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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管辖权的基本制度
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过程中,管辖权制度作为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阀门”,其创设有两大技术功能,第一,就原告而言,管辖权为其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广泛场所,并决定其选择的争议解决地点的意图能否得到满足的分水岭,进而,最终决定争议结果的不同命运;第二,就法院而言,管辖权是决定其是否裁判当事人争议的“筛筐”,并直接决定实体结果。在这两大功能的背后又分别有两个不同立法目的:其一,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广泛和合适的场所,能真正公正、便利和有效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其二,决定由该法院解决纠纷与其国内的公共秩序的利益密切相关,并且判决的结果能得到广泛认同。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对公司行使管辖权的标准,就会因为公司自身的特点而复杂化,以下我们具体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