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口述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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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选举法》,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

全国第一届县级直接选举工作是在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后酝酿的。当时,刚刚粉碎了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党中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鉴于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基层基本没有进行过民主选举,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基本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因此,中央决定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把基层民主选举的事宜提上了议事日程。

当时民政部刚刚恢复设立,程子华任民政部部长。民政部和公检法司几家都归中央政法小组管理,受彭真直接领导。1979年4月2日下午,受彭真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邢亦民到民政部,传达了彭真对修改《选举法》的意见。邢亦民说,《选举法》的修改,中央政法小组原先安排给我们,我们只有三个人,修改四个法(彭真到中央政法小组以后,说现在最急需修改的法,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弄不开,经中央政法小组批准,《选举法》的修改由民政部牵头,有关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大专院校参与。他还说,前几天彭真给程子华在电话中讲了,选举法的修改稿,争取5月中旬拿出来,这样时间是很紧的,要在4月中旬(最好在14日、15日)搞出个初稿来,法制委员会要过一次,然后还要送中央原则通过,争取5月10日以前拿出来最理想。

关于《选举法》修改的具体问题,邢亦民传达了彭真的几条意见:

第一,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精神,《选举法》要体现出在民主选举中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首先从候选人的提名到当选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出是真正民主的,而不是画框框的。

第二,我们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的民主是最大的民主。我们参加选举的人是绝大多数,再加上这次地富“摘帽”以后,我们参加选举的人要达到98%~99%,除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99%的人享有民主权利,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

第三,至于怎么选法,选举制度可以研究,但必须从我们国家实际出发,要有利于工作,不搞形式,能做到的就做,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不要搞虚假的民主。

第四,选举投票方式,怎么好?特别是基层,是举手,还是无记名投票,这个怎么办?根据地当时实际上是直接选举,候选人坐在台上,背后放个碗,选举人赞成谁,就往谁的碗里丢个豆子。现在举手的毛病很多,书记坐在台上,不举手怎么办?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可以看一看毛泽东在延安时代、井冈山时代的讲话,选举方式怎么解决可以研究一下。

邢亦民还说,1953年搞选举时有5亿人,现在是10亿人。代表名额的分配,各省、各县到底有多少人,现在搞不清。代表是根据各省人口来定的,现在调查也来不及了,从哪里搞这个数字,可以从商业部管布票的、管粮票的,计委管计划的那里,尽快搞一些材料。也可以把基层选举的材料,集中集中,供参考。最后邢亦民说,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领导没有表态,彭真讲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工作。

就在邢亦民到民政部之前,程子华接到彭真电话以后,民政部党组对这件事就非常重视。当时,由程子华牵头,史怀璧、李金德两位副部长具体负责,民政部邀请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国家民委、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等单位的同志,以及民政部办公厅、民政部政策研究室、民政司等20多人,成立了修订《选举法》办公室,并且立即开展了修订《选举法》的工作。当时,程子华主要抓这件大事。他在给中央关于修订《选举法》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中报告了这次修改《选举法》的指导思想,这就是:“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四个现代化。”

当时刚刚粉碎“四人帮”,各条战线都在拨乱反正,人们的思想比较活跃。因此,在修订《选举法》时不同意见的交锋比较激烈,主要是以下几个重要问题:(1)关于直接选举的范围问题。当时有三种主张,一是维持现状;二是扩大到县、市一级;三是全国各级都实行直接选举。民政部党组在分析了当时的情况以后认为,鉴于周恩来在195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地在县以上的各级也实行直接选举”,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建议中央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2)关于代表名额问题,当时也有种种主张。民政部党组分析了当时的情况后认为,大体保持1953年《选举法》中对城乡人口分配代表名额的比例不变是比较合适的。(3)关于要不要都改为无记名投票、不等额选举、选区划分、候选人产生、要不要以投票站为主进行投票等问题。(4)是否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以及选举委员会设立程序等问题。此外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以及少数民族选举等具体问题。

《选举法》的修订,从1979年4月开始,历经两个多月的时间,于6月底结束。当时,为了修订好这部法律,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同时,修订《选举法》办公室还编印了马恩列斯和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论述选举的有关材料,编印了重庆市1978年基层选举中放手让选民提出代表候选人的两个典型事例材料等,供大家学习研究。

由于当时全国人大要在6—7月召开会议,在此次会议上要安排审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时间非常紧。因此,程子华、李金德和民政司的领导及修订《选举法》办公室的20多位同志工作都非常紧张,日夜加班,前后共修订出7稿,其中第一稿于4月中旬结束,第三稿于5月中旬结束,第五稿于5月下旬结束,第三稿与第五稿结束以后,民政部党组分别向中央写了报告,并请示了有关问题。6月上旬,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民政部又修改出第六稿。在彭真亲自主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对第六稿进行了讨论修改。这次修改和新增加的主要内容有:(1)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选举工作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2)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中增加了“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4)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5)罢免代表时,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或者提交书面申诉意见;(6)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增加了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内容,同时对一些文字也作了修改。6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武新宇告诉程子华,第七稿经彭真主持修改,请民政部审阅修改后立即重印1000份。民政部收到修改稿后,立即进行了修改,并起草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说明稿,一并上报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9年6月1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在这次会议上,彭真对《选举法》的修订作了说明。他说,考虑到20多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已有了很大变化,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已大为提高,为了扩大人民民主,逐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将实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政权单位扩大到县一级,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的了。因此,将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间接选举改为选民直接选举。他还说,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群众对于本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是比较了解的,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会议决定在县一级实行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至此,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修订的第二部《选举法》正式颁布了,并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图为1980年6月,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进行县级直接选举,回族群众在投票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订的《选举法》,对1953年的《选举法》作了重大修订,其主要内容有:

(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扩大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2)实行不等额选举即差额选举。

(3)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酝酿;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任何选民或者人民代表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过多,可以进行预选,使选举人有选择的余地,保证能够真正发扬民主。

(4)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为了照顾不会写选票的选民,增加了选举人系文盲或因残疾而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的规定。

(5)选区划分改变了过去按居住状况划分的规定,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6)为了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不影响生产,规定以投票站为主的方式进行选举。

(7)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作了专章规定。

通过这样的修订,使我国的《选举法》适应了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充分保证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特别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使我国的地方选举迈出了历史性跨越的一步,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