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此种合伙样态的企业组织形态即是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特征
与单个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相比,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合伙企业法》的大部分规则都只是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才适用,合伙协议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均优先适用合伙协议的约定。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除了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四种方式出资,还可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如债权、技术等,也可以劳务的方式出资。
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普通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两种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类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