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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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

2.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有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3.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考查方式示例]

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29,单选)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及解析]B。合伙人以房屋出资时,既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如果用房屋所有权出资,需要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则不需要也不应当办理过户登记,B项正确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名字作为字号,C项错误合伙协议的生效是以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D项错误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略)

★★★★第四条【合伙协议】(略)

★★★★第十一条【营业执照】(略)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略)

★★★第十四条【设立条件】(略)

★★★★第十六条【出资方式】(略)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生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