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案情再现
黄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其与胡某在三年前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由于黄某认为胡某的经济条件非常好,而且他们的女儿从小就跟着爷爷奶奶长大,所以,黄某当时同意让胡某抚养女儿。然而,最近黄某到学校看望女儿时,学校的老师告诉黄某,女儿最近一段时间变得沉默寡言,性格非常奇怪。后来,黄某询问女儿,女儿称她非常想念黄某,称胡某自从再婚之后就经常打她。黄某听后非常生气,觉得当初自己将女儿交给胡某抚养就是希望女儿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长大,而现在黄某觉得胡某并没有将女儿照顾好,认为女儿现在只有八岁,如果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为此,黄某准备向胡某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法律疑点
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法律分析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四种法定情形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据此可知,子女的抚养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变更:(1)协议变更,即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2)诉讼变更,在无法达成协议时,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抚养方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会准许变更抚养权。
法律明确规定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以及法定情形,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是在变化的,父母双方的条件也随着时间而变化,法律允许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较好的环境下成长,体现了法律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否则,如果抚养权一旦确定就不允许变更,不仅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影响其健康成长,而且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由于胡某经常殴打女儿,因此,黄某可以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黄某如果要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可以首先与胡某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黄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条纹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法律人生
夫妻双方离婚时,一般情况下,都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然而,需要我们明确的是,子女的抚养权并非一旦确定就不能再变。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发现子女的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时,如果自己有抚养能力,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为子女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