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奖金纠纷防范
第一节 请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
诉求解析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单位时间段内的劳动收入。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节假日正常休息的劳动收入,不包括加班工资、工作津贴和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等。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真实案例
多年前,张某为了谋求发展,在明知某单位的招聘简章中称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依然去应聘并顺利通过。然而,几年后,张某一直没有取得长足发展,便辞职了。辞职后张某要求该单位补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会得到支持吗?
张某为平顶山市某单位的工作人员,2014年2月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向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单位支付其工作期间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2014年1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无法交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委认为,张某的工作年限为2007年11月至2014年1月,其间,张某的工资均低于当时平顶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差额为: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每月差额50元;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每月差额100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每月差额380元;2013年1月至12月每月差额540元。自2007年11月至2014年1月,张某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共计14230元。另外,某单位未向张某发放2014年1月的工资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于上述事实,某单位及张某均无异议。但某单位认为,张某应聘进入单位表明其对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的认可,某单位不需要补足差额。另外,根据张某参加工作的时间可知,张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判决,某单位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60元、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17856元、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14230元及2014年1月的工资1240元。
律师说法
张某为某单位员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某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法院对仲裁委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查明,自2007年7月至2014年1月,张某低于最低工资差额14230元的事实,某单位及张某均认可,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故张某要求某单位应补发其2014年1月工资的诉求,于法有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单位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最低工资1240元/月为标准,支付6.5个月共806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及《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要求某单位补偿其失业保险待遇的诉求,于法有据,某单位应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7856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某单位称张某应聘进入单位是对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的认可,根据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实操建议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最低工资标准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例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公司开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协商让公司支付差额部分;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由其责令公司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要把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是不断调整的,一旦当地政府人社部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就面临违法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