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工伤保险必知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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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节 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40.工伤认定时要考虑哪些要素?

在工伤认定上,除了劳动者这一身份要素外,通常还要考虑以下一些要素。

(1)时间要素。工伤一般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交代的任务而展开相应活动所耗费的时间,但工伤认定上的时间要素又不仅仅局限于从事生产作业的时间,还包括劳动者为履行生产任务而进行的准备时间、收尾时间等。

(2)空间要素。工伤一般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但对工作场所应作广义理解,它不单指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如车间、厂房,同时与生产作业存在关联性的附属空间也应当被视作工作场所,如单位内的通道走廊、公共厕所等。

(3)职业要素。工伤认定的核心之一是观察事故的发生与职业行为有无关联,如果职工是因履行单位交代的工作任务而受伤的,那么即便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也属于工伤。

(4)主观要素。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除非事故是由劳动者本人故意引发的,否则无论职工在主观心态上是否存在过失都要认定为工伤。

(5)政策要素。工伤认定标准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基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与公共利益的考量,某些过去不被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会被新的立法所吸纳,这突出表现为将尘肺病视作职业病,立法活动因应现实生活而作出的调整不仅反映了人道主义精神,也是整个社会在伦理观上越发细腻的表现。

41.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发生工伤的情形作了一般性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除却以上基本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特别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认作工伤,它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只要职工具备以上任一条件都可以视同工伤。

43.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除了对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规定外,也对以下几种情形作出排除性规定,即便职工其他方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只要有以下任一情况,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1)故意犯罪的。《刑法》第13条将犯罪定义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职工实施犯罪行为,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导致伤亡的,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2)醉酒或者吸毒的。因醉酒而生的伤害有可能是因饮用酒精过量而对身体造成的损伤,也有可能是在酒醉状态下,身体不受控制而发生意外事故。吸毒不仅容易使人产生强烈的依赖,而且会对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损伤,更有极大的可能染上各种疾病。无论是醉酒还是吸毒造成的人身伤害,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是指用各种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损伤的行为。自杀是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放弃继续活下去的念想,主动选择以某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用人单位不需要对职工的自残、自杀行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44.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要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受伤后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对工伤适用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工伤适用主体实际上是相当广泛的,这有助于发挥工伤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充分保障职业人群的合法权益。

4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一词在我国法律中是有着特定内涵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被视为劳动者,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了这类人员因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职业病等救治费用由所在单位加以支付,但是他们并不能提请工伤认定。这类问题的解决往往交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规定,目前调整该领域的法规主要有《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以及由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上述人员可在伤害发生后申请公伤认定,具体的待遇标准应当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46.哪些主体可以提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5条对工伤提请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但当单位没有提出时,受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及工会组织也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认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主体的提请期限是不同的:(1)用人单位提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由职工、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提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47.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8.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的程序是什么?

(1)受理。对于在管辖范围内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完整,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可以:①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②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③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②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调查审核工作。

(3)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4)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救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见下图:

49.《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50.《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4)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5)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