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津贴补贴纠纷防范
第一节 请求支付高温津贴
诉求解析
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真实案例
2014年12月18日,切纸工杨某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某印刷公司离职。2014年12月25日,杨某提起劳动仲裁,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至2014年共三年的夏季高温津贴2250元。杨某称,在公司工作的三年期间,其一直在简陋的铁皮房工作。进入夏天后,铁皮房被直接暴晒,室内未安装空调,也没有其他有效的防暑降温设施,室温基本上都超过33℃,属于典型的高温作业。公司应把每年6月到10月的高温补贴补发给他,每年5个月,3年共计15个月,每个月150元,总额应为2250元。印刷公司则表示,杨某是处于室内工作,且在室内有安装风扇等降温设备,其并未达到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对于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杨某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应由印刷公司举证。
庭审中,双方确认杨某的作业场所安装了风扇和喷淋设备,杨某认为风扇和喷淋设备不足以使作业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印刷公司亦未能证明杨某作业场所的温度在33℃以下。由于印刷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杨某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法院认定印刷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档案至少保存两年的规定,法院依法核算杨某离职前两年的高温津贴。据此,法院最后判令印刷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共1500元。
律师说法
按照相关规定,现今劳动者请求支付高温津贴,更易获得司法支持。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该院受理涉及高温津贴的案件中尚无一起获得支持。但自2012年6月1日起,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实施后,该院受理的3宗涉及高温津贴的案件中,劳动者的诉求均获得了支持。
建议用人单位要加强证据保存意识,要在日常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且应将该记录保存二年。否则,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请求高温津贴的诉讼时,就会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实操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