善,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非洲的民商事法典方面,由于受大陆法系法典编纂思想的影响,许多非洲国家纷纷制定了现代民商事法典,如埃及的1875年《混合民法典》和《混合商法典》、1883年《国民民法典》、1948年《民法典》,张小虎在《私法的世俗化,抑或公法的伊斯兰化——〈埃及民法典〉第226条的存废之争》[66]一文中有专门研究。而《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堪称典范,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均是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它完全可与《荷兰新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起构成世界三大模范法典。同时,它可能因为过于先进而不符合埃塞俄比亚国情,因而被评价为“比较法学家的快事,非洲人的噩梦”。我国学者对非洲民法典的研究也往往聚焦于此,代表性的作品有夏新华的《勒内·达维德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67]和徐国栋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68]等。其中,夏新华的《勒内·达维德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阐述了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应埃塞俄比亚皇帝之邀起草民法典的故事,认为该法典可能因为过于先进而不完全符合埃塞俄比亚国情,但由于它汇集了法国自其颁布民法典150多年以来的特别法立法经验、判例和学说的精华,以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在结构和内容上均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从而促进了埃塞俄比亚的法律发展与社会进步。而徐国栋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体现了其惯有的大气风格。该文首先介绍埃塞俄比亚作为一个非常特别的国家,其特点有三:其一,埃塞俄比亚有悠久的文明史,除埃及以外,埃塞俄比亚是非洲第二古老的独立国家;其二,埃塞俄比亚人很早便拥有了自己的文字,用以记载自身历史,保存自身文明;其三,埃塞俄比亚的土著宗教是土生土长的基督教。徐国栋认为,《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是一部富于特色的法典,汇集了法国颁布民法典150多年以来的特别立法经验、判例和学说的精华以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这部法典呈现出来的许多方面仍然值得借鉴。它的杰出性质提醒人们,在谈论民法典时,若只言欧美,就难免有遗珠之憾。毕竟,欧美的优秀民法典在向非洲、亚洲传播的过程中与当地文化交流融合,催生了一批“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本土法与外来法、现代西方法与传统习惯法之间实现一种契合。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对非洲法的研究,但很少有成果系统、全面和深入地研究非洲的劳动法律文化。从目前国内外学者对非洲劳动法的研究状况来看,非洲劳动法律文化的研究尚属非洲法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肖海英的博士学位论文《南非劳动法研究》[69]是非洲劳动法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弥足珍贵。肖海英、夏新华在《新南非劳动关系的形成及其法律保护》[70]一文中介绍了新南非劳动关系在殖民统治时期、种族隔离时期和种族隔离以后时期三个阶段中,经历了由实质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向真实平等的劳动关系的转型,并从宪法保护、其他劳动立法保护、国际劳工立法保护三个方面介绍了新南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最重要的联系之一,其对劳动者、企业(雇主)和整个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新南非主要通过宪法、国际劳工标准以及依据宪法和国际劳工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国内其他劳动立法来规范和调整新出现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除种族隔离时的旧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造成的不良影响,以促进南非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社会稳定。除此之外,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谭心宇2015年的毕业论文《埃塞俄比亚〈劳动法〉研究》[71]也属非洲劳动法领域不可多得的作品。

民商事领域直接反映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对法律协调化和统一化的诉求。姚桂梅对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的非洲经济一体化进展进行分析后认为:“六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众多次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如雨后春笋,虽签署了许多文件,但很少付诸行动,因此实质性进展相当缓慢;八十年代中期之后,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非洲出现‘边缘化’趋势,非洲国家深感经济一体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九十年代以来,非洲经济一体化出现了不断高涨的趋势。”[72]张宏明也认为:“几十年来在非洲统一组织大力倡导和支持下建立起来的一些次地区经济合作组织经历坎坷后不同程度地获得了发展……虽然大部分非洲地区经济合作组织仍没有超越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阶段,但是它们已经为非洲经济共同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73]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落后,这不利于当地投资与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实现地区一体化。为此,非洲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都积极推动本地区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进程,如西非经济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等,但成效最为显著的当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74]如何摆脱非洲法律多样性的特质阻碍经济交流和商事交往的困境?朱伟东的《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75]一文给出了答案。该文认为,经济全球化是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根本原因,而单一国家内部法律的多样性、非洲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非洲国家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是推动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直接原因。同时,该文重点考察了非洲国际商法进行统一化和协调化的几大重要方式,在传统的协调、统一路径之外,现实中非洲各国通常也采用统一法和示范法的形式,有的国家还采用“重述”(restatement)的方法。这些进路在协调化过程中作用较大,促进了法律的统一和协调。但国际、区域间的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不仅依赖于其方式,更需要在内容上尽可能翔实,为国际、区域间民商事往来保驾护航。遗憾的是,非洲国家对实体商法较为关注,却未对一系列影响本地贸易发展的程序性事项(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给予应有的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协调造成了非洲地区贸易与投资诉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对非洲区域性、非洲在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中的成果进行梳理后,该文对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前景进行了大胆预测,认为虽然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还面临着诸多困难,但由于已经认识到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有利于非洲国家应对全球化挑战,有利于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有利于非洲国家贸易的发展。总之,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之路是漫长的,主要任务只能由非洲人自己来完成。该文为了解非洲国际商法打开了缺口,如今我国与非洲国家贸易频繁,对非洲国际商法进行法律研究确有必要,客观全面分析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有利于科学预测非洲国际商法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对非洲投资提供参考。该文作为非洲法律区域化、国际化在民商事领域的较为早期成果,在国内学者尚未对非洲商法领域开展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的情况下,勇于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作者的学术创新精神值得赞许。除此之外,夏新华、甘正气的《法律全球化与非洲法的发展趋势》[76]、《南非新内幕交易法评析》[77],颜运秋的《非洲国家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特征》[78],洪永红的《埃及与阿曼的私人投资法比较》[79],贺鉴、石慧的《埃及和阿尔及利亚投资法比较》[80],张怀印、张明磊的《埃及投资法的新近发展》[81]、《埃及投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82]等文章论著均从不同国家的不同角度研究了非洲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一一列举。

中国和非洲同样历史悠久,其法律文化的内容同样丰富多彩,相异之处不少,相同点更多,都崇尚传统、强调义务、注重群体(家族)、尊崇和谐、推崇调解,我们几乎很难再找到另一种如非洲法这般近似中国的域外法律文化。不仅如此,自近代以来,中国与非洲都遭到西方法的猛烈冲击,都历经了外来法和本土法的激烈碰撞,都面临着诸如西方法的本土化与传统法的现代化之类的法律难题。[83]对于现代中国所面临的诸多法制难题,非洲人同样做出自己的选择,其经验、教训均足以给我们以启迪。同时,非洲法律文化的区域化、国际化可以为目前中国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立法活动提供经验借鉴,乃至对中国法治的资源取向及法治模式的构建也有借鉴作用。

非洲法律文化研究属于非洲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领域,中国的非洲法研究出现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法学家开始关注外国的法律制度,也开始了对非洲法的研究,其间较有影响力的成果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84]。朱景文在《比较法导论》中较早地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非洲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非洲法研究已经取得了可喜成绩。洪永红、夏新华等著的《非洲法导论》是国内第一部非洲法研究专著。[85]其后几年,出版的非洲法论著还有洪永红主编的《非洲刑法评论》[86],何勤华、洪永红主编的《非洲法律发达史》[87],朱伟东的《南非共和国国际私法研究》[88],夏新华的《非洲法律文化史论》[89]、《非洲法律文化专论》[90],洪永红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研究》[91],朱伟东的译著《非洲商法:OHADA与统一化进程》[92],萨尔瓦托·曼库索、洪永红主编的《中国对非投资法律环境研究》[93],洪永红、夏新华主编的《非洲法律与社会发展变迁》[94],洪永红主编的《非洲经贸投资法概览》。[95]虽然目前非洲法研究成果颇丰,但仍亟待我们将目光和精力投向与投入广袤的非洲大陆这个鲜有学者探索的宝库,同时我们也需要认真对待学术界同行对我们的反馈,为此我们选取了三篇针对非洲法律文化专著的评议性文章,以此共勉。


[1]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2]夏新华:《论殖民时代西方法在非洲的移植》,《西亚非洲》1998年第2期。

[3]夏新华:《英国法在非洲的本土化》,《西亚非洲》2001年第3期。

[4]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研究初探》,《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5]洪永红:《非洲法律现代化》,《西亚非洲》1998年第1期。

[6]洪永红:《论殖民时期法国法在黑非洲的移植》,《西亚非洲》2006年第1期。

[7]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思考》,《西亚非洲》2006年第1期。

[8]2002年,“复旦博学”系列中的《外国法制史》(何勤华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首次增加“非洲法律制度”一章,由夏新华撰写;2003年,夏新华参编的普通高等学校“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外国法制史》(林榕年、叶秋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亦将“非洲法”纳入其中;同年,由嵘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中增列了由洪永红编写的非洲法部分,其框架结构源于《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一文。2011年,夏新华主编了《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其中非洲法部分结构更加完整,更加精细化。

[9]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10]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1]洪永红:《非洲习惯法初探》,《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2期。

[12]洪永红:《非洲习惯法立法形式》,《西亚非洲》2000年第2期。

[13]夏新华:《论非洲习惯法的概念与特征》,《西亚非洲》1999年第3期。

[14]王奎:《南非习惯法的历史发展》,《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

[15]洪永红:《论独立后津巴布韦习惯法新趋势》,《西亚非洲》2009年第12期。

[16]夏新华:《苏丹丁卡人习惯法研究》,载胡平仁主编《湘江法律评论》第10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

[17]李保平:《论撒哈拉以南非洲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6期。

[18]何志辉:《口头非洲法:从司法看习惯法的口头性》,载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5。

[19]夏新华、何志辉:《口头法与非洲传统法律文化》,《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0]艾周昌:《关于非洲法系的若干问题》,《西亚非洲》2002年第2期。

[21]洪永红:《关于非洲的法系问题》,《文史博览》(理论版)2005年第12期。

[22]贺鉴:《论非洲法律文化研究中的法系问题》,《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23]夏新华:《从“非洲法系”到“非洲混合法系”——再论非洲法研究中的法系问题》,《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6期。

[24]艾周昌主编《非洲黑人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5]陆庭恩等主编《非洲通史》(三卷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6]艾周昌、沐涛:《走进黑非洲》,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27]夏新华:《冲突与调适:南非混合法形成的历史考察》,《河北法学》2002年第3期。

[28]夏新华、刘星:《论南非法律体系的混合特性》,《时代法学》2010年第4期。

[29]刘星:《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09。

[30]路晓霞:《混合法传统下的南非合同法》,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04。

[31]朱伟东:《南非国际私法研究——一个混合法系国家的视角》,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5。

[32]徐国栋:《非洲各国法律演变过程中的外来法与本土法——固有法、伊斯兰法和西方法的双重或三重变奏》,载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

[33]夏新华:《论非洲法律发展中的本土法与外来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4]夏新华:《论殖民时期西方法在非洲的移植》,《西亚非洲》1998年第2期。

[35]夏新华:《英国法在非洲的本土化》,《西亚非洲》2001年第3期。

[36]夏新华、郭兰英:《从奥蒂罗案看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西亚非洲》1999年第1期。

[37]洪永红:《论殖民时期葡萄牙法对非洲习惯法之影响》,《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38]颜运秋:《非洲司法制度的本土化与外来化》,《西亚非洲》2000年第4期。

[39]夏新华:《论非洲法律发展中的本土法与外来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40]夏新华:《肯尼亚奥蒂罗安葬权案评析》,《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41]洪永红:《殖民时期加纳的本土法与英国法》,《西亚非洲》1999年第3期。

[42]贺鉴:《北非国家社会主义宪法评述》,《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4期。

[43]丁峰、夏新华:《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的宪法变迁》,《西亚非洲》2015年第5期。

[44]王琼:《政治变革中新旧埃及宪法的比较分析》,《阿拉伯世界》2014年第1期。

[45]余建华:《宪法公投对后穆巴拉克时代埃及社会政治的影响》,《阿拉伯世界研究》2013年第2期。

[46]详见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史论》之“附录二:湘潭大学非洲法研究的缘起、成绩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47]夏新华:《冲突与调适:南非混合法形成的历史考察》,《河北法学》2002年第3期。

[48]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第178页。

[49]赖早兴:《非洲死刑的存废——现状、态度与国际因素》,《西亚非洲》2005年第3期。

[50]赖早兴、夏新华:《非洲国家独立后刑事法律的发展》,载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5。

[51]肖世杰、谭观秀:《非洲国家现行刑事政策及未来展望》,《西亚非洲》2007年第2期。

[52]洪永红:《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刑法发展的贡献》,《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53]王奎:《南非的死刑废除:历史、根据与特征》,《西亚非洲》2006年第9期。

[54]席逢遥:《南非法律体系与刑罚执行制度历史变迁及启示》,《中国司法》2013年第6期。

[55]杨凯:《南非刑法的渊源与罪刑法定原则》,《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8期。

[56]郭炯:《论南非刑法的历史变迁》,博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7。

[57]张怀印:《尼日利亚伊斯兰刑法述评——从阿米娜“石刑”谈起》,《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58]朱伟东:《非洲国家的二元婚姻法律制度》,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9卷,法律出版社,2008。

[59]申茜:《论南非习惯婚姻法的冲突及解决》,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0。

[60]吴晓力:《南非〈家庭暴力法〉探析》,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0。

[61]夏新华、贲向前:《津巴布韦马噶亚遗产继承权案》,《中国审判》2007年第4期。

[62]夏吉生:《非洲妇女在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西亚非洲》1997年第4期。

[63]夏吉生:《跨入新世纪的非洲妇女》,《亚非纵横》2001年第2期。

[64]李伯军、石婷:《非洲妇女在武装冲突中遭受性暴力的人权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65]魏翠萍:《试论非洲妇女的社会地位及作用》,《西亚非洲》1994年第1期。

[66]张小虎:《私法的世俗化,抑或公法的伊斯兰化——〈埃及民法典〉第226条的存废之争》,载程波主编《湘江法律评论》第11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14。

[67]夏新华:《勒内·达维德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西亚非洲》2008年第1期。

[68]徐国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

[69]肖海英:《南非劳动法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3。

[70]肖海英、夏新华:《新南非劳动关系的形成及其法律保护》,《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71]谭心宇:《埃塞俄比亚〈劳动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5。

[72]姚桂梅:《加快经济一体化推动非洲发展》,《当代世界》2009年第12期。

[73]张宏明:《泛非主义思潮和运动兴起的历史背景》,载杨光、温伯友主编《中东非洲发展报告(2001—200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34页。

[74]朱伟东:《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述评》,《西亚非洲》2009年第1期。

[75]朱伟东:《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西亚非洲》2003年第3期。

[76]夏新华、甘正气:《法律全球化与非洲法的发展趋势》,《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77]夏新华:《南非新内幕交易法评析》,《湘潭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78]颜运秋:《非洲国家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特征》,《外交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79]洪永红:《埃及与阿曼的私人投资法比较》,《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80]贺鉴、石慧:《埃及和阿尔及利亚投资法比较》,《阿拉伯世界》2003年第2期。

[81]张怀印、张明磊:《埃及投资法的新近发展》,《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82]张怀印:《埃及投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西亚非洲》2006年第3期。

[83]胡旭晟:《走进非洲法》,转引自洪永红、夏新华《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序二”第5页。

[84]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法律出版社,1986。

[85]洪永红、夏新华等:《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86]洪永红主编《非洲刑法评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87]何勤华、洪永红主编《非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6。

[88]朱伟东:《南非共和国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89]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90]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91]洪永红:《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92]〔美〕克莱尔·莫尔·迪克森等:《非洲商法:OHADA与统一化进程》,朱伟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93]〔意〕萨尔瓦托·曼库索、洪永红主编《中国对非投资法律环境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09。

[94]洪永红、夏新华主编《非洲法律与社会发展变迁》,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

[95]洪永红主编《非洲经贸投资法概览》,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