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应当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案情再现
何女士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不仅事业成功,家庭也非常幸福,与丈夫吴某的感情一直很好。然而,一天何女士在外出见客户时,发现丈夫在和一名年轻女子逛街,两人举止非常亲密。事后何女士才得知,该女子是丈夫公司的同事,吴某已经和她在一起将近一年了,吴某偶尔还会到该女子家里居住。何女士这才明白为何最近一年丈夫时不时以加班为借口不回家居住。于是,何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吴某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同事并没有真正的感情,只是逢场作戏,让何女士不要误会。然而,何女士无法忍受自己的丈夫出轨。何女士听朋友说,她丈夫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本来就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律疑点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如何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可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是:(1)在主体上,必须是至少有一方是有配偶的人; (2)同居的对象必须是异性,而不能是同性;(3)同居者之间不能以夫妻名义同居;(4)同居双方必须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即共同生活要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法律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状态上的稳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判断同居者是否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而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理由,并且让违反此项规定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何女士的丈夫吴某与其同事之间并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为吴某只是偶尔到该女子家里居住,并不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状态上的稳定性。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某虽然出轨,但是,他的行为并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人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因夫妻一方的出轨而选择离婚。需要我们注意的是,配偶一方出轨并不一定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种行为有一定的标准,只有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