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请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诉求解析
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未签订的则自应当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即最长可主张一年(部分地区在签订的时候,会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则最长为11个月)。超过一年未签订的,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自应当签订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
真实案例
赵某于2015年8月1日到某物流企业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期限为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加提成0.04元/吨。2017年7月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8年3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赵某于2018年5月5日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本案因双方在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赵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该物流企业应当向赵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操建议
1.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的情形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第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四,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多赔偿11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
3.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因劳动者个人自动放弃、主动声明等原因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水平等具体内容,劳动者一直未予回应的,视为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自此以后的二倍工资。
4.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无误地对于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时间段进行了明确,支付至满一年为止,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没有二倍工资了。
5.补签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了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合法权利。不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要看双方补订日期而定。如果双方在补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订到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由于劳动者同意补订劳动合同,视为对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同意和追认,且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已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不应当支付。如果在补订劳动合同时未补订到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对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与补订之日之间的时间段,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自然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
6.超过时效企业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因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所以不适用特殊时效,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即一年。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