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法律解答书(综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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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案情再现

方某是某企业的一名员工,一天,方某到邻居赵某家串门时,看到赵某的好朋友董某正在向赵某借钱。赵某觉得与对方是好朋友,便没有要求董某出具借条。后来,董某却不承认该笔借款。为此,赵某将董某诉至法院。在法院通知赵某开庭后,赵某请方某出庭作证,证明董某曾向自己借钱。方某也答应了赵某的请求。但是,在方某向公司请假时,公司的经理告诉方某,他可以去作证,但是要按照公司规定扣除他一天的工资。对此,方某觉得公司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可想到毕竟是自己因为出庭作证要耽误工作,因此,也没有反对。后来方某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意外得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其工资。

法律疑点

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此外,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据此可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参加选举、出庭作证、当选代表出席相关组织召开的会议等,这些活动都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的活动,而且这些活动并不是为了劳动者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如果劳动者参加这些活动,用人单位要扣除劳动者工资,那么将会导致很多人都不愿再去参加这些社会活动,从而使很多社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秩序。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这些社会活动,同时也保护了劳动者相关的合法权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方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范围。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方某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应当允许方某出席法庭庭审,并且依法支付方某工资。而案例中,公司在方某作为证人出席庭审时扣除方某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法律人生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因为个人事情向工作单位请假的现象非常常见。而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除了婚丧假之外,如果劳动者请假是因为依法参加诸如选举、出任人民法庭作证等社会活动时,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应视其为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不能以此为理由,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就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