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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东行使知情权,前置书面申请程序要完成

案情回顾

原告凌某系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其也系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股东。

2016年10月21日,原告凌某向被告工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其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但被告工贸公司以原告所经营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在从事建筑防水材料业务方面存在重合,查阅会计账簿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导致商业不正当竞争为由拒绝原告查阅,并于2016年11月3日向原告凌某出具拒绝查阅通知一份。

另查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原告凌某,该公司的经营范围里面含有防水涂料生产、销售,被告工贸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面亦含有建筑防水涂料生产。

律师点评

原告凌某向被告工贸公司提出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尽管被告工贸公司仅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但就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被告工贸公司也并未让原告凌某进行查阅。现原告凌某已向被告工贸公司提出了查阅书面申请且被告工贸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尽管被告工贸公司辩称原告凌某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但庭审中,被告工贸公司仅提供原告凌某所经营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被告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在防水涂料生产方面存在重合为由进行证明,而该两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足以证实原告凌某查阅会计账簿有损公司商业秘密,存在不正当竞争目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原告凌某要求行使上述查阅知情权的范围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置条件。对原告凌某的上述查阅申请,应予以支持。查阅地点应在被告工贸公司内,查阅时间应在被告工贸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宜。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风险防范

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走哪些程序?

1.股东行使知情权,要走法律程序,如书面申请程序。

2.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给公司带来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