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职与应聘纠纷防范
第一节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诉求解析
劳动争议案件中,有15%左右的案件是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会有如此高比例的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不涉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确认的时候,要求劳动者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投石问路,先看看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对劳动关系是否确认,如果予以确认了,就会进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
真实案例
申请人李某于2013年2月到被申请人某物流配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虽然经营货物运输业务,但运输车辆均系于社会雇佣,申请人是运输车辆所有人招用的,与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
申请人于2013年2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申请人辞职离开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胸卡上写有“部门:营运部”“职务:司机”,并盖有被申请人的公章。物流公司的两位证人证实,申请人胸卡由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工资从被申请人财务部领取,有时申请人出车在外由证人代申请人领取且领取工资时在工资发放单上有签名。申请人提交的运输记录单记载了申请人出车运输货物的情况。被申请人只提交了车辆使用合同,合同内容未涉及有关车辆驾驶人员的约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相互佐证,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对于申请人的出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在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未提交,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一般具有四个特征: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性、有组织性和有偿性。第一是主体资格合法性,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合法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和外国企业及其在华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合法性。自然人由于不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合法的劳动者而言,童工和达到退休年龄以及未获得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均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但并不表示他们不可以享受劳动法上的某些权利义务。第二是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属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如果法院发现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则会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不论双方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第三是有组织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组织性要求雇主拥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系统。雇主要有规章制度,雇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如果不服从雇主的管理,将会受到惩罚。雇员的工作是雇主整体工作的一部分,雇员是这个集体的一份子。第四是有偿性,即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有偿性要求劳动者的劳动不能是无偿的,必须是雇主给付的,不能是第三方给付的,当然,第三方受雇主委托给付的除外。
本案争议焦点为驾驶被申请人雇佣车辆的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第一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工作由被申请人安排管理,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劳动报酬,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以上情形同时具备时,应当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该文件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在此类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申请人提供了胸卡、运输记录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用以上证据证明其工作和工资发放情况,而有关申请人入职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以上证据被申请人均未提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操建议
1.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保存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其他用工模式,企业应当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已形成的用工类型包括: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制用工、外包用工、退休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除了劳动合同制以外,其他用工形式均比较灵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形进行选择,一定要签订相关协议,避免双方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例如,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就是俗称的“小时工”,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但是通过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工作时间、薪资支付、工作内容等,明确双方法律关系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